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4年5月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款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3〕12号)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发放工作的通知》(黄退役军人函〔2023〕19号)文件要求,经审核,同意下列人员享受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含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现随文下达2024年5月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款1934人1299603.5元,我局将直接通过银行代发将资金发放到户,请乡镇做好政策解释。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95人,本月合计补助款221444.8元;
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9人,本月合计补助款23692.8元;
三、部分烈士(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5人,本月合计补助款3450元;
四、在乡复员军人50人,本月合计补助款99407元;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08人,本月合计补助款246767.5元;
六、参战退役人员77人,本月合计补助款65065元;
七、参试退役人员359人(含原部分参试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本月合计补助款303355元;
八、农村籍老年退伍士兵1031人,本月合计补助款3364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