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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条件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能获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上所称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二、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经居委会、乡镇、民政局审核,三榜公布后无异议的,从申核批准当月发放城镇居民低保金。提交申请书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内容要注明理由,有子女分居的要如实提供子女的分居地及单位情况;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有单位的要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安置经费等情况,县劳动就业局提供失业金和社保局提供月保障金(离退休费)证明;
(四)农转非人员需提供原乡镇生产资料情况证明;
(五)离婚者需要提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三、享受标准
175元/月(差额享受)
四、办理地点:休宁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县政府大门口)
五、联系电话:7510830
《休宁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统一解释口径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黄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休宁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休宁县人民政府第5号令)要求,现制定《休宁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统一解释口径:
一、低保标准
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人员月人均175元,其他人员核定其家庭收入后,按此标准进行补差。
二、家庭收入的确定
(一)管理机关在核定家庭收入时,要合理划分能否计算在内的收入范围。
1、计算在内的收入:
①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
②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
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④各类投资性、经营性和租赁收入;
⑤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⑥其它劳务收入;
⑦经营承包权流转收入;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2、不计算在内的收入:
①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②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时一次性奖金及退休后享受的一次性津贴;
③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
④丧葬费;
⑤国家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所得。
(二)管理机关、民政局、乡镇政府在核定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收入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劳动合同,有工资、生活费、离退休金的,依有关证据和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从事下列活动的按以下标准核定收入:
(1)有固定门面或场所经营的经商人员每月按不低于310元核定收入。
(2)从事交通运输业:踩人力三轮车的每人每月按不低于310元核定,开机动三轮车的每月按不低于340元核定,自购客货车、小轿车进行客货运营的每月按不低于1000元收入核定(含出租车)。
(3)民营企业主和建筑承包商按每月不低于1000元收入核定。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固定行业的(包括劳务打工、流动从业等)男46周岁—55周岁、女41周岁—50周岁收入难以核定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核定;男20周岁—45周岁、女20周岁—40周岁收入难以核定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10元核定。
4、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结合型家庭,其家庭收入核定参照以上1、2、3项规定。不能据实核定其收入的按月70元/人核定;
上述从业人员当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比照正常人核定的收入标准减半核定收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校学生和重大疾病患者在医疗之日到病休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县低保管理中心审核后可不核定其收入。
5、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法定义务人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是: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法定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人视为无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不承担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除此之外的法定义务人必须承担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有固定工资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测算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不低于175元,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干部职工每人每月测算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不低于60元,下岗失业职工、无业人员、农民每人每月测算支付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不低于30元。低保对象、残疾人不承担赡养费。
6、农转非家庭原承包的生产资料按月收入70元核定。因政策征地的失地农民已办理农转非的,符合政策的从优进入低保;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另一方随家属迁入非农户口的,在核定其原生产资料收入的同时,还要核定其他实际收入;农业户口通过其他渠道转入非农户口的,不得进入低保。
7、关于原单位发放职工身份置换安置款和一次性补偿费的计算方法。
①已参保的职工其家庭收入的计算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开支每人每月175元测算分摊的月份计算申报低保时间;
②未参保的职工,原单位改制一次性职工身份置换安置款扣除20%后,余款按家庭人口开支每月175元测算分摊月份,计算申报低保时间;
③实际领取到位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成员如子女就学(大专、大学)、因病住院费、政府行为拆迁房屋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困难的家庭凭有关证明,其一次性补偿费不计算在家庭收入。
8、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的,其家庭收入虽超出低保标准的,可按其个人名义,申报低保。核定方法按其病重程度和家庭境况而定。(必须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
三、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书面向户籍所在地居民(社区)委员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和证件: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
3、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4、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户籍不一致的,出具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和村委会开具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
5、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受理申请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第一次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第二次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第三次张榜公布,再次征求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拨款。
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管理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批准其按每人每月175元标准全额享受;
2、对家庭人均核定收入低于175元标准的,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核定收入低于175元标准的差额享受;
3、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下列人员视为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予享受保障金待遇: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的;
2、申请人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的;
4、放弃可以弥补、维持基本生活的其他合法权益的。
(五)对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管理机关立即中止发放保障金:
1、出现上述所列4种情形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限届满未继续申请的;
3、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未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出现非生活必需的大额消费,如购买汽车、手机、电脑等高档耐用消费品、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
5、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的;提供赌博、嫖娼、吸毒场所或工具的;
6、向他人提供借款,数额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中小学的。
四、管理与监督
(一)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保障金申领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次批准后,领取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要求继续享受保障金的,需重新按程序申请、审核和审批,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二)管理机关对发生下列重大变化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应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和确定其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标准:
1、家庭成员出现成年、分户、就业、迁移、收养、离婚、结婚、外出务工、死亡的;
2、因赠予、继承、偶然所得等使家庭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3、法定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4、其它与家庭生活状况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如重大疾病等。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服务劳动时,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身体状况、劳动自救等情况合理安排。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对批准享受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家庭,民政部门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低保对象按凭证到金融部门按月领取低保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和其它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