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休宁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6月13日
休宁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休宁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持续优化“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和《黄山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黄政办秘〔2021〕13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在休宁经济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改革,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承诺制”土地出让制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加快企业落地投产,激发休宁经济开发区发展动力,推动休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到2021年底,休宁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土地出让制度,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到2023年底,休宁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50%按照“标准地”供地。
到2025年底,休宁经济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按照“标准地”供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配套,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实施“净地”出让,打造营商环境高地。
坚持亩均论英雄。突出以土地利用效率为导向,明确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的综合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事前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范围。休宁经济开发区。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评估区域。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休宁经济开发区工业发展规划等,确定拟实施“标准地”出让的区域及其工业功能定位。(责任单位: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开展区域评估。休宁经济开发区组织编制完成拟实施“标准地”出让区域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安全评价、文物保护评价等在内的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形成明确的限制性、禁止性要求和明细的负面清单。相关部门不再要求入驻该区域的项目单独办理相同事项的审批。对入驻休宁经济开发区已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的新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直接引用休宁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有效期内的监测数据,可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执行。(责任单位: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
(三)准备“净地”出让。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标准地”出让前做好“七通一平”工作,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临时用电、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配套。(责任单位: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
(四)设定出让标准。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业准入政策、功能定位和区域评估要求,组织制定“标准地”区域新建工业项目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省有关控制性指标和休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要求,审核确定控制性指标体系,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批准。控制性指标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具体地块出让前,应依据控制指标体系明确“标准地”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并随出让公告一同发布。休宁经济开发区可探索设置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弹性投资指标。休宁经济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原则上分别不低于 200 万元/亩及15万元/亩。(责任单位: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有关部门)
(五)按标组织出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标准地”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开出让。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有关部门)
(六)实施承诺制度。在“标准地”出让后,土地受让人需与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的“一站式”代办服务,协调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一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和具体要求。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指定场所和媒体的7日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
(七)严格产权管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时应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的要求备注“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转让”。(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开展联合验收。由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承诺事项,开展联合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在约定期限内由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保标准、能耗标准等指标进行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达产验收相关要求的,按《“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约定在项目达产验收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并按《“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和休宁县工业项目“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和处置办法(试行)(休科商经字〔2020〕42号)予以处置。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照“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责任单位: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有关部门)
(九)加强项目监管。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的监管力量,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加大监管力度。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验收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及规划方案组织施工。(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十)强化信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和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标准地”承诺行为信息计入信用档案,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奖惩。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并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有关部门)
(十一)实施“标准地”招商。县政府每年推出一批“标准地”,县投资促进局牵头制定全年“标准地”招商计划,搭建“标准地”招商推介平台,定期组织“标准地”招商推介活动。(责任单位: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投资促进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有关部门)
三、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4月)。制定出台《休宁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标准地”制度实施范围、服务任务等内容。
(二)重点攻坚阶段(2021年5月-6月)。全面启动休宁经济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项目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推进阶段(2021年7月起)。全面推行“标准地”出让制度。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2月)。认真总结和评价分析年度“标准地”改革实施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休宁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改革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区域评估费用由县财政承担,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
(二)加强督查考核。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休宁经济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突破年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县政府将加强督查,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休宁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及责任分工
附件
休宁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领导小组及责任分工
一、成员名单
组 长:程卫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休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何升健 县政府办副主任
胡 勇 休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常务
副主任
成 员:谢飞勇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汪海清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宋春茂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局长
程建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汪胜生 县财政局局长
胡保卫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郑长权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
孙 权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谢卫权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局长
金敏光 县投资促进局局长
丁三平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程若虎 县气象局局长
谢卫民 海阳镇人民政府镇长
方 程 万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胡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责任分工
县政府承担推动“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
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增用地计划,确定“标准地”出让区域和产业功能定位,提前做好拟出让地块“七通一平”工作。组织编制上报“标准地”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拟定上报“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确定“标准地”出让具体指标和相关要求。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的“一站式”代办服务。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和联合达产验收,组织开展“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开展“标准地”招商。
县发展改革委:督促协调休宁经济开发区“标准地”改革工作,负责区域能评审批工作。负责审核确定区域准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等控制性标准。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参与联合竣工验收、联合达产验收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对项目节能审查的方案落实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和全过程信用档案。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物保护评价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审批工作。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审核确定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比等控制性标准,参与联合达产验收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负责审核确定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标准,参与联合达产验收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负责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区域规划、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审批工作。负责审核确定区域规划有关控制性标准。牵头审核确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批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编制下发《“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样本。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有关规划审批工作。参与联合竣工验收、联合达产验收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区域评估等“标准地”改革实施的相关费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制定“标准地”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原则,指导制定“标准地”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具体办法。参与联合竣工验收。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等区域评估评价成果协调和审批工作。参与联合竣工验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域安全评价审批工作。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管工作。参与联合竣工验收。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协调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一窗服务”。
县投资促进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年“标准地”招商计划,搭建“标准地”招商推介平台,定期组织“标准地”招商推介活动。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区域环评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审查工作。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有关环评审批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县气象局:负责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审批工作。
海阳镇、万安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应地块征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