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备注 |
县林业局 | |||||
1 | 林权证或林木所有权证明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乡镇、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2 | 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补偿证明材料; |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 乡镇或县 |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三)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 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 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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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
3 | 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 孤儿救助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 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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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 孤儿救助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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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 孤儿救助 | 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四、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 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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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
6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公安局 | 劳社秘【2004】193号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3、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年要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一次认证,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证情况,具体事宜由当地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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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原就业单位 | 皖人社秘【2014】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二)接收程序
1.申请。流动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也可委托其工作单位,现场或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代管本人档案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原工作单位离职材料或者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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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 现就业单位 | |||
9 |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入申请 | 就业单位 | 皖人社秘【2014】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二)接收程序
1.申请。流动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也可委托其工作单位,现场或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代管本人档案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原工作单位离职材料或者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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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公安局 | 劳社秘【2004】193号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四、遗属保险业务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的政策执行和监督,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遗属抚恤资格审查、验证、抚恤金发放等日常管理。 2、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单位或死亡职工居住地社区的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政策规定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抚恤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3、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每年要对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条件进行一次认证,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证情况,具体事宜由当地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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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离职证明 |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 用工单位 | 皖人社秘【2014】5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二)接收程序
1.申请。流动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也可委托其工作单位,现场或通过网络等途径,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代管本人档案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以及原工作单位离职材料或者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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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运局 | |||||
12 |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 申请人自编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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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 申请人提供 | |||
14 |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道路客运企业成立 | 申请人、经办人提供 | 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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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
15 | 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指定证明 | 单位集体立户 | 集体户设立单位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 (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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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就业单位出具证明 | 入籍户口登记 | 就业单位出具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公共集体户〕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人力资源(人才)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公共集体户办理。 | |
17 | 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指定证明 | 学生集体户设立 | 集体户设立学校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学生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学校的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要定期清理,对已毕业学生要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工作地区,特殊原因的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户口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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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执法局 | |||||
18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申请人提供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
19 |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申请人提供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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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健康委 | |||||
20 | 原所在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未领取计生一次性补助证明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 | 企业主管部门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 |
21 | 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 | 生育证核发 | 外省户籍地卫生健康部门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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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并发症鉴定结论(意见)/残疾证/死亡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 | 并发症专家鉴定组/残联/公安、医院、村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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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有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的证明材料 |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 公安、医院、村居 |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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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疾控中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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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放射防护和放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卫健委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令)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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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 卫健委 | |||
27 | 父母及患儿户口簿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户籍地派出所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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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实施手术单位 |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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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合格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环保局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2.《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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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无刑事犯罪证明 |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户籍地派出所 |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1 | 住所使用证明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32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33 |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公司变更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34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35 | 住所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36 |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37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38 |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39 |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40 |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41 | 企业住所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国土部门等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 |
县人社局 | |||||
42 | 火化证明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殡仪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黄社秘[2004]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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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死亡证明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医院、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黄社秘[2004]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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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参保人员
死亡证明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医院、公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黄社秘[2004]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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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参保人员
火化证明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殡仪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安徽省劳动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黄社秘[2004]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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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
46 | 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还需提供任职文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延续) | 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
社保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供承诺书,注明验证方式),其他材料申请人可自行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