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工作,提升群众知晓率、参与度,有效营造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重要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皖农渔函〔2022〕570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休宁等5县(市、区)申请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函〔2014〕64号)等规定,我局结合我县实际对原《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拟定了《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2年8月25日至9月24日。
二、公开方式
《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
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xiuning.gov.cn)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邮政编码:245400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905175340@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0559-7530420(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程亚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年8月25日
关于《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我县自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制度以来,有效促进了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的养护及自主修复功能。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禁渔期时间偏短,禁渔期不尽合理等现象。
新安江发源地,渔业资源以土著种类为主,不同鱼类或水生生物繁殖期相差较大,水生动物群落产卵繁殖及幼鱼发育期分散在3-10月,以4-8月为主。季节性禁渔期过短不利于水生生物养护,不利于水体自净能力恢复,禁渔时段有必要涵盖主要水生物种的集中繁殖期。
横江是新安江源头最大的支流,发源于黄山南麓漳岭,流经黟县、休宁县、屯溪区,与率水会合后为新安江。横江上游的休宁县夹溪河口至万安坝段水域、下游的屯溪区段水域已实行全年禁渔制度,横江中游的万安坝至休屯交界处水域实行春季禁渔制度,造成连续河道水域存在禁渔制度不同步。横江是屯溪区重要的饮用水源地,也是实施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重要的重点水域。因上下游禁渔制度不同步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执法不公。
因此,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修订,形成《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适应新需求,以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天然河道禁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增强全民参与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实现禁渔期、禁渔区域内“河中无人捕、市场无人卖”的良好氛围。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资源良性循环利用,为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2022年8月份,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开始着手《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的修订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部署,开展了大量基础性调研工作,通过参考上位规范性文件内容,并借鉴黄山市内和周边区县等创新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2022版《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框架内容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休宁等5县(市、区)申请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函〔2014〕64号)文件中涉及休宁县18处进行了3处修改,其中15处禁渔区域、禁渔时间没有变化,主要内容如下:
1.禁渔范围、禁渔时段:
(1)横江夹溪河口至休屯交界段水域,面积0.3万亩,全年禁渔;
(2)横江休黟交界至夹溪河口段水域,面积0.33万亩,禁渔时段为每年3月1日-8月31日;
(3)率水休宁县段(不含流口镇段)水域,面积3.04万亩,禁渔时段为每年3月1日-8月31日。
2.禁渔内容:禁渔期间,禁止捕捞、销售、收购天然水域渔获物,禁止生产、经销电、毒、炸鱼等渔具及从事电、毒、炸鱼等违法渔事作业行为。
3.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垂钓。其它天然水域禁止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非娱乐性垂钓,禁止抛洒大量诱鱼饵料垂钓。
休宁县拟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重要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皖农渔函〔2022〕57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我县拟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禁渔制度是有效缓解水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化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是改善新安江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全面落实“河长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抓紧抓细抓实禁渔各项工作,确保禁渔成效。
二、总体目标
以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天然河道禁渔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增强全民参与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实现禁渔期、禁渔区域内“河中无人捕、市场无人卖”的良好氛围。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资源良性循环利用,为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组织机构
为强化禁渔工作组织保障,成立禁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相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工作。
建立县、镇、村、组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
四、工作内容
1.禁渔范围、禁渔时段:
(1)横江夹溪河口至休屯交界段水域,面积0.3万亩,全年禁渔;
(2)横江休黟交界至夹溪河口段水域,面积0.33万亩,禁渔时段为每年3月1日-8月31日;
(3)率水休宁县段(不含流口镇段)水域,面积3.04万亩,禁渔时段为每年3月1日-8月31日。
2.禁渔内容:禁渔期间,禁止捕捞、销售、收购天然水域渔获物,禁止生产、经销电、毒、炸鱼等渔具及从事电、毒、炸鱼等违法渔事作业行为。
3.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垂钓:其它天然水域禁止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非娱乐性垂钓,禁止抛洒大量诱鱼饵料垂钓。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村要以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重点,全面宣传禁渔工作的重大意义、政策方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应知应会知识。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禁渔的强大声势,建立良好的群防群控氛围,确保禁渔宣传无死角。
2.创新方式,确保禁渔实效
在重点河段、公共区域等场所设立固定标语、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严格的举报人信息保护制度,建立群众保护禁渔工作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渔工作的使命感与积极性。
3.分工明确,确保责任到位
各部门、各乡镇、各村河长及禁渔管理人员要按照职责与分工做好禁渔各项工作。要加大河道巡查力度,做好市场、饭店、餐馆等场所的管理工作,做到有报必抓,有抓必处,切实做好禁渔工作。
附件: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汇总表
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汇总表 | |||||
序号 | 重点水域名称 | 禁渔面积(万亩) | 禁渔时间 | 管理单位 | 备注 |
1 | 休宁县大源河(含支流)水域 | 0.11 | 全年 |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大鲵保护区 |
2 | 休宁县小源河(含支流)水域 | 0.13 | 大鲵保护区 | ||
3 | 率水流口镇段(含支流)水域 | 0.13 | 大鲵保护区 | ||
4 | 休宁县碜溪河水域 | 0.04 | 河流源头 | ||
5 | 休宁县榔溪河水域 | 0.03 | 河流源头 | ||
6 | 沂源河板桥乡段(含支流)水域 | 0.04 | 河流源头 | ||
7 | 颜公溪金坦至牛岭河口段水域 | 0.08 | 河流源头 | ||
8 | 休宁县汊水河(含支流)水域 | 0.1 | 河流源头 | ||
9 | 三村河东临溪镇段(含支流)水域 | 0.05 | 与下游水域禁鱼制度同步 | ||
10 | 休宁县溪西河(含支流)水域 | 0.15 | 河流源头 | ||
11 | 休宁县璜尖河(含支流)水域 | 0.03 | 河流源头 | ||
12 | 休宁县白际河(含支流)水域 | 0.02 | 河流源头 | ||
13 | 休宁县龙田河(含支流)水域 | 0.1 | 河流源头 | ||
14 | 夹溪河休黟县界至里梓坑桥段水域 | 0.1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15 | 夹溪河琅斯至横江入口段水域 | 0.1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
16 | 横江夹溪河口至休屯交界段水域 | 0.3 | 与下游水域禁鱼制度同步 | ||
17 | 率水休宁县段(不含流口镇段)水域 | 3.04 | 3月1日--8月31日 | 土著鱼类繁殖期 | |
18 | 横江休黟交界至夹溪河口段水域 | 0.33 | 土著鱼类繁殖期 |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年8月25日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2-09-28 16:412022年8月25日,我单位就《关于公开征求《休宁县实施重点水域禁渔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6条,采纳1条,因不符合实际工作情况故不采纳5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合理安排禁渔时间段,设置休闲垂钓区。 |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非法捕捞,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由于县禁渔期、禁渔区均由省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故未采纳。 |
2 | 最后一句“做到有报必抓,有抓必处”,建议改成“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处” | 已采纳 |
3 | 增加两处全年禁渔范围,一是月潭水库大坝至首村水口组漫水桥;二是月潭水库上游三公里。 |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皖农渔函〔2022〕570号)精神要求,原则是不扩大禁渔范围,故未采纳。 |
4 | 除禁渔期外可放开钓鱼,仅限一人一杆。 |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非法捕捞,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故未采纳。 |
5 | 横江夹溪河口-休屯交界划定为全年禁渔区,1.请提供划定的政策法律依据;2.按此范围、此时段划定,范围过大、时段限制过严,建议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修改为3月31日-6月30日。 | 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休宁等5县(市、区)申请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函〔2014〕64号)文件精神,横江夹溪河口至万安坝段水域为全年禁渔区,同时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皖农渔函〔2022〕570号)文件精神要求,涉及跨市界、县界水域的,所在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协商,禁渔时间保持一致,故未采纳。 |
6 | 率水河五福桥下游下阜渡自然村要长年禁渔。 | 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休宁等5县(市、区)申请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函〔2014〕64号)文件精神,率水休宁县段(不含流口镇)水域为禁渔期,同时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皖农渔函〔2022〕570号)文件精神要求,原则是不扩大禁渔范围,故未采纳。 |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