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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交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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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出国(境)审批、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县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人员出国(境)或有县处级人员参加的出访团组,根据以下程序报批: 1、由县政府提出出访请示报市政府,(附邀请函或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等)直送市外办(一式五份); 2、县外办根据县领导的批示(如属经贸活动,由县外贸局直接办理),代县政府拟文向市政府请示,并直送市外办; 3、市外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4、市政府同意后,市外办根据审批权限报省外办审批; 5、省外办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二)科级或科以下人员出访,根据以下程序报批: 1、由派员单位将出访请示报县政府(附邀请函或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一式三份; 2、派员单位将县政府审定同意件报送县外办(如属经贸活动报县外贸局直接办理); 3、县外办根据县领导批示拟文向市外办提出出访请示(一式三份); 4、市外办审核同意后,根据审批权限报省外办审批; 5、省外办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三)因公护照、签证及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申办程序: 1、省外办是我省唯一被外交部授权可以颁发因公护照及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机构; 2、我县因公出访人员统一由县、市外办向省外办申请护照及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3、申办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 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与确认件); ②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县委组织部的审查批件 (正处级以上干部和再次因公出访人员,需提供备案表); ③邀请函(电)及中文翻译件(原件); ④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出国安全教育证明; ⑥照片若干张(小二寸平光级,近期免冠正面照)。 二、邀请县级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的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县级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县外办根据县领导的批示负责协调。接待单位要协助县外办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接待单位需县级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应提前五天向县外办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来访外宾名单、身份; 2、主宾简历; 3、访问活动日程; 4、有关交往活动的背景材料。 (三)县外办会同接待单位按礼宾要求及工作需要,拟定接待工作方案经有关领导同志审定,并报相关办公室备案。 三、申办邀请外国人来访报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如需邀请外国人来我县访问考察,邀请单位应提前15天向县政府提交请示报告,并由县政府拟文向市外办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具备以下内容:被邀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国藉、护照号、工作单位、职务、来访时间、停留天数、来访目的、活动日程、费用负担情况等。 (二)市外办审核同意后,根据邀请对象的情况以市外办名义对外发邀请函(电),或转报省外办审批后,以省外办名义对外发邀请通知函(电),或由省外办审核后按规定上报。 (三)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邀请执行专门规定国家以外的国家相关人员来皖短期商务访问,但邀请外国政府官员和在外国企业中任职的前政要以及非相关业务人员来访,仍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邀请境外记者来我县采访,需由邀请单位向县、市外办提出申请(内容同上),由市外办转报省外办审批。 (五)外国记者在我县的采访活动,由县、市外办根据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加强对外国记者来皖采访管理的意见》归口管理。 四、服务费用 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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