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专家解读】县司法局局长宋更生:《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县司法局局长宋更生就《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进行了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载体,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性规定需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保持一致,故应重新制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以及合法性审核程序、审核职责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需将新的内容予以吸纳。
3、2011年5月26日公布的《休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休政办〔2011〕40号)有效期已过。
二、制定的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3、《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的通知》(黄政办〔2020〕11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5章32条。根据上位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五个方面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规范范围主要包含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二是强化起草过程中公众参与规定。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亦也相关规定。因此,《规定》按上位法规定明确在起草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
三是明确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制定。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明确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就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或者开展风险评估。
四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职责。根据上位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对合法性审核部门的合法性审查职责加以明确。
五是增加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规定。《规定》明确了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是《规定》增加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动态清理机制。
七是制定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