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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济协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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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范围: 凡在本县区域内县、乡(镇)、村成立的或者农民自愿组成的,服务于农业、养殖业、畜牧业、蔬菜瓜果业、林木业及加工储藏、运输流通等领域的各种专业经济协会 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规范登记管理: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符合社会团体基本条件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规范登记,确立法人地位。 (一)规范名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或技术特征命名。 (二)登记的具体条件: ①有规范的章程;②有专门的业务范围;③有活动经费,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5000元以上,乡(镇)区域内有3000元以上,村区域内有1000元以上;④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⑤有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⑥有10个以上单位会员或20个以上个人会员。 (三)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协会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③协会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④协会《章程》及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⑤协会会员名单; ⑥协会活动资金来源证明; ⑦场所使用权证明; ⑧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代表人的有关记录(复印件); ⑨填报有关正式登记表格。 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备案登记管理: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暂不符合条件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一)规范名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以产品或技术特征命名。 (二)备案登记的具体条件: ①有章程(草案);②有专门的业务范围;③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④有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⑤有一定数量的单位、个人会员。 (三)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协会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③协会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④协会《章程》(草案); ⑤协会会员名单; ⑥场所使用权证明; ⑦填报有关备案登记表格。 四、登记程序: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可减少批准筹备环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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