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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信访人对全县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全县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信访要求:1、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3、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要依法、逐级、文明、有序信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