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休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02-10 00:002026-03-12 00:00 征集状态: 进行中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了加强休宁县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规范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休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6年2月10日至2026年3月12日止。

二、公开方式

《休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正文将登载在: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xiuning.gov.cn/content/article/9315321)。

三、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至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股(邮政编码:2454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休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地址:休宁县交通大楼4003室,收件人: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股。

2.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181519423@qq.com。

3.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0559-7517301(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孙敬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特此公告。

附件:休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6年2月10日


《休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了加强休宁县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规范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行为,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休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5.《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6.《黄山市控规通则》;

7.《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11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始起草工作,经多次讨论和征求相关乡镇、县直部门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2026年2月10日形成《休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及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集中建房区由属地政府会同相关合理划定;明确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民建房规划管控要求、审批程序等。


休宁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休宁县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规范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是指《休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划定的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中心城区面积45.17平方千米,具体范围:北至规划北外环、东至京福高铁—古楼村行政边界、南至规划南外环、西至石人村行政边界,其中城镇开发边界16.69平方千米(详见附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上新建住宅或对已有合法住宅进行拆建、改建、扩建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海阳镇、万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属地政府)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申请人建房主体资格审查、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和批后监管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指导和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房的查处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文物)、林业、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村民建房应当集中规划建设。属地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建设局合理划定集中建房区,并向社会公告,充分保障村民建房用地需求。集中建房区以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

第五条  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各类专项规划管控要求的;

(三)宅基地选址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等管控区域的;

(四)宅基地选址位于已列入政府近期实施征收计划区域的;

(五)宅基地选址位于影响生态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得建设的;

(六)存在用地权属争议或其他影响规划审批纠纷的;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建房严格按照以下管控要求审批:

(一)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建房层数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每层高度不超过4米;

(三)对已有住宅拆建、改建、扩建时,确需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建筑高度的,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因现有宅基地边界压占规划道路、消防通道等公共用地的,应当按规划要求予以退让。

第七条  村民建房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保护范围内的,除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外,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保护规划要求。

第八条  村民建房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应当处理好供水、供电、排水、通风、采光、消防、排气(烟)、卫生防护等相邻关系。

第九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公路、铁路及市政道路的相关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少于50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少于30米;

(三)公路两侧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四)市政道路红线按照规划控制要求执行。

对已有住宅拆建、改建、扩建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以上退让距离的,由属地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经会商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十条  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实行联合审查。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后,会签审查意见,对符合建房要求的,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办理材料及审批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休农水字〔2020〕65号)执行。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建制镇开发边界内的村民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实施中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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