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01-09 00:002026-02-08 00:00 征集状态: 进行中 来源:县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草拟了《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起止时间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1月9日-2026年2月8日。

二、公开方式

《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正文将刊载在:休宁县政府网。

三、提出意见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休宁县城市管理局(邮政编码:245400),并请在信函封面或者来件注明“《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和来信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77519782@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休宁县城市管理局市容股联系,联系电话0559-7511933(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胡明杰。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

1、《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休宁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关于《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加快健全完善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满足休宁县在规划期内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和相关设施建设的需求,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草了《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

(六)《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三、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局是本县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进行核准,做好城区建筑垃圾日常巡查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督导指导乡镇开展建筑垃圾整治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开工前及时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落实责任,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防治扬尘污染。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及各乡镇加强对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管,做好城区和各乡镇编制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规划,合理布局堆放场所,适应城乡建设发展需要。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依职权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路面管控和违法查纠。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从业人员驾驶资质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对所辖路段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的管理,依职权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路面管控和违法查纠。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拖拉机的管理以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驾驶人员。

县经济开发区、县城投公司等单位负责辖区内作为业主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管理和施工渣土运输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至少设有一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集中收集管理建筑垃圾,坚决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同时加强巡查监管。

四、意见建议

  (1)针对《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作出补充说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事项时,申请人在住建部门窗口提交申请后,住建部门窗口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及时到城管部门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单车准运证等事项,两部门同时启动审批流程,各自按照内部审批程序进行审核,住建部门需在收到城管部门关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单车准运证等事项办理完成的函后,给予申请人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事项时,资规部门窗口在向城管部门窗口出具告知函时,及时告知申请人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便于掌握项目收费情况。(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针对《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作出补充说明。

县委第二巡察组巡察反馈问题指出“非税收入征收不到位,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费未征缴入库”,根据自查2024年已缴4笔共82192.96元,15笔未缴共469533.22元;2025年已缴7笔共82549.22元,13笔未缴共352142.38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前些年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能将此事项作为规划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于我局代为收缴,后应由税务部门进行收缴,也因收缴不方便,还是暂由我局代为收缴,业主所交费用直接入财政非税账户。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第五点,“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建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责任部门:县税务局)

休宁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防止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家庭装饰装修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不得随意丢弃。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目标是规范单位和个人建筑垃圾倾倒、处置行为。规范建筑施工工地堆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行为,鼓励支持设立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运输车辆改装密闭,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指定线路运输,健全完善各部门联合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堆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处置相关工作,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进行核准,做好城区建筑垃圾日常巡查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督导指导乡镇开展建筑垃圾整治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管理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开工前及时向县城市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落实责任,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防治扬尘污染。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县城市管理部门及各乡镇加强对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管,做好城区和各乡镇编制建筑垃圾堆放场所规划,合理布局堆放场所,适应城乡建设发展需要。

县公安部门(交管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依职权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路面管控和违法查纠。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从业人员驾驶资质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对所辖路段建筑垃圾运输超载超限的管理,依职权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路面管控和违法查纠。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用运输车辆的管理以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驾驶人员。

县城投等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业主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地管理和施工渣土运输监管。

县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至少设有一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所,集中收集管理建筑垃圾,坚决落实好“三防”措施(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同时加强巡查监管。

第七条 水利、交通、公路等其他建设施工项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整治工作。

第四章 管理内容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 县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企业承运,禁止私自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或向农村地区转移堆弃。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九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10台以上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配备北斗兼容车载终端),1台挖掘机和1台装载机。

(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场所,场内标准如下:

1.办公场所(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2.车辆停放场地路面硬化,车辆出入口安装轮胎清运设备或清洗水池,停放场地面积严格执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有关要求。

(四)每辆车由专人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车身做到有反光标贴,放大号牌,颜色醒目统一。

(五)有健全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第十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企业应当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许可证的企业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材料,申办单车准运证。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运输企业配发单车准运证。单车准运证中包含下列事项:

(一)项目名称及运输单位。

(二)运输车辆号牌、行驶路线和准运时间。

(三)建筑垃圾的处置点位。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随车携带单车准运证,并接受县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

(二)运输车辆必须按县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

(三)运输车辆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不遗撒、不带泥上路。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建立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对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运输企业,注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对被注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三年内不再予以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当提供: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县住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

零星建设项目,也应向县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垃圾处置备案。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建设单位在谋划项目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应当使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

(三)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出入口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硬质路面、场内须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过水池,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堆放材料。

(四)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并负责对运输单位或企业及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五)运输车辆需证照齐全,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外观无破损、变形,挡板严密,运输车辆要有密封装置,使用苫布密闭的,苫布应无破损,苫盖严密,推行使用机械式全密闭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 对沙发、床垫、床架、橱柜、冰箱、电视等大件垃圾,产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类投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随意丢弃。

严禁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各乡镇所辖村个人(单位)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村民可以将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再利用等方式自行处置,不得影响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建筑垃圾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清运至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场所。在乡镇辖区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城区内居民或单位因装饰装潢、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物业管理小区的居民或单位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由物业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负责收集、清运至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场所;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

(二)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或单位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社区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由社区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或企业负责收集、清运至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场所。

(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建筑面积按2元/m²标准收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规驾驶、超载超限运输、乱扔乱倒及抛撒泄漏建筑垃圾、扬尘污染等违规行为的,由县公安部门(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部门、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休宁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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