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县公安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草拟了《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起止时间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12月8日-2026年1月7日。
二、公开方式
《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正文将刊载在:休宁县政府网。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休宁县公安局(邮政编码:245400),并请在信函封面或者来件注明“《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和来信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383905828@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休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系,联系电话0559-7532633(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程帆。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
1、《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年12月8日
《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10月26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预期目的。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清洁空气、安静环境的要求日益增长,现行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县政府作出关于优化调整禁放区域的工作部署后,公安机关多次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围绕公共安全、空气质量、社会关切等方面,开展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征求了有关乡镇、基层单位和部分群众代表意见,形成了《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1、禁放范围调整。原《规定》明确(一)休宁县皖赣铁路以南,横江以北,夹溪河以东延伸至与屯溪区接壤的合围区域内;(二)休宁经济开发区(怀玉板块除外);(三)休宁县东临溪镇徽杭高速公路以北区域内;(四)新安养生谷居民区为禁放区域,禁放范围调整后为(一)北至海阳镇新塘村音干组、舟山组、上竭组,西至夹溪河,南至休宁县经济开发区怀玉板块、海阳镇秀阳村下汶溪组,东与屯溪区接壤的范围内;(二)西至京台高速,南至商山镇双桥村、东临溪镇临溪村和榆村乡富溪村,东至榆村乡桃溪村,北与屯溪区接壤的范围内。(具体见附图)
2、部门名称调整。因政府机构改革,“安监”“环保”部门名称已经更换,分别调整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
3、技术规范调整。原《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修改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1-2019)。
4、相关条文调整。(1)将原《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完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删除“完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并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2)将原《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行为。
宣传、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建、房管、交运、市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上报等各项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兜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第四条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范围,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区域:(详见附图)
(一)北至海阳镇新塘村音干组、舟山组、上竭组,西至夹溪河,南至休宁县经济开发区怀玉板块、海阳镇秀阳村下汶溪组,东与屯溪区接壤的范围内;
(二)西至京台高速,南至商山镇双桥村、东临溪镇临溪村和榆村乡富溪村,东至榆村乡桃溪村,北与屯溪区接壤的范围内;
限放区域内的禁止燃放区域,服从本规定第四条禁放管理规定。
第六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
(一)每日20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第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条 禁止在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禁止在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限制燃放地点布设临时销售网点,确定销售时间。临时销售网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十一条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和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的居民、单位及宾馆、酒店等服务企业制定公约,加强自律管理。
宾馆、酒店、殡仪馆、公墓单位等,对责任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进行劝阻。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监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春节期间是指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日。
本规定中的中考、高考期间是指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图: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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