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106-00190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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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县林业局:《安徽休宁横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1-06-19 11:02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2015年12月,原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同意河北张北黄盖卓等137处湿地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湿发〔2015〕189号),同意休宁横江公园开展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至今已有5年时间。根据有关规定,为加强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

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三、起草过程

县林业局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2020年3月县林业局完成初稿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建议,4月7日通过县政府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经5月6日县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16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58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明确安徽休宁横江国家湿地公园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省林业局评审并上报国家林草局批准后,由公园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2、明确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需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列举了六类活动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指出了湿地公园保护措施(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包括保护的内容、责任主体和明确禁止的八类行为。

4、明确湿地公园管理职责和内容(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包括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急救援措施、经营活动管理、环境卫生清理、建筑要求等。

5、明确了责任追究行为和形式(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七条)。责任追究包括社会主体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相关违反规定的活动的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相关责任追究。

五、工作目标

本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大安徽休宁横江国家湿地公园内湿地、水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从规划、管理、执法等层面规范公园范围内的人为活动,全面加强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

六、政策咨询电话
    如有对《管理办法(试行)》不理解之处,可咨询休宁县林业局办公室(法制股) ,咨询电话:0559-7518410,联系人:余洋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