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休卫公罚〔2025〕1号 | 休宁县八号公馆足浴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足浴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吕*英 | 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足浴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自觉履行 2025-1-9 |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202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