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民政局牵头拟定了《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5月30日—6月30日,请于公示期截止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信函、邮件、网站留言等方式反馈至歙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9-6512376;
邮 箱:1492388787@qq.com;
地 址: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平安路19-1号。
网站留言:网站下方已开设留言渠道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歙县民政局
2025年5月30日
《歙县城乡公益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提高公墓管理水平、深化殡葬改革成果, 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有效规范殡葬市场秩序。以进一步规范墓地建设审批程序,规范墓地建设标准,提高公墓管理水平为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
《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
《安徽省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三、起草过程
一是深入学习文件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领域的重要论述。二是今年3月底,县民政局在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管理办法》初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4月27日,征求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意见,接收到修改意见8条。四是认真研究完善,对各单位的意见建议逐一研究分析,逐步修改完善,形成《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框架内容
《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25条,主要包括总则、公益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公墓管理、罚则、附则。通过规范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有效解决群众“逝有所安”“葬有去处”问题。
歙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暂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公墓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和遗体的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分为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含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而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公益性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和全县公墓管理政策的制定、公墓规划的编制以及公墓建设的指导工作;县发改、财政、资规、林业、市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是村级公益性公墓举办单位,履行公墓管理主体责任,公墓运营主体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讨论决定。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人民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选址,建设骨灰堂,或分类(区)建设节地生态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采取植树种花、深埋、小型墓及墓位周边不硬化等方式,建设节地生态公墓。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禁止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在自然保护地、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建设公墓。
第六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按照“占地小、墓碑小、硬化少、绿化好”的标准建设,严格控制成本。“占地小”即安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安葬骨灰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小”即立式碑不得配装立柱及装饰附件,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6米,宽度遗体单穴不超过0.4米,遗体双穴宽度不超过0.8米,骨灰单、双穴均不得超过0.4米。“硬化少”即除必要的车辆通行道路、人行通道外,墓间道路减少硬化。“绿化好”即不推山、少砍树,因地制宜、依山就势建设墓位,尽量选用当地适生树种、花卉绿化美化园区环境。
第七条 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审批表;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用地红线图,设计图纸等)。
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审批表》;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或乡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行文报县民政局;
(四)县民政局会同资规、林业等部门实地审核同意后,由县民政局下达批复文件。
第八条 公墓建设用地应避免占用公益林和退耕还林,不得以租代征土(林)地进行建设。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规划布点或选址意见,凭县民政局出具的同意筹建公益性公墓批复,向县资规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资规部门办理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使用林地的,向县级及以上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九条 具有歙县户籍或常住歙县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后均可安葬县级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村(居)兴办和管理,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本乡镇辖区内居民提供安葬服务,村级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为本村或联建村内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
下列人员死亡后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需经县民政局审核:
(一)本村居民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生活);
(二)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长期居住或长期工作的居民。
第十一条 凡安葬于公墓的,须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安排墓位。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需合葬的、高龄老人(80周岁以上)、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不得提前挑选、预定墓位;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为本县特困供养人员提供骨灰免费入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一定比例的墓穴用于公益事业,免费安葬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人员及遗体、器官捐献人员。
第十三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收费(含刻碑、落葬等基本服务)、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其标准由县发改委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定价情况抄送县民政局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应在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公墓收支情况应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收取的墓葬费、公墓管理费要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必须全部用于公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可根据建设筹资主体和模式,采取统一设置公益性岗位,指定专人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日常管理。不得开展租赁、承包经营等营利性活动,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墓在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应当归档:
1.逝者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复印件;
3.购墓协议;
4.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十七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必须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与维护,做好公益性公墓内的保洁、清扫、环境绿化美化以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不断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区域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资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未按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公墓未执行政府定价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查验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违法违规安葬的;
(二)服务项目没有明码标价的;
(三)违规预售墓(格)位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务、出具假证明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服务档案遗失、损毁的;
(六)泄露逝者和群众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8月6日施行的《歙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政办〔201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