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县长吴云忠:《休宁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县长吴云忠就《休宁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对文化产业各项扶持措施的实效,让企业真正能得实惠,培育和壮大我县文化产业企业,更好地促进全县文化产业发展,今年我县对县委办、县政府办2019年12月印发的《休宁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休办〔2019〕17号,以下简称“原《若干措施”》)予以修改,研究制定了新的《休宁县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新《若干措施》”)。
一、请介绍一下出台新《若干措施》的背景和意义?
答: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原若干措施》实施一年来,我县文化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嘉禾艺术、岭南景区、凝霜文化等三家文化企业2020年成功入规(年内入规文化企业数居全市第一),“王光熙·状元及第松萝茶”荣获2020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银奖,黄山一恒茶文化有限公司获长三角国际文博会企业贡献奖,新培育的文化企业徽之韵黄梅戏团创作的《芳满松萝》作为黄山市唯一节目入选2020年“奋进新时代,共圆小康梦——全省脱贫攻坚题材优秀剧目展演”,并于11月24日在徽州大剧院演出。
原《若干措施》与其他区县相比,力度还有所不足;实施过程中,发现措施精准度还有所欠缺。一是扶持门槛较高。我县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普遍弱小,实力不强,竞争力和发展力较弱,降低扶持门槛可促进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意愿和力度。二是扶持门类不全面。对文化市场主体培育支持不全面,仅有对新入规文化企业入规扶持,对已入规文化企业、中小微文化企业、非遗文化企业扶持无相应扶持政策,不利于调动各类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文化产业结构优化。三是对外交流不积极。文化企业参与对外交流活动意愿不强,缺乏创新意识,参与国家、省级文创产品评选不积极,不利于企业走出去请进来,不利于开阔视野,做大做强。四是部分政策有调整。今年以来部分政策有所调整,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明专利扶持有了新的政策和表述。
二、新《若干措施》的修改过程是什么?
答:今年7月下旬以来,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走访并听取相关文化企业建议的基础上,参照周边区县有关好的做法,制定了新《若干措施》初稿。10月20日,县委宣传部召开专题会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之后相继通过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函征求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并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10月28日,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洪洁和县委常委、副县长程卫华召开专题会。11月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相关修改意见,审议《现若干措施》。11月24日,县委常委会听取相关修改意见,审议《现若干措施》。11月27日,县委办、县政府办发文印发《现若干措施》(休办〔2020〕12号)。
三、新《若干措施》的主要修改内容是什么?
答:修改后的《现若干措施》保留了《原若干措施》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扶持措施、支持文化产业对外交流、保障措施五大结构,重点对第三、四、五部分即扶持措施、支持文化产业对外交流、保障措施进行了部分增改,修改后扶持措施由13条调整为16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降低扶持门槛
1.《原若干措施》第三部分第一款第一条:“投资1亿元以上将我县老街区、老厂房、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等改建为影视、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和投资3000万元以上将我县名人故居、古建筑修建为文化、艺术、旅游景点的招商项目进行支持,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修改后为:5000万元、1500万元。
2.《原若干措施》第三部分第一款第三条和第二款第四条合并修改,作为修改后第三部分第二款第一条:“3. 对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文化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4. 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含县内其他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奖励6万元,分三年奖励,每年奖励2万元”,修改后为:“对在我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新入规的文化企业,奖励6万元,分三年奖励,入规第一年奖励3万元,后两年分别奖励1.5万元、1.5万元。”
(二)细化扶持措施
1.《原若干措施》第三部分第二款第六条:“新增的文化产业类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修改后为:“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的文化类产品,每项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
2.《原若干措施》第三部分第二款第九条:“对新获批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修改后为:“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新增扶持措施
1.新增对已入规文化企业的扶持,作为第三部分第二款第二条:对已入规的文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的,按工业、服务业和批发零售业类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增长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2.新增对新培育中小微文化企业的扶持,作为第三部分第二款第三条:经县文化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培育的文化企业,工业类或批发业类文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500万元、服务业或零售业类文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新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企业的扶持,作为第三部分第二款第十三条: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项目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规上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新增对文化企业获得国家、省文创产品奖的扶持,作为第三部分第二款第十四条: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获得国家文创产品评选金、银、铜(一、二、三等奖或前一、二、三名)奖项,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文创产品评选金、银、铜(一、二、三等奖或前一、二、三名)奖项,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5.新增对文化企业参展的扶持,作为第四部分的补充:经县委宣传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推荐,参加境外、国家、省级举办的文旅会、文博会等会展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0.5万元。
(四)政策优先执行
为体现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升发展文化产业意识,《原若干措施》第五部分附则中的第二条:“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意见中的某一条款,与我县其他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政策补助。”修改后为: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意见中的某一条款,与我县其他政策存在交叉的,优先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扶持,不重复享受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