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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5-10-22 16:38 信息来源:县民生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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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筹资标准】2020年个人缴纳250元。【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普通门诊。在参保县域内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以人为单位,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200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单次门诊报销金额以35元封顶(含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单次门诊报销金额以20元封顶(含一般诊疗费),每人每天最多报销1次;同时实行门诊总额预算管理。常见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200元,比例为60%,个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700元计算1次起付线。大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门诊医药费用(不属于常见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报销起付线为2000元,比例为35%,个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4000元。

普通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0%;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65%。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按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报销政策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