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2MB1625707L/202103-00002 信息分类: 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3-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休宁县惠民大药房串换药品(医用材料、器械)行政处罚决定书(休医保罚〔2020〕1号)

作者:休宁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1-03-04 10:27 信息来源:休宁县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保20201

当事人 黄山市休宁县惠民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黄山市休宁县惠民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022343788****

住所(住址):休宁县海阳镇裕隆院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周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0202********2073

联系电话:1525598****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休宁县海阳镇育龙苑XX号

2020年12 月 28日下午,休宁县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陈顺德、汪晓燕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休宁县惠民大药房存在账物不一致情况,随机对该药店医保结算系统和药品销售系统进行比对。随机抽取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日、2020年4月13日为比对时段,发现其中存在系统信息不一致情况,格列美脲片、健胃消食片、笨磺酸氨氯地平片、缬沙坦分散片、医疗保健器械(医用婴童冷敷凝胶)、妥布霉素****滴眼液、厄贝沙坦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开塞露、硝苯地平缓释片、西瓜霜润喉片、西洋参、复方桔梗止咳片,14种药品核对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店负责人周XX军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并对该药店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通过检查发现,休宁县惠民大药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25号,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84号令,2018发布)第十九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照片  张;                   

行政处罚立案告知依程序进行,2020年12月25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无异议。

该案件属于违规串换药品(医用材料、器械),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284号令,2018发布)第三十五条;《黄山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决定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肆元 (¥1564.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休宁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地址:县政府大楼休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电话    )或黄山市人民政府(地址:屯溪区天都大道市委市政府大楼13楼1313室,电话235589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休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休宁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 12月28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