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2021年第13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现就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一)批准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件及文号:皖政地黄〔2021〕15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12月17日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 和面积
(一)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范围:休宁县2021年第13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范围内的土地。
(三)面积:本批次总面积0.0967公顷,涉及征收土地面积0.0967公顷,其中农用地0.0964公顷(耕地0.08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2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类公共事业建设需要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
海阳镇秀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967公顷,其中农用地0.0964公顷(耕地0.08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2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
五、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标准执行。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方式
1.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社会保障措施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休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休政〔2007〕55号)规定标准执行。
七、有关协议生效时间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
八、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
(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如不服本土地征收公告,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如不服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休宁县2021年第13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黄〔2021〕15号),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休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