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属集体性质,除继承等其他合法取得外,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本集体经济组织”等标准,且需经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如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休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联系。联系电话:0559-751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