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24年度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门诊补助款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要求,为使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得到保障,结合我县实际,经审核,同意下列人员享受医疗门诊补助,其中解放战争时期及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每人补助300元,解放战争时期以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补助200元。现随文下达2024年度医疗门诊补助款460人96300元,我局将直接通过银行代发将资金发放到户,请乡镇做好政策解释。
一、在乡残疾军人28人,合计门诊补助款8400元;
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7人,合计门诊补助款210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47人,合计门诊补助款10200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306人,合计门诊补助款61200元;
五、参战退役人员72人,合计门诊补助款1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