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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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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县实际,于2001年9月25日,以休宁县人民政府休政[2001]119号文发布了《休宁县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我县征用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承包全同变更手续。并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的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同时,办法规定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 1、水田 县城规划区内8000-11000元/亩,规划区外8000元/亩以下。 万安、齐云山、临溪规划区内4000-6000元/亩,规划区外4000元/亩以下。 五城、溪口规划内2000-3000元/亩,规划区外1000元/亩以下。 其他乡镇1000元/亩以下。 2、征用其他耕地,按照水田标准的80-90%补偿。 3、征用已承包到户的鱼塘、藕塘、草塘按水田标准补偿。 4、征用果园、茶园、桑园按水田标准的80-90%补偿。 5、征用农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组集体建设用地,按其他耕地补偿。 6、征用荒山、荒地按水田标准的50%补偿。 7、征用林地的按1500-6000元/亩补偿。 (二)安置补偿费 1、征用水田 县城规划区内12000-14000元/亩,规划区外12000元/亩以下。 万安、临溪、溪口规划区内11000-13000元/亩,规划区外11000元/亩以下。 齐云山、五城规划区内8000-10000元/亩,规划区外8000元/亩以下。 其他乡镇8000元/亩以下。 2、征用其他耕地,按水田标准的80-90%补偿。 3、征用已承包到户的鱼塘、藕塘、草塘按水田标准补偿。 4、征用果园、茶园、桑园按水田标准的80-90%补偿。 5、征用农民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组集体建设用地,按其他耕地补偿,但拆迁后由政府统一安置用地的不予补偿。 6、征用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偿费。 7、征用林地的按1250-5000元/亩补偿。 (三)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 1、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种植粮食、油料作物按500-1000元/亩补偿,种植经济作物和多年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2、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补偿,按《休宁县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执行。 4、迁坟。棺木拾骨每副100元,棺木移葬,旧坟每棺补助300元,三年内新坟每棺补助500元。不按公告时间认领迁坟的,按无主坟处理。 (四)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五)安置补助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调整补征地户承包土地的,由承包责任户所有,对调整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权利。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在征地中享有知情权,即作为征地机关,应以公开的方式告之被征地户征地的批准机关,批准面积及批准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自2004年5月1日起,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在报批用地前,应对拟定的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2、义务。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只要是依法批准的用地征用,作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并且有按规定时间配合征用土地的义务。
按《安徽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规定,菜园地指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常年培养蔬菜秧苗、栽培蔬菜的温室和塑料大棚用地。从我县1991年土地利用现状详查过程看,除经批准设立的专业蔬菜基地外,原有农户享有的自留地和农户将承包水田结构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的,仍作为旱地和水田对待。按国土资源部规定,从今年开始,禁止私自改变耕地的用地性质,在基本农田内,未经批准不得搞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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