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0号(总第46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0号
(总第46期)
县政府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方淑珍等同志正式任用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陈莉莉等同志正式任用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共黄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法委〔2021〕4号)部署,县政府对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71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得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标注试行和暂行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长两年。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要按计划将修改草案报送县政府审议。
附件:1.决定保留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3件)
2.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3.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2021年10月8日
附件1
决定保留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印发休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休政〔2007〕55号 |
2007年5月15日 |
2 |
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09〕58号 |
2009年6月3日 |
3 |
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09〕59号 |
2009年6月3日 |
4 |
关于印发休宁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休政办〔2010〕54号 |
2010年6月12日 |
5 |
关于印发休宁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
休政办〔2010〕57号 |
2010年6月21日 |
6 |
关于印发休宁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休政办〔2010〕66号 |
2010年7月21日 |
7 |
关于印发休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11〕92号 |
2011年11月18日 |
8 |
关于印发休宁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 |
休政〔2012〕48号 |
2012年6月15日 |
9 |
关于印发休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 |
休政〔2012〕68号 |
2012年8月1日 |
10 |
关于印发休宁县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休政〔2012〕53号 |
2012年7月3日 |
1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
休政〔2013〕4 号 |
2013年2月20日 |
12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
休政办〔2014〕6号 |
2014年11月4日 |
13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修订) |
休政〔2014〕 3号 |
2014年1月21日 |
14 |
关于印发休宁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修订) |
休政办〔2014〕22号 |
2014年5月14日 |
15 |
关于印发休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15〕7号 |
2015年5月8日 |
16 |
关于印发休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休政〔2015〕50号 |
2015年10月13日 |
17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休政〔2015〕59号 |
2015年11月1日 |
18 |
关于印发休宁县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15〕40号 |
2015年12月23日 |
19 |
关于印发休宁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休政办〔2016〕15号 |
2016年5月3日 |
20 |
关于印发休宁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细则的通知 |
休政办〔2016〕40号 |
2016年8月25日 |
21 |
关于印发休宁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休政〔2016〕71号 |
2016年9月13日 |
22 |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
休政办〔2016〕57号 |
2016年12月26日 |
23 |
休宁县城市地下管线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
县政府令第2号 |
2016年2月21日 |
24 |
关于印发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 |
休政〔2016〕26号 |
2016年5月18日 |
25 |
关于印发休宁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 |
休政办〔2016〕21号 |
2016年5月31日 |
26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修订) |
休政〔2016〕108号 |
2016年12月21日 |
27 |
关于印发安徽省休宁岭南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休政办秘〔2017〕26号 |
2017年3月16日 |
28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秘 |
2017年4月11日 |
29 |
关于印发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秘 |
2017年4月11日 |
30 |
关于印发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秘 |
2017年4月11日 |
31 |
关于印发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休政〔2017〕62号 |
2017年9月25日 |
32 |
关于印发休宁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修订) |
休政办〔2017〕17号 |
2017年6月16日 |
33 |
关于印发建立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 |
休政办〔2017〕18号 |
2017年6月16日 |
34 |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 |
休政秘〔2018〕29号 |
2018年4月4日 |
3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休政办〔2018〕6号 |
2018年4月25日 |
36 |
关于加强休宁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 |
休政办秘〔2018〕52号 |
2018年5月18日 |
37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休宁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休政秘〔2018〕72号 |
2018年10月3日 |
38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 |
休政〔2018〕56号 |
2018年12月7日 |
39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休宁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休政办秘〔2018〕63号 |
2018年12月22日 |
40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
休政办秘〔2019〕4号 |
2019年1月16日 |
4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休政〔2019〕10号 |
2019年3月8日 |
42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休政办〔2019〕5号 |
2019年6月14日 |
43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
休政〔2019〕32号 |
2019年8月5日 |
44 |
关于印发休宁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修订) |
休政秘〔2019〕52号 |
2019年11月21日 |
45 |
关于印发休宁县农村闲置房屋(宅基地)流转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19〕15号 |
2019年11月22日 |
46 |
关于印发休宁县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秘〔2019〕116号 |
2019年12月24日 |
47 |
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
休政办秘〔2020〕3号 |
2020年1月13日 |
48 |
关于印发休宁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通知 |
休政办〔2020〕3号 |
2020年3月20日 |
49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直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身份置换和社会保险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休政办〔2020〕13号 |
2020年6月19日 |
50 |
关于印发休宁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20〕15号 |
2020年6月30日 |
5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休政办〔2020〕16号 |
2020年6月30日 |
52 |
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
休政办〔2020〕17号 |
2020年8月18日 |
53 |
关于印发休宁县 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20〕19号 |
2020年8月18日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印发休宁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11〕71号 |
2011年9月5日 |
2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
休政〔2015〕6号 |
2015年3月30日 |
3 |
关于印发休宁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休政办〔2016〕6号 |
2016年2月18日 |
4 |
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修订) |
休政办〔2016〕49号 |
2016年11月23日 |
5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
休政办〔2018〕19号 |
2018年11月15日 |
6 |
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20〕18号 |
2020年8月18日 |
附件3
决定废止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2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1 |
关于印发休宁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修订) |
休政办〔2009〕31号 |
2009年3月29日 |
2 |
关于印发合福高铁建设(休宁段)征地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
休政办〔2010〕61号 |
2010年7月20日 |
3 |
关于印发合福高铁建设(休宁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
休政办〔2010〕62号 |
2010年7月20日 |
4 |
关于印发休宁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休政〔2012〕62号 |
2012年7月6日 |
5 |
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听证及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14〕33号 |
2014年10月21日 |
6 |
关于印发休宁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2016〕27号 |
2016年7月19日 |
7 |
关于印发休宁县城投融资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修订) |
休政办〔2016〕9号 |
2016 年3月15日 |
8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修订) |
休政〔2016〕111号 |
2016年12月23日 |
9 |
关于印发休宁县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休政办秘〔2017〕39号 |
2017年4月11日 |
10 |
关于印发休宁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休政办〔2017〕4号 |
2017年4月27日 |
1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工程项目招标限额和交易方式的通知 |
休政办〔2018〕14号 |
2018年8月30日 |
12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休政办〔2018〕16号 |
2018年9月30日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休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07年4月18日县政府印发的《休宁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1年10月24日
休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事件分类分级
1.4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6 应急系统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5.2预案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5.4宣传和培训
5.5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7.2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休宁县委、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应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本级党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应对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工作。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3事件分类分级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突发粮食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报请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先期处置,上报并接受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指导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可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主要是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处置响应,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并报市委、市政府指导处置(必要时报请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省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响应,主要是指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响应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并报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处置;三级响应,主要是指一般突发事件处置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和组织面临的风险制定。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6应急系统
县、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6.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县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6.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6.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一般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县政府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有关应急工作。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应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1.2 县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县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与市内(外)相邻区县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构建“大应急”工作格局,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3 县应急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2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乡镇层面组织领导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本级党委(党工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乡镇专项指挥机构
各乡镇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县、乡镇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县各专项指挥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2)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行政区域内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干线专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全面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并根据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的应对工作要求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县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及应急管理等县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及有关部门,县委办、县政府办及有关部门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应对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事发区域管理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受威胁人员,及时报告信息,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及时收集报告信息,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或按照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各乡镇级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县、乡镇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省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或全县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政府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与重建
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市县乡(镇)级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通信、铁路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恢复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级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包括是否向省和国家提出援助请求等,然后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3.4.3 调查与评估
(1)履行处置突发事件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县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县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和体育、卫生健康、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县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支持
(1)县人民政府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省、市、县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乡镇的请求,县财政按规定予以支持或申请市级以上财政给予支持。
(3)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应急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4.4 科技支撑
(1)县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县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宣传和培训
(1)县应急管理、宣传(网信办)、文旅体、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县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5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 附件
7.1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事件类别 |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
一、自然灾害类 |
|
自然灾害救助 |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 |
水旱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地震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地质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草原火灾 |
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局 |
二、事故灾难类 |
|
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突发环境事件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通信中断事件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道路交通事故 |
县公安局 |
三、公共卫生类 |
|
公共卫生事件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流感大流行事件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动物疫情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食品安全事故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社会安全事件 |
|
突发粮食事件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金融突发事件 |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
县公安局 |
恐怖袭击事件 |
县公安局 |
恶性刑事事件 |
县公安局 |
涉外突发事件 |
县外事办 |
网络安全事件 |
县委网信办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7.2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综合交通运输保障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公安局、县公路管理服务分中心 |
道路交通保障 |
县公安局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服务分中心、县气象局 |
医学救援保障 |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 |
通信保障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服务分中心、县人防办、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
群众生活保障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服务分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红十字会 |
社会秩序保障 |
县公安局 |
县人武部、武警休宁中队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 |
专家技术保障 |
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教育局、科研机构等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方淑珍等同志
正式任用的通知
县审计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方淑珍等2位同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公示和研究,决定予以正式任用,任职时间自试用之日算起。具体名单如下:
县审计局总审计师方淑珍同志;
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所长许道彪同志。
2021年9月29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陈莉莉等同志
正式任用的通知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莉莉等2位同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公示和研究,决定予以正式任用,任职时间自试用之日算起,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名单如下: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文旅体融合发展中心(县体育馆)主任(馆长)陈莉莉同志;
县市场监管局蓝田市场监管所所长汪慧箐同志。
2021年10月14日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
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农业农村领域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力度,根据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局《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动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1年10月13日
加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推动绿色食品产业
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动我县农业农村系统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以下简称“双招双引”)工作,为全县加快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多“三农”智慧、增添更多“三农”风景,结合我县农业农村资源禀赋,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市、县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双招双引”工作为主要抓手,以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为目标,结合我县农业资源禀赋,重点培育壮大茶业、山泉流水养鱼、特色养殖业、中药材、农旅融合等产业。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型茶叶企业,建设一批绿色农产品加工企业,打造一批绿色农产品品牌,发展壮大一批农旅融合企业。力争到2025年,全县实现茶产业综合产值40亿元,中药材综合产值5亿元,特色养殖综合产值10亿元,泉水鱼产业综合产值达到8亿元,农旅产业收入突破40亿元,形成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总体定位
----当好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指挥员”。完善充实发挥“链长制”相关工作机制,对应省、市,建立县级扁平化联络机制以及协调机制、激励督促机制,发动全员力量,形成人人参与、整体发力的工作格局,依靠我县特色农业资源禀赋,大力开展“双招双引”工作。
----当好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宣传员”。大力宣传推介休宁的资源优势、风土人情、优惠政策,扩大休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树立休宁“三农”对外的良好形象,吸引更多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让更多优秀“三农”专家、人才、“新农人”投身休宁乡村热土。
----当好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服务员”。竭尽全力做好“双招双引”服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做到全周期跟踪全周期服务,促进项目落地。全面加强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与外地企业、客商的联系对接。充分利用展会平台,举办客商专场、项目推介会等活动,扩大农业农村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政策解读服务,做好项目落地服务,推动项目尽快落地,让项目真正能够“引得进,留得住”。
三、主要举措
(一)建立工作专班,健全“双招双引”工作推进机制
一是成立工作专班。成立休宁县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股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和五大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工作方案,牵头协调,统筹做“双招双引”各项事宜。各相关工作推进组由牵头股室和二级机构负责相关产业具体事务。
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工作推进组要确定专人专班专责落实,根据各自负责的产业基础和比较优势,确立双招双引工作方向,加大产业项目谋划,做好项目落地和环境营造服务,做好“双招双引”政策宣传、及时将交办任务办理完成,及时报送工作经验做法。各相关工作推进组要结合融杭接沪、对标“苏浙沪”等工作,往高处看,向先进学,向踏实做,借鉴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和工作方法,主动出战,形成人人盯项目,人人有责任的工作氛围。
(二)创新工作方式,健全“双招双引”项目建设机制
一是建立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清单。各产业工作推进组要全面梳理我县农业农村资源禀赋和主导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等现实发展状况。明确我县绿色食品产业发展中的优势与短板,梳理与探索缺乏要素“补短板”的路径,形成绿色食品产业招商引资重点工作清单。各产业工作组要于10月20日前将招商引资重点工作清单报局“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建立健全产业链招商。各产业工作推进组要着眼于从一产种养殖、二产精深加工、三产融合等农业全产业链开展“双招双引”。要在明确招引领域、地区、方向的前提下形成农业“双招双引”地图。要锁定重点目标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做好各产业发展指引规划,做到高质量招引。要梳理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上下游企业、技术、产品、服务,招引上下游企业,引进高端产品生产技术和终端产品制造企业,建立垂直供需链、横向协作链,拉长技术链,形成完整产业链,推动招引向构建完整产业链转变。
三是健全产业招商项目储备机制。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要把“双招双引”项目谋划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增收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合肥、上海农交会、秸秆博览会等各类综合平台作用,做好绿色食品产业项目库储备,建立全县农业农村双招双引项目库。要聚焦“三农”突出短板、重点领域,梳理一批牵引性强、效益好,带动性强的现代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各产业工作组要于10月20日前将谋划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报局“双招双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内外协调,健全“双招双引”合力推进机制
一是做好部门协调,推动政策制定。积极主动参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制定,协助相关部门完善绿色食品产业高层次人才培育实施办法,优化政策体系补齐政策短板。积极联系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解决资本资金问题,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对符合条件的招引项目引入县级基金;对接金融机构,做好招引产业的融资工作,提高招引项目的落地率。
二是发挥协会作用,推动以商招商。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的优势,规范完善我县茶叶行业协会、茶干协会、山泉流水养鱼协会,建立常态化的商协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商协会在双招双引工作以及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四)加强招才引智,健全“内育外引”人才培育机制
一是加大人才引进。围绕绿色食品产业,深入了解市、县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对接农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引智用才。针对我市农业农村发展的瓶颈问题,聘请一批乡村振兴领域的专家为我县农业农村发展把脉献策。积极与高等院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成立绿色食品专家高质量发展库,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囊团”,持续推进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强化招商能力建设。开展系统培训,通过参加投资促进部门组织的培训以及本部门组织的授课和实地观摩等形式,增强全体干部的招引意识和政策水平,提升干部职工的专业能力和实战能力,强化本系统招引人才培育,提升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基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调度考核,落实工作责任
充分发挥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配强人员力量充实到“双招双引”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各产业工作推进组工作推进情况,强化调度建立季调度、月通报制度。建立健全专项督导考核机制,将“双招双引”工作实绩纳入对股室年度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对工作落实有成效的股室、人员予以表扬激励。
(二)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宣传力度,做好服务保障
积极营造产业生态,用生态思维优化发展环境,以“双招双引”工作为抓手,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一流营商环境。利用政府网站平台、大型展会和“两微一端”等形式积极宣传推介我县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政策和环境,营造绿色食品产业“双招双引”浓厚氛围,不断提升我县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品牌度、美誉度。强化精准对接,完善跟踪服务,对意向招商项目,做好前期调研,考察接待和对接服务,对签约落地项目,要做好跟踪调度,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