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108-00078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1-08-09
发布机构: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8-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政办秘〔2021〕45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加强野猪危害综合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1-08-09 15:35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县信访局: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休宁县加强野猪危害综合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结合为民办实事工作要求,请及时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9日

 

 

 

 

 

 

休宁县加强野猪危害综合防控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县森林生态环境的改善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加强,野猪的种群数量急剧增长,损害农林作物的事件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危害到农林业生产和人畜安全。为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防范和减轻野猪对农林业生产和人畜安全的危害,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加强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1〕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野猪危害预警宣传,组织开展野猪危害综合防控工作,通过适时适地适量猎捕野猪,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对野猪造成伤害和经济损失依法依规进行补偿,为民办实事,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保护优先,科学防控。在野猪危害防控过程中,以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为先,对危害的防控手段进行科学论证,既要将野猪危害降到最低,也要考虑生态系统的有效运转。

(二)分类施策,统筹兼顾。一是对危害严重地区或者造成危害量大的野猪种群,通过种群控制为主,事后补偿为保障的综合管理政策,降低地区野猪数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对一般危害地区或者危害的外围地区,以预防控制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开展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控;三是对野猪关键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区域,通过预防控制与事后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调整农林业生产结构,对农户给予补偿。

(三)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发挥基层主观能动性,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种群调控、预防控制、合理补偿、调整农林种植结构等措施开展野猪危害综合治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人与动物和谐共生。

三、主要工作

(一)主动预防控制。一是调查野猪致害活动规律。通过访问调查、实地痕迹勘察等方法,掌握当地野猪活动线路、致害区域、时间规律和觅食农作物种类等,为主动预防措施提供依据。二是开展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印制并发放宣传册,在野猪活动频繁地区设立警示牌、警示标语等,通过农村有线广播、县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开展野猪防控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发布警示,增强群众对野猪危及人身安全的防范意识和紧急状况下安全避险知识。通过基层林长、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生态护林员进村入户、到山场和田间地头指导村民对野猪危害作物采取科学有效阻吓、驱赶措施,避免盲动行为造成更大损失或安全隐患。三是修建设置阻隔预警设施。在集中连片耕地与林地交界处,野猪危害严重区域或高投入、高收益农耕区域,根据地形地貌情况,采取种植构骨冬青、火棘等不利于野猪钻行的植被隔离带,修建铁丝网围栏,挖隔离带或隔离深沟,设置脉冲电子围栏装置,安装红外线感应报警监控设施,生物和工程措施相结合,主动防控野猪危害;在野猪比较活跃的季节,通过采取制造声响、专人防守、训练家犬报警等临时性措施开展预防控制。四是调整农林业种植品种。引导村民将野猪喜食的玉米、花生、红薯、桃等改种茯苓、瓜蒌等其他作物。

(二)开展种群调控。根据各乡镇上报的野猪危害初步调查情况,聘请安徽师范大学专业课题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野猪种群数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县陆域内野猪平均密度约为3.8只/平方公里,估算全县野猪数量约7540只,野猪种群数量失去了天敌的有效控制,超过了野猪种群2只/平方公里控制标准,急需采取猎捕方法进行种群调控。“十四五”期间,全县年均750只猎捕量,仅占全县野猪数量的10%,不会对野猪繁衍造成较大影响。一是划定禁猎区。在县城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等人员活动密集地、军事禁区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禁止狩猎。二是确定狩猎期。根据野猪的生物学特性,狩猎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由于野猪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不得不猎捕的,所在乡镇政府可制定临时猎捕野猪工作方案,报县林业局批准,可进行限时、限量猎捕。三是组建狩猎队伍。由乡镇总林长负责,除禁猎区外,按属地陆域面积0.03人/平方公里标准,新选拔年龄不超过60周岁和优选不超过65周岁原狩猎队员中身体健康人员组建狩猎队伍,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审查,从严考核,对拟录用人员的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乡镇狩猎队伍由乡镇分管领导任常务指挥长,并择优选聘正副队长。鼓励相邻区域联合组建队伍。四是制定狩猎方案。除禁猎区外,各地按猎捕数不超过陆域面积0.4只/平方公里标准确定辖区野猪猎捕数量,根据野猪危害实际情况选择枪猎、笼捕、围栏诱捕3种猎捕方法。由县林业、公安等部门聘请专业人员开展猎捕技能专业培训,确保猎捕人员切实掌握规范化猎捕技能和安全知识,枪猎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有《民用枪支持枪证》方可开展狩猎活动。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猎捕野猪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狩猎队人员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狩猎队管理、狩猎安全、猎获物的处置以及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等事项。鼓励狩猎队伍跨区域协助猎捕活动。五是妥善处理猎获物。猎捕活动结束后,猎获物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就近处理或者送交皖南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处置。就近处理时,应当遵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检疫要求,通知皖南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派人对猎获物采样送检。依法经检疫合格后的猎获物可用作动物饲料等非食用性用途。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应当根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求以深埋法为主进行处理。

(三)依法实施补偿。对野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实施补偿。一是提出补偿申请。人身、财产如若受到较大危害,损失超过500元或损失面积超过2亩以上时,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补偿申请,乡镇政府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猪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进行核实或调查评估,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本人社会保障卡(注明开户行)或单位银行账号、病历资料(含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或损害财产的土地权属证书、病人住院资料(含住院清单、住院小结、报销结算单、医疗收费票据)、财产损失询问笔录、财产损失勘验评估笔录、乡镇政府组织的财产损失调查报告、相关证明等材料报县林业局。二是组织核实确认。由县林业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县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核实确认,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的,需牵头组织实地调查确认,人身伤害由县卫生健康委、经济林等林地上经济作物由县林业局、水稻等农业用地上农作物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组织进行补偿评估,提出补偿或不予补偿的意见。三是进行公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林业局提出。县林业局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答复异议人。四是兑现补偿。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县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县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金额结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县政府成立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林业副县长任组长,在县林业局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职责明晰、程序严密的工作机制。林业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督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狩猎枪支(弹药)使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野猪危害突发事件调度处置,财政部门要做好补偿资金的安排和拨付。二是落实乡镇政府野猪危害防控的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猪危害防控工作,因地制宜设立防控宣传组、猎捕监管组、损失评估组等,要把防控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制定野猪种群调控方案,方案应明确狩猎队人员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狩猎队管理、狩猎安全、猎获物的收取与处置、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等事项,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猎捕工作台账,确保依法有序推进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深入推进林长制改革,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全方位综合性防控制度体系,将野猪危害预防控制纳入基层林长履职尽责考核内容,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强化资金保障。为切实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县政府落实专项资金。对野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予以补偿,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对乡镇政府开展种群调控工作给予补助,对超过15公斤/只的野猪猎获物进行补助,按每只就近处理1000元或送交县统一处置1200元(含运输费用)补助到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应落实配套经费,做好对狩猎人员的劳务补偿工作,劳务补偿按猎获野猪每斤8~10元计算,每只猎获野猪最高补偿款不超过2000元,不得出售野猪获取收入支付狩猎人员劳务工资,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狩猎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三)抓好安全管理。各乡镇政府要有组织有计划安排好狩猎野猪活动,切实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监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强化狩猎队员安全管理,及时处置猎获野猪。参加狩猎人员必须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次狩猎活动不得少于2人,由狩猎队队长负责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具体狩猎参加人员、出猎及回归时间、活动区域以及猎获物等情况。采用笼捕、围栏诱捕时,要设立明显警示标识,防止误伤人员。县林业局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服务,公安机关要做好枪支弹药管理,严格落实狩猎枪支弹药“集中保管、按需申领”的安全监管措施和要求,加强安全教育,严防治安隐患,有效保障狩猎活动安全。落实禁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猎获野猪必须由乡镇政府统一处置,不得食用。

(四)开展绩效评估。将野猪危害防控工作列为乡镇政府林长制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防控领导小组对各地野猪防控进行绩效评估,采取目标考评、公众评议、正向激励、察访核验等方法相结合进行,建立野猪防控绩效目标工作台账,强化对防控指标进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动态分析,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各乡镇要进行全面自评及结合全县绩效评估反馈意见,深入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野猪危害综合防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五)严格工作纪律。对不服从狩猎组织管理、不能有效履行出猎义务的狩猎队员,乡镇政府应将其从狩猎队伍中除名,并报请上级取消其狩猎资格;对不按种类滥捕、交易和售卖、食用野生动物以及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县林业局、公安局依法取消其狩猎资格,收回《狩猎证》、《持枪证》,对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虚报冒领野猪危害损失补偿资金或猎捕劳务补偿费的,由县林业局责令退回并依法依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