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109-00170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2021-09-23
发布机构: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9-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政办秘〔2021〕51号 词: 医疗保险费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1-09-24 11:23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医疗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局

现将《休宁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3日

 

 

 

 

 

 

休宁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省里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1〕67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经研究,特制定《休宁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我县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具体包括:本县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居住证且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本县的各类学校学生(随家长一起在海阳镇社区或户籍地乡镇登记参保);在我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随在本县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县居住未就业的外国人;其他应参保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

(一)参保缴费工作。2022年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征缴时间从2021年9月1日开始,原则上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征缴到位。

继续落实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参保年度内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同一年度内超过90日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困难群众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40元。过渡期内,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50元,个人缴费70元;对脱贫不稳定和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160元,个人缴纳160元。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周期为筹资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跨制度参保衔接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年度内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前款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及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征缴方式

我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继续实行预存代扣和委托代收两种方式,以预存代扣为主、委托代收为辅。

(一)预存代扣

1.海阳镇社区城乡居民由县工商银行实行预存代扣,先由参保缴费人在县工商银行存足一定资金,县医保局医疗保障权益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局权益中心)向县税务局提供扣款明细信息,由县工商银行按约定的时间办理费款划扣并及时申报入库。

2.各乡镇城乡居民由县农村商业银行实行预存代扣,先由参保人在本县范围内农村商业银行网点存足一定资金,县医保局权益中心向县税务局提供扣款明细信息,由县农村商业银行按约定的时间办理费款划扣并及时申报入库。

(二)委托代收

对预存代扣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实行预存代扣的,由参保人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海阳镇社区)负责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

五、参保登记流程

(一)参保登记(2021年10月15日之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动社区、村组工作人员,以2021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信息为基础,逐村逐户逐人进行信息核对登记,确定是否参保、是否代扣等事项,对户中有人员增减要及时变更银行预存代扣协议。

(二)代扣公示(2021年10月20日之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导出需要进行代扣的人员名单,发到各行政村,由各行政村分村组进行公示。4个社区的代扣人员名单自行导出并公示。同时通过公告、广播、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宣传告知,督促拟代扣人员务必在10月20日前将个人参保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三)预存代扣(2021年10月21日-12月10日)

代扣银行根据县税务局提供的名单,于10月21日实行代扣,代扣名单清册于2个工作日之内反馈给县税务局和县医保局权益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银行代扣结果,分村、组将代扣成功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对代扣不成功名单进行分析,属信息错误的再次修改系统信息,属余额不足的通知于12月8日前存足个人参保金,准备再次代扣。

(四)委托代收(2021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预存代扣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实行预存代扣的参保对象,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现金收缴。

(五)参保确认(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医保局权益中心根据前期开展银行代扣和现金收缴人员信息,以及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提供的资助参保人员最新名单,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参保人员信息核对、缴费维护,重点掌握2021年出生、死亡、新婚人员以及困难群众的参保情况,统计整理未参保人员名单,督促各村、社区进一步联系确认参保事宜,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不漏一人。于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参保人员系统参保确认工作。

(六)总结上报(2022年1月20日前)

征缴工作全面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须对参保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1),《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全额资助参保人员明细表》(附件2),《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定额资助参保人员明细表》(附件3),并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形式按原渠道报送县税务局和县医保局权益中心。

六、申报缴纳相关要求

(一)申报缴纳

各代收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申报缴纳费款:

1.实行预存代扣的,由代扣银行将代扣的费款划至 “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向税务部门申报,申报时注意填写完整征收人数及缴费金额,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入国库,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国库。

2.实行委托代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海阳镇社区)将收到的现金保费存入各乡镇“三资”账户,同时核对参保人员和缴费金额等信息,并按照约定时间(一般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经与县医保局权益中心协商,以收款时间截止到每月25日为准),向税务部门汇总申报,申报表注意填写完整征收人数及缴费金额,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入国库,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国库。

政府代缴参保金由县医保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汇总申报,申报时注意填写完整征收人数及缴费金额。

(二)票据使用

各代收单位收取参保人现金保费时,须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开具专用票据时,要按税票号码顺序有序填开,同时保持票面的清晰,内容真实,不要随意涂改、填补等。如发现开具错误,在保证全联次在的情况下及时作废,同时税票上注明作废字样。

(三)票款结报

各代收单位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限额(限期30天,限额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优先满足之日为准)结报《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确保票款一致和社会保险资金安全,不得出现压票压款。

(四)信息传递

在征缴过程中,代收(代缴)、代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代收(代缴)、代扣的同时,按照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要求建立健全参保人缴费明细清册,在申报缴纳(每次)时一并提供给县税务局,便于县税务局与县医保局权益中心、代扣银行和国库对账。费款入库后,县税务局应及时将参保人缴费明细清册和汇缴凭证传递给县医保局权益中心。

七、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各乡镇、社区等代收单位要切实压实参保和征缴的责任,严格执行“双限”报解的规定,将收到的保费及时缴入国库,并定期公开公示参保人缴费明细,税务、医保系统及各代收(代扣)单位要提供多元化缴费记录、权益记录查询渠道,切实保障代收资金安全和缴费人权益不受损害,防范工作风险。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分管、专人经办。按照各自征缴工作职责,主动做好工作衔接,加强信息沟通,协同推进征缴工作如期顺利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9月底前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分解目标任务,按征缴流程有序开展筹资宣传、参保信息核对、系统维护、申报缴纳等工作,确保筹资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确保应保尽保、全面参保。

县税务局负责牵头,会同县医保局加强对整个征缴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乡镇、代扣银行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严格规范相关票据管理和部门间的对账工作。

县财政局要根据县医保局提供的参保人数,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级补助资金,加强基金账户管理,定期联系国库部门划转征缴费款,配合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做好对账工作。

县医保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做好政策宣传、信息维护,及时向县税务局提供代扣名单,完成系统参保登记确认,积极配合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做好征缴费款的对账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审定,审定后的人员名单须于2021年11月20日前报县医保局权益中心,逾期未报、漏报造成未参保,致使缴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由县民政局负责。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的审定,审定后人员名单须在2021年11月20日前报县医保局权益中心,逾期未报、漏报造成的未参保,致使缴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

人民银行休宁县支行要加强与县税务局及代扣银行的联系,确保征缴费款及时入库。

代扣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代扣系统,组织发动各乡镇网点积极开展代扣政策宣传,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规范代扣协议签署、变更流程,做好代扣前后信息核对和反馈,确保银行代扣如期顺利完成,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银行代扣率达到90%以上,同时做好代扣费款的申报缴纳工作。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新媒体、广播以及民生工程一封信等大力宣传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宣传政策实施的目的、意义和对参保人的保障作用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加强对各乡镇、村、组各级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让他们懂政策、会操作、优服务,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

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县政府办负责牵头开展征缴工作督查,定期通报各乡镇(社区)序时进度完成情况。各单位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落地落细。要多渠道公开征缴信息,广泛接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