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参加的新农合,到本省别市能报销部分药费吗?
内 容:
黄山市参加的新农合,到本省别市能报销部分药费吗?
答 复:
根据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参保人,到本省别市产生的医药费用可报销部分医药费。1. 普通住院:在本市内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65%。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伏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急诊急救的情形,依据参保患者首诊病历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可以依据务工地、经商地、长期居住地提供的劳动合同、居住证或其他工作、生活相关材料认定。可参照市域内同类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2.若参保人持有慢特病证,所产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亦可享受门诊报销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700 元计算一次起付线。常见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200元,比例为60%,个人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县医保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559-753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