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03-07 00:002025-04-06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黄政办【2024】19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休宁县实际,特制定《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起止时间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3月7日-2025年4月6日。

二、公开方式

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网(https://www.xiuning.gov.cn/zwgk/public/6616420/10704045.html)。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政编码:245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1270610013@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s社服股联系,联系电话0559-7516058(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徐金微。

4.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7日

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我县制定出台了《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休政办〔2021〕4号),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全面推进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52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3〕25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2024〕19号)等规定,休宁县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业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更好地集中有限财力支持服务业产业发展,现结合休宁县实际,特制定《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5年2月11日,我委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2024〕19号)文件精神,召开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文旅体局等相关部门座谈会,提供各部门各领域补助事项及补助标准。我委起草拟定《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初稿》,对《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初稿》进行逐条核对,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整理完善后形成《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考虑

《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丰富资金支持方式。运用市场思维、市场手段,组合使用贷款贴息、金融担保等财政金融手段,支持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撬动社会资本,更加有力有效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二是体现效益导向。支持民宿、会展、创意、康养旅居、景区街区等服务业平台载体建设,提升平台集聚水平,加快培育龙头企业。三是突出增量优先。聚焦规上企业培育,对优质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提高产业扶持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对增量企业和项目的有效激励。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支持范围,明确资金支持的对象为本县县域内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市场主体和项目。

第二部分为支持方式,明确采用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财政金融手段,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竞争评审等方式确定拟支持的事项。

第三部分为支持政策,包括十八个事项共26条,明确若干措施扶持的具体内容、奖补条件和执行的标准。

第四部分为申报审核程序,明确资金预算、组织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的要求和程序。

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若干措施》生效日期等。


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县县域内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本县服务业发展相关的市场主体和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贴息、奖补等方式,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等工作。分类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竞争评审等方式兑现。

   第二章  扶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鼓励企业新增入库。

(一)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月度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分两年平均兑现,次年奖励需企业营收较上年正增长才予以兑现。(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二)商贸企业:对本县新入驻的商贸企业,综合其营业收入、信用等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科工贸融合工作,由工业融合成商贸的企业,综合其营业收入、信用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第五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增速30%-50%的企业,奖励3万元;增速50%以上企业,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增速30%-50%的企业,奖励4万元;增速50%以上的企业,奖励6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增速20%-30%的企业,奖励6万元;增速30%-50%的企业,奖励8万元,增速5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二)商贸企业:对本县年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综合评价良好的存量商贸企业,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三)对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及规下、限下样本点单位统计人员分别给与每人每年2000元补助。(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第六条  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新获评省级服务业集聚创新区、省级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单位的一次性奖励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支持供应链创新应用。对新获批的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冷链集配中心、冷链物流基地、物流园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获评的省级供应链服务示范平台,按照平台上年度实际服务费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支持“惠民菜篮子”建设。对平价销售粮油、肉蛋、蔬菜的中心城区定点门店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良好、优秀的,分档奖励3万—5万元。(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支持会展经济。在我县举办承办的商业性会展会奖活动综合其活动规模、影响力等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即审即享;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条  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皖美品牌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入选全国、省质量品牌提升集聚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皖美消费新场景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30万元。对首次获得乡村民宿服务认证五钻、四钻、三钻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万元、0.5万元。(即审即享;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对获“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证书的相关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证书的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食品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5万元。达到《黄山市餐饮质量安全店评定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每户按照2500元标准给予奖补。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依托网络传输技术,主动向消费者公开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当年完成安装并正常运行,每户按照2500元标准给予奖补。对获“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认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获得黄山市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的,给予创建主体7.5万元奖补资金;获得省级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的,给予创建主体15万元奖补资金。(即审即享;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化工作。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含长三角区域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黄山市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主持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给予奖励40万元、25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课题研究项目,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的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150万元(含)以上,奖励1万元/笔。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检验检测、信息、物流、销售等业务分离组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新企业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企业,给予原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即审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对我县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即审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支持产业培育

(一)支持民宿产业发展。在我县民宿聚集区范围内搭建平台的民宿管理企业,能够赋能全县集聚区内一定数量的民宿经营主体,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实现我县民宿产业集聚发展,根据集聚情况分三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二)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对本县县域内的康养旅居企业法人单位,以及与康养旅居行业相关的市场主体和项目,引进或组建康养旅居企业,通过整合全县资源形成康养产品供给体系,并覆盖一定数量的康养企业,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分阶段拨付补助,项目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6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款项,未通过的项目不予拨付,不高于50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三)支持创意产业发展。对引进或组建创意经济运营平台并成立运营管理企业,整合归集全市创意经济资源,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根据资源整合情况分三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四)支持会展产业发展。引进或组建龙头会展企业,通过整合上下游资源,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根据组展情况及上下游资源整合情况分三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五)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引进或组建龙头体育赛事企业,常态化举办成规模、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根据赛事举办情况分三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六)支持商贸业统一运营。支持商业街区、市场、门店统一归集运营,形成一定规模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2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支持首发经济。对当年新开业落户在休宁的中国首店、安徽首店、黄山首店,对于成功申报入限的综合其品牌影响力、投资、营业收入、信用等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休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首发、首秀、首演、首展活动,按照不超过活动费用的10%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第十八条  支持徽菜产业发展。支持“世界美食之都”建设以及引进海内外知名美食品牌。对新增投资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高6万元贴息。对徽菜食材销售企业年零售额1500万元以上且增速位居全县前列的,按照不超过年度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贴息。(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支持电商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和示范性项目给予奖励。支持依托电商平台和机构开展产销对接、直播带货等活动。对网络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商企业给予奖励。对网络销售额同比实现增长且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贷款贴息。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并购、基金返投等方式招引网络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电商企业,对其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开展电商培训和数字游民发展等。(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支持项目建设

对先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创新平台、检验检测、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根据项目年度实际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每年1月1年期LPR为准)的20%予以贴息,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融资担保、融资增信的项目,对贷款企业按照贷款额和实际担保期限给予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本措施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政策咨询、培训会务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不超过预算资金的5%。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各自领域事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审核完成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将资金安排情况报请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我县现有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按就“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第四章  附则

(一)具体实施细则由牵头执行单位另行制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21〕4号)、《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休政办〔2023〕9号)同时废止。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征集结果

反馈时间:2025-04-07 10:53

2025年3月7日,我单位就《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通过其他途径 (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

序号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1

0

0



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