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104-00043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4-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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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县长吴云忠:《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14 16:19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县长吴云忠就《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我县服务业增加值完成52.7亿元,占GDP比重已经达到48.04%,为三个产业中最高的,服务业对全县经济发展的贡献作用日益凸显。由于原《休宁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废止,《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后于2020年8月底印发执行。制定出台我县管理办法既是上级要求,也是推动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起草过程

我委参照《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0﹞19号),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0年9月10日形成《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初稿。2020年9月23日召开县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吸纳县财政局、教育局、文旅体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11条相关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于2020年9月24日形成《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29日、2020年12月10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方巍两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县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文旅体局、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计局、教育局、司法局等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会后,我委根据会议收集的意见建议,逐条梳理,形成《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1月7日网站公开征求意见,30日期满,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3月10日,3月24日分别通过公平性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2021年3月30日,通过县政府第6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工作目标

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全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产业发展。大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业态培育。加快培育生物医药和大健康、夜间经济、徽州民宿、会展经济等现代服务业新产品新业态,同时补齐现代物流、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短板。壮大市场主体。鼓励有潜力的企业升规达限,支持已入库企业保持健康成长,做到应统尽统,客观、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对象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域内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的企业和项目。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三条款,对政策适用范围、资金安排额度、扶持方式、奖励标准、受理部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扶持奖励方式主要采取投资补助、事后奖补、一事一议等三种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补助、一事一议待事后奖补资金计划确定后,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再做安排,其中投资补助实行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

六、创新举措

1、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但不设总量控制。

2、新增“一事一议”的扶持奖励方式,将涉及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7款事项、县直有关部门提出的第四、五、十、十一款事项在办法的第七条中予以单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补。

3、根据部门修改意见,新增部分条款,将获得市级、县级荣誉的纳入奖补范围,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具体体现在第六条中的第三、四、五、六、七、十、十二、十四款。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加快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细化绩效评价指标。组织资金申报工作,规范项目及奖补事项评审流程,尽快完成资金计划下达。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确保发挥预期效益。

八、名词解释

1.国家一套表平台:统计国家联网直报平台,达到统计标准即称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规标准如下: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等行业。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2.省平台:安徽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与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形成互补,确保调查单位应统尽统、不重不漏。行业划分标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2017),入统标准如下: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和社会工作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等行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3.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其他行业附营的产业活动单位。入限标准如下: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4.其它营利性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大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