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
   2005年9月30日       作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开业登记

1、开业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2、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 年 8 5 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 [1987] 231 号)

3、开业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由个体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3)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4、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2、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 8 5 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 [1987] 231 号)

3、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登记申请表

 注:组织形式变更提交所在地户籍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协议; 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

4、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三、歇业登记

1、歇业登记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 8 5 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 [1987] 231 号)

3、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歇业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正、副本)

4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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