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6-17 00:002022-07-16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为规范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休宁县委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休发〔2019〕1号)等规定,我局结合我县实际对原《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休政〔2017〕62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2年6月17日至7月16日。

二、公开方式

《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

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xiuning.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2454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xnxzlg@163.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认证监管股联系,联系电话7510158(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李滔滔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关于《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休政〔2017〕62号)实施5年,2022年9月到期。已先后指导完成二届休宁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和参加六届黄山市政府(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全县共3家企业荣获休宁县政府质量奖、3家企业荣获黄山市市长质量奖1家企业荣获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通过各级政府质量奖的评价引导,促使了我县一批企业在质量上追求卓越,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在促进我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对各类评选表彰活动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此期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中共休宁县委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休发〔2019〕1号)等文件先后出台,对各级政府实施质量奖励政策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如新修订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相比于2010年的原办法,一是在奖项设置上进行了扩项和增加,延长了评奖周期,把表彰对象规范为组织、个人。二是在评审组织机构上进行规范和改进。三是在评选程序上对前几届成功做法进行提炼和固化。四是在监督管理上进行了规范和强化。五是增加异议处理程序。六是对获奖组织奖金额度由以前的50万元增加到100万元,个人奖金额度确定为20万元。七是在政策支持引导机制和获奖者责任义务等方面也明确了新要求。随着我县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也有必要对获奖组织和个人提出更高要求,更好发挥获奖组织和个人推广质量管理方法的作用,加强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跟踪监督和严格退出机制。因此,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修订,形成《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1第36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

4.《黄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黄政办〔2017〕1号);

5.《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休政〔2017〕62号)。

三、起草过程

为适应新要求,引导企业大力推动创新、提升质量和培育品牌。2022年初,县市场监管局(休宁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开始着手《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县市场监管局(休宁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部署,开展了大量基础性调研工作,通过参考上位规范性文件内容,并借鉴浙江省杭州市、黄山市内和周边区县等省、市、县(区)政府质量奖的创新做法,结合县级政府权责清单,起草了2022版《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框架内容

修订后的《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二章申报条件(二条)、第三章管理和申评(十五条)、第四章奖励和惩处(十条)、第五章附则(二条)。总条数相比2017版《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八章三十二条增加了二条,在章节安排上与《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保持了一致,内容修改表述更加科学、丰富和具体,相比2017版,指导性可操作性更强。主要特点有:

1.增设了“休宁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增设了个人奖。规定每届获个人奖数不超过2人,规定当届申请组织或个人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人员,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万元的奖励。

2.扩大了评审范围。对原评审范围:本县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建筑业、服务业企业进行了扩大,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条,把表彰对象规范为各类组织、个人。

3.放宽了申报条件。对申报条件中“在本县域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订为“在本县域行政区域内登记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修订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4.进一步明晰了评选程序。在申报及评选程序上借鉴了各地成熟经验的同时,提炼和固化了前三届的成功做法,进一步明晰和规范组织培育、启动申报、发布公告、申报培训、自评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候选提名、媒体公示和审定批准的各程序规定。其中: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明确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具体分值标准。

5.在监督管理上进行了规范和强化。明确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5年,期满需再次提出申请。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3年,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个人奖不设有效期。同时,细化期满再次申评的结果处理方式。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撤销获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公开通报,且在撤销之日起终身不得再次申报。规定获奖组织或个人有四类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报告,停止宣传获奖荣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公开通报:且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从而督促获奖者珍惜荣誉、持续改进,维护政府质量奖的严肃性。

6.对获奖者责任义务等方面提出新要求。明确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宣传责任,宣传活动中使用荣誉时的要求。

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参评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每届县政府质量奖名额为1个、提名奖和个人奖名额各不超过2个,当届申请组织或个人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在推进公共管理和服务、解决重大社会和民生问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及上述组织中的个人积极申报。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鼓励获奖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理论实践水平,共同积极争创黄山市、安徽省以及中国质量奖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处于县内外领先水平;

(五)重视组织质量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获得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等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八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公示(候选)名单。

第九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拟定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负责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各单位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县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依托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评审过程和专家评审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公示(候选)名单;

(六)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七)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适时修订《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个人)进行材料审查,形成材料审查报告,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三)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各奖项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以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DB34/T 1712)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对申报个人奖的评选标准,参照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评选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组织培育、启动申报、发布公告、申报培训、自评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候选提名、媒体公示和审定批准。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培训。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邀请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对相关组织(个人)开展集中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自评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组织(个人)的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由其组织各相关单位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个人),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得分。根据得分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得分。现场评审得分即为该组织(个人)的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候选提名。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按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提名奖组织和个人奖的候选名单,提交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媒体公示。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表决通过的拟授奖组织(个人)名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内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的问题,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如反映意见中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属实,不应获得奖励资格的,则直接取消,空缺名额不补。核实结果应函告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被调查组织(个人),并形成调查报告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组织(个人)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人员,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5年,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3年,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个人奖不设有效期。

获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再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重新授予奖牌和证书,不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申报及评审管理工作经费(每届5万元)纳入评审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获奖组织(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个人)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个人),撤销获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公开通报,且在撤销之日起终身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个人)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报告,停止宣传获奖荣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公开通报,且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意欠薪案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内容。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个人)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有异议的,或者发现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提出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休政〔2017〕62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2022-07-18 17:48

2022年6月17日,我单位就《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