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止。
二、公开方式
《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uning.gov.cn)
三、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45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地址:休宁县交通大楼4014室,收件人: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997928365@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0559-7512727(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黄继承
4.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1. 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 休宁县中心城区范围图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8日
关于《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1月5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但受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该标准已不能适应实际征收补偿工作。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各区、县人民政府可适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征地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调整补充,调整补充后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征地实际情况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补充。
为此,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形成《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
5.《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讨论稿)》。2023年1月13日、9月20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并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及相关乡镇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9个部分和4个附件,对适用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原则、征收实施程序、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及其他事项进行了明确;附件包括:房屋建筑重置成本指导标准,房屋征收成新率对照表,房屋室内外装修、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休宁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中心城区范围见附件)。
二、征收主体
休宁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受休宁县人民政府委托,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海阳镇、万安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单位,承担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原则
遵循程序合法、公开公正、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实施程序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和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分别由实施单位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就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补偿金额、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及奖励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
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
(五)被征收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规定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1.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法律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助及奖励。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
1.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 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3. 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4. 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5.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合法性认定。
1. 对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主要依据。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 经依法批准并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或能提供其他有效批准材料并经认可后,可作为其房屋产权的合法权属依据。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可以采取货币化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宅基地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实施单位根据规划确定的宅基地分配完毕后,不再安排宅基地安置,被征收人一律选择货币化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一律采用货币化补偿安置。
1. 货币化安置
(1)由有资质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
(2)货币化补偿包括房屋评估价值补偿、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助、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期签约和按期搬迁奖励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按照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
(3)房屋性质为住宅、户建筑面积超过240㎡的,按240㎡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评估价进行补偿,其余部分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建筑面积不足240㎡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评估价进行补偿。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一律按集体建设用地上房产进行评估补偿。
(4)房产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参选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公开投票的方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定评估机构;参与投票户数未过半的,采取抽签或摇号方式选定。
(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可在安置方案指定的安置房源内,按县政府确定的价格选购安置房一套。被征收人满足以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上述价格再选购一套小户型安置房(面积90㎡以内):①被征收户符合分户条件;②被征收人户籍人口在5人以上(含5人)。
2. 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政府建设的安置房或指定的商品房开发小区进行调换。户建筑面积超240㎡的,按240㎡计算安置面积;户建筑面积不足240㎡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选择安置在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的,按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顶层安置房的,按该安置房面积的20%×该安置房单价计算金额予以奖励;
选择在指定的商品房开发小区的,一律按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2)安置房房号的选择,由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在安置房范围选择(即先签协议先选房),选完为止。
(3)产权调换结算方式。被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240㎡范围内)与安置房置换后剩余产权面积部分,按货币化安置价格予以补偿;超出240㎡范围部分按重置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安置户按县政府确定的价格予以补齐。
3. 宅基地安置
(1)补偿确定。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其房屋征收补偿采用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度评估方式予以确认,重置成本不包括土地的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
(2)安置条件。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以户口在籍人员且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认定安置人口。以下几种情形通过调查后由所在乡镇、村、组审核认定: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四级以下(含四级)士官;现在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常住征收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无宅基地、未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及其未成年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宅基地安置人口: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另有宅基地、房屋或已享受住房福利的;已经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的;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国有企业正式录用人员。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在近邻村组的原农业户在籍人员,在本集体土地房屋上居住30年以上,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宅基地和住房福利待遇的,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进行安置。
(3)分户安置认定
①户数及家庭人口数认定截止时间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②分户应以家庭实际人口构成情况为依据,以户籍登记、婚姻登记为参考,被征收人未成年子女不得分户,被征收人有多个子女的,必须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同户。
③夫妻之间不能单独立户,即使有多幢主体房屋的,面积可合并计算,也只能计算一户。
④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户可根据申请另行安置一块宅基地:子女二人以上(含二人)已成家,事实符合分户条件的;子女二人以上(含二人)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宅基地分配办法
①宅基地安置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无论“一户”现有几处住房,均安置一块宅基地。如被征收人另有宅基地的不适用宅基地安置。
②宅基地安置地块由实施单位根据规划予以确定,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60㎡。根据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分配,先签先选,直到宅基地分配完为止。
③家庭人口多于5人(含5人)的,可在政府所建安置小区范围内以县政府确定的价格另行购买小户型(面积90㎡以内)安置房一套。根据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购,先签先选。
④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宅基地,选址需符合村庄规划,由被征收人提出建房申请,镇政府负责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⑤凡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每放弃一块宅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符合购买安置房的,每放弃一套安置房,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五)房屋建筑重置成本指导标准(附件1)
(六)房屋征收成新率对照表(附件2)
(七)房屋室内外装修、附属物等补偿标准(附件3)
(八)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按每月6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发。
1.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4个月计发;
2.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计发;
3.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24个月计发(具体以签约时间与宅基地交付时间间隔计算);
(九)搬迁补助费。
1.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计算二次搬迁费用。补助标准为15元/㎡(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其计算公式为: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5元/㎡×2次。
2.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计算一次搬迁费。补助标准为15元/㎡(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其计算公式为: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5元/㎡×1次。
3.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计算二次搬迁费用。补助标准为15元/㎡(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其计算公式为: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5元/㎡×2次。
4. 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一次性计算补助,如有重机械,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确定。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于征收用于经营的合法房屋须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且工商、税务登记齐全并在有效期内。其他农副产品加工和经营的,经实施单位审核确认。补偿金额为经营用房25元/㎡×12个月,工业用房12元/㎡×6个月。
(十一)奖励政策
1. 选择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对调换住房免征契税;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对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采取货币补偿的,对所购房屋成交价格未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新购住房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额的(不含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含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 签约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的20%给予签约奖。
3. 搬迁奖:被征收人在签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房的,给予按期搬迁奖: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0元/㎡予以奖励,奖励总额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0元。
4. 建设奖:为确保宅基地安置区房屋建设有序规范,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缴纳宅基地建设成本费5万元/栋。被征收人按规划设计要求规范施工,建成房屋并经验收通过后,一次性奖励2.5万元/栋。
八、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4)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现状为出租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二)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1.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或同意由实施单位协助拆除的,按照不高于重置成本价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房屋附属物及装修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2. 对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拆除或不同意由实施单位协助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3. 对征收前已建成并居住3年以上的房屋,无用地批准或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根据其家庭人口情况符合建房条件、且该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的,经所属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确认后,参照合法房屋补偿。
(三)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具体问题,由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执行前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补偿安置项目,仍按原政策或项目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1
备注:上述房屋建安重置价格基于以下条件:
1. 建筑物全新状况(基于十成新),达到合格等级质量标准,能满足一般使用功能。
2. 本房屋建筑重置成本不包含房屋室内外装修费用,室内外装修费用另行补偿。。
3. 本房屋建筑重置成本不包括土地的取得成本及相关税费。
4. 标准中的单位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
5. 具体补偿单价根据建筑物结构等级结合成新度确定
附件2
备注:建筑年代以竣工时间认定。
附件3



备注:标准内未列入的项目由征收实施单位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附件4

以上标准需要结合道路成新度确定补偿额。各类农村道路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基准期)为水泥路面20年,普通沥青路面8年,碎石与夯土路面5年。

S为过流面积,单位平方米。补偿以沟渠内空体积计量补偿。以上标准需要结合沟渠成新度确定补偿额。农村沟渠设计使用年限为砌体结构20年,夯土结构5年。
3.其他
(1)普通塘坝、小水坝:土坝按55元/立方米,浆砌石坝按383元/立方米,混砼石坝按547元/立方米,结合成新度予以补偿。
(2)蔬菜大棚:以投影面积计算,钢架大棚按27元/平方米,水泥骨架大棚按21元/平方米,其他按14元/平方米,结合成新度予以补偿。
(3)坟墓迁移费:一墓一棺的土棺按4400元/棺,混凝土棺按5500元/棺予以补偿;单穴墓内每增加一棺增加2200元/棺。
(4)农电设施、专业水利设施、砖瓦窑体等其他附属物、构筑物可申请专项评估确定补偿额。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3-11-02 15:062023年9月28日,我单位就《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通过其他途径 (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序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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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