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2006年10月30日       作者:县民政局   

 

一、结婚登记

(一)必须条件和必备的证件材料

1、结婚条件: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自愿,并且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提供双方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持二寸双人照片三张;

(二)申    程序

1、提出申请,审核证件;

2、填写声明书;

3、审核、填发结婚证。

(三)收费标准:工本费9

 

二、补领结婚证

(一)必须条件和必备的证件材料

1.需双方当事人到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2)二寸合影近照三张;

3)原始结婚档案证明。

(二)申    程序

1、提出申请,审核证件;

2、填写补领申明书;

3、审核、填发结婚证。

(三)收费标准:工本费9

 

三、离婚登记

(一)必须条件和必备的证件材料

1、离婚当事人双方自愿,一方要求离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2、双方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结婚证原件;

3、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三个证件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二)申    程序

1、提出申请,审核证件及证明材料;

2、询问相关情况;

3、协商草写离婚协议书和填写申请离婚声明书;

 4、审核、填发离婚证。

(三)收费标准:工本费9

 

四、补领离婚证

(一)必须条件和必备的证件材料

补领离婚证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证明;(2)本人居民身份证;(3)本人二寸免冠近照2张;(4)原始离婚档案证明;

(二)申    程序

1、男女一方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核证件;

2、填写声明书;

3、审核、填发离婚证。

(三)收费标准:工本费9

  

五、工作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200511日起,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天(即1151101),照常开展婚姻登记。节假日、双休日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采取事先预约的方式(预约电话:7518582

 

六、办公地址:

休宁县海阳镇文昌坊18号(县妇幼保健所内)

 

七、联系电话:

0559——7518582 

 

八、几种特定情况下的婚姻登记须知

1、出具临时身份证可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但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件,现役军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证。根据《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当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时,登记机关也应为之办理婚姻登记。

2、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意见》提出,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3、婚姻状况以当事人书面声明为主户口簿作参考

《意见》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4、现役军人婚姻登记有了明确“说法”

《意见》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通知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4、涉外婚姻登记有详细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涉外婚姻登记有了新的配套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6、无户口簿特定情况下也可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户口簿,但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反映,很多当事人难以提供户口簿。如个别偏远地区还没有规范的户口簿,许多农村居民的户口簿由乡(镇)公安派出所保管,而乡(镇)公安派出所只给当事人出具户籍证明;有些集体户口的当事人提供不了集体户口册的正本,只能提供复印件,还有些当事人因为家庭干涉无法取得户口簿,不少当事人特别是毕业后尚未落户而要办理结婚登记的大学生等等。

对于以上这些情况,民政部新出台《意见》中都作了相应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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