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202-00037 信息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2-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

作者:休宁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2-25 16:19 信息来源:休宁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2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3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报刊刊登,申请人提供

 

4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

 

无故意犯罪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

 

 

专职执业证明

 

原工作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档案存放机构

 

5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审核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

 

6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以上报刊,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