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012-00002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业,通知,DOC,婴幼儿 发文日期: 2020-11-27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12-02
生效日期: 2020-11-30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办〔2020〕12号 词: 文化、发展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02 10:37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徽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休各单位:

《休宁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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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休宁特色文化优势资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现代化新休宁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扶持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按照市场主体繁荣、产业结构完善、发展环境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的要求,加大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充分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大力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产业实现突破性发展。

二、主要任务

1. 实施文艺精品打造工程,大力发展文化艺术产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为中心环节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好产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 实施传统工艺振兴工程,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坚持扶持文化创意龙头企业与扶持小微企业同步发展,以业态创新、产品创新和营销创新为重点,开发徽州四雕、万安罗盘、徽墨砚台等独具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促进传统工艺产品产业化发展。

3. 实施文化+旅游战略,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坚持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深入挖掘状元文化、红色文化、生态文化、罗经文化,围绕齐云山、月潭湖、状元博物馆、万安老街、新安源等文化旅游资源,推出一批精品文化旅游线路,打造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目的地。

4. 实施文化+体育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产业。坚持文化与休闲体育融合发展,依托名山秀水、徽州古道、传统村落、民间习俗等资源优势,挖掘传统体育文化,举办精品体育赛事,发展休闲体育运动,促进文化体育产业发展。

三、扶持措施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由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企业自愿申报,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竞争性申报,优先扶持规模以上文化产业企业。

(一)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1. 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将我县老街区、老厂房、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等改建为影视、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和投资1500万元以上将我县名人故居、古建筑修建为文化、艺术、旅游景点的招商项目进行支持,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对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文化产业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支持文化产业提质增效

1. 对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入规的文化企业,奖励6万元,分三年奖励,入规第一年奖励3万元,后两年分别奖励1.5万元、1.5万元。

2. 对已入规的文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按工业、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业类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增长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3. 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培育的文化企业,工业或批发业类文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万元、服务业或零售业类文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4.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5. 对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宣部或国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重要文学艺术、影视类奖项的作品,奖励5万元。

6. 对在沪深交易所新上市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 对入选全省100强的民营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8. 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的文化类产品,每项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

9.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旅游、体育特色小镇,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10. 对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

11. 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安徽省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2. 对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3.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规上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4. 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获得国家文创产品评选金、银、铜(一、二、三等奖或前一、二、三名)奖项,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文创产品评选金、银、铜(一、二、三等奖或前一、二、三名)奖项,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支持文化产业对外交流

每年安排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宣传文化部门参加境外、国家、省级组织开展的文旅产业交流活动,鼓励、扶持文旅企业参加境外、国家、省级举办的文旅产业交流活动。

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参加境外、国家、省级举办的文旅会、文博会等会展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切实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安徽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要加强本区域内文化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积极宣传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鼓励、引导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2. 加强信息共享。县发展改革委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完善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和入规文化企业储备库,做实文化产业统计基础工作,构建文化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

3. 加强审核认定。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牵头负责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执行,按年度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申报办法。文化产业类招商项目由县投资促进审核认定为准;项目建设完成投资额以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审核认定为准;营业(销售)收入额由县税务统计审核认定为准。

五、附则

1. 文化产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43号)所包含的所有行业。凡在我县市场监管、税务登记注册、申报纳税,且统计关系在我县的文化企业和组织均属本意见支持范围。统计认定为工业、农业及其他非文化产业类的企业不在本意见扶持范围。

2.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意见中的某一条款,与我县其他政策存在交叉的,优先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不重复享受政策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 此前本县已出台的有关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4. 本意见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5. 本意见自2020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