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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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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由个体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3)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2、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 年 8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 [1987] 第 231 号) 3、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登记申请表 注:组织形式变更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协议; 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 4、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三、歇业登记 1、歇业登记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 年 8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 [1987] 第 231 号) (1)歇业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正、副本) 审查→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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