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

发布时间:2026-02-14 15:15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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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南漪湖等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皖农渔〔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实行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以下天然水域实行全年禁渔。

1.安徽黄山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

2.休宁县夹溪河瘤拟黑螺放逸短沟蜷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渔期

以下除禁渔区外的天然水域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时间为每年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

率水休宁县段及其支流(不含安徽黄山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

横江休宁县段及其支流(不含休宁县夹溪河瘤拟黑螺放逸短沟蜷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村河休宁县段

佩琅河休宁县段

藏溪河休宁县段

源芳河休宁县段

璜尖河休宁县段

白际河休宁县段

龙田河休宁县段

古楼河休宁县段

溪西河休宁县段

三、禁止作业类型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所有作业方式(含休闲垂钓)。

月潭水库非禁渔期垂钓管理依照《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休政办〔2025〕7号)文件执行。

四、专项(特许)捕捞

禁渔期间,因保种育种、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实施。

五、执法监督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或破坏天然水域鱼类自然繁殖、增殖的行为,禁止收购、销售天然水域渔获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禁止捕捉、杀害、非法买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及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人员,由属地乡镇、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0559-7530420,0559-7518258。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