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徽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休各单位:
《休宁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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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休宁特色文化优势资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现代化新休宁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扶持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按照市场主体繁荣、产业结构完善、发展环境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的要求,加大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充分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大力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产业实现突破性发展。
二、主要任务
1. 实施文艺精品打造工程,大力发展文化艺术产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好产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 实施传统工艺振兴工程,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坚持扶持文化创意龙头企业与扶持小微企业同步发展,以业态创新、产品创新和营销创新为重点,开发徽州四雕、万安罗盘、徽墨砚台等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促进传统工艺产品产业化发展。
3. 实施“文化+旅游”战略,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坚持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深入挖掘状元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罗经文化,围绕齐云山、月潭湖、状元博物馆、万安老街、新安源等文化旅游资源,推出一批精品文化旅游线路,打造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目的地。
4. 实施“文化+体育”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产业。坚持文化与休闲体育融合发展,依托名山秀水、徽州古道、传统村落、民间习俗等资源优势,挖掘传统体育文化,举办精品体育赛事,发展休闲体育运动,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
三、扶持措施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由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企业自愿申报,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竞争性申报,优先扶持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
(一)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1. 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将我县老街区、老厂房、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等改建为影视、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和投资1500万元以上将我县名人故居、古建筑修建为文化、艺术、旅游景点的招商项目进行支持,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文化产业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支持文化产业提质增效
1. 对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入规的文化企业,奖励6万元,分三年奖励,入规第一年奖励3万元,后两年分别奖励1.5万元、1.5万元。
2. 对已入规的文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按工业、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业类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增长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3. 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培育的文化企业,工业或批发业类文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万元、服务业或零售业类文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4.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5. 对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宣部或国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文学艺术、影视类奖项的作品,奖励5万元。
6. 对在沪深交易所新上市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 对入选全省100强的民营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8. 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的文化类产品,每项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
9.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旅游、体育特色小镇,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 对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11. 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省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2. 对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3.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规上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4. 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获得国家文创产品评选金、银、铜(一、二、三等奖或前一、二、三名)奖项,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文创产品评选金、银、铜(一、二、三等奖或前一、二、三名)奖项,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支持文化产业对外交流
每年安排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宣传文化部门参加境外、国家、省级组织开展的文旅产业交流活动,鼓励、扶持文旅企业参加境外、国家、省级举办的文旅产业交流活动。
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参加境外、国家、省级举办的文旅会、文博会等会展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切实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安徽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加强本区域内文化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积极宣传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鼓励、引导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2. 加强信息共享。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完善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和入规文化企业储备库,做实文化产业统计基础工作,构建文化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3. 加强审核认定。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牵头负责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执行,按年度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申报办法。文化产业类招商项目由县投资促进局审核认定为准;项目建设完成投资额以县发展改革委、县统计局审核认定为准;营业(销售)收入额由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审核认定为准。
五、附则
1. 文化产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43号)所包含的所有行业。凡在我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登记注册、申报纳税,且统计关系在我县的文化企业和组织均属本意见支持范围。县统计局认定为工业、农业及其他非文化产业类的企业不在本意见扶持范围。
2.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意见中的某一条款,与我县其他政策存在交叉的,优先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不重复享受政策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 此前本县已出台的有关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4. 本意见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5. 本意见自2020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