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1号(总第47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1号
(总第47期)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2021年菊花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焦建利等同志正式任用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韩新民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休宁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休宁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休宁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0日
休宁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县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策机关认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县人民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机关内部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第五条 决策事项在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形成正式决策事项草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后,以书面转办单形式通知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通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收到转办单后应尽快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事项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必要性、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评估论证结论等;
(三)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等规定文本及其对照表;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其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情况;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转办单后应及时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联系,督促其报送送审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应要求其补充和完善送审材料。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收到要求补充送审材料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按要求补充和完善材料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将送审决策事项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
第九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审查所需材料如需补充和完善的,审查时限自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完整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事项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事项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合法性审查意见应经县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反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事项草案时,可以邀请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参与决策事项前期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或已明示法律风险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提请审议时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同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参与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县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仅供县人民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或者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送审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对负有责任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进行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休政办〔2016〕49号)同时废止。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日
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黄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指导意见》(黄政公开〔2021〕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八)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55号》:“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因此这种“存在”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人民法院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基于“推定”,而应当基于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审查判断的方法一般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
(十)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附件:1.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共性部分)
2.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机关、事业单位)
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共性部分)
序号 |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内容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以及相关的统计资料及报表 |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
|||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
|||
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
|||
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
|||
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
|||
人事处分决定 |
|||
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
2 |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3 |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
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关于“县长信箱”及“12345”热线办理情况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4 |
民兵及武装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的有关文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
5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中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6 |
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尚未实施的事物;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7 |
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8 |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信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信访条例》第二条 |
9 |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
10 |
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
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
11 |
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12 |
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13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
经检索没有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55号》 |
14 |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15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16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
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机关、事业单位)
序号 |
单位名称 |
信息事项名称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县政府办 |
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下发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2 |
县司法局 |
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 |
人民调解中获知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
||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一条 |
||
行政决策、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社区矫正工作秘密、社区矫正对象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一条 |
||
3 |
县财政局 |
公检法司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储备粮油相关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涉军专项资金和人员经费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材料及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关于清理“三欠”工作材料及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小贷公司监管相关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银行业金融相关数据、指标、考核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政府债务相关数据、指标、考核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4 |
县教育局 |
教职工、学生学籍档案,考试管理资料,校园安防建设基础数据,贷款学生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5 |
县档案馆 |
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利益的档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6 |
县公安局 |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 |
||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刑事案件中影响未成年人名誉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一十一条 |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判断未成年人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
||
被行政处罚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一十条 |
||
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
||
7 |
县文化旅游 体育局 |
读者身份信息、借阅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
8 |
县发改委 |
项目申报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开展价格监测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 |
《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 |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十九条 |
||
农产品成本调查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成本资料及农本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 |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个人资料 |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第九条 |
||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中涉及国家机密、办案机关以及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
||
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听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五条 |
||
专项储备粮油的动用、投放市场计划和轮换计划及其出入库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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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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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民融合相关业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9 9 9 9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之间相互转换精度优于±10厘米的转换参数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算法及参数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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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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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万、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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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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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的正射影像;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不含作战指挥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区域)以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标注有敏感地理实体属性信息的遥感影像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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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高程精度优于(含)15米的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表面模型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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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实测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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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和表明我国政府立场与主张的敏感、争议地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及泄露后会对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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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机密级条款涉及的要素、空间精度和范围相当的其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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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环线且覆盖范围大于2500平方千米或线路长度超过1000千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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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不含作战指挥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军事禁区以外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坐标、基准站网观测数据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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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带有名称、属性、位置等信息的国家等级控制点的坐标成果,国家等级重力控制点成果、重力加密点成果及其观测数据,国家等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大地控制点、天文、三角、导线的观测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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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分辨率在5´×5´至30´×30´,精度在±5毫伽至±7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0.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在±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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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以外1:1万、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以外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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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禁止公开内容的水系、交通、居民地及设施、管线等分要素测绘地理信息专题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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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于(含)20米等高距的等高线,以及与其精度相当的高程注记点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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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以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的航摄影像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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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10米或者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正射影像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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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高程精度优于(含)15米、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表面模型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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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实测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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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与军事、国家安全相关的国民经济重要设施精度优于(含)±10米的点位坐标及其名称属性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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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秘密级条款涉及的要素、空间精度和范围相当的其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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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及相关属性信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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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地质调查资料 |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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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底价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10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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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底价 |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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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生态环境 分局 |
环境影响评价受理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11 |
县交运局 |
涉密测绘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的军用机场、军用航图等涉及军方的信息资料 |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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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潜力交通战备类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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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档案工作管理不宜公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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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涉及建筑业相关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农村危房改造、安居提升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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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
||
人民防空建设统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
||
人民防空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
||
12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民防空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
人防经费预决算信息 |
《关于不公开人防经费预决算信息的通知》(国人防〔2012〕5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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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
||
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房屋征收台账资料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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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民政局 |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社会组织档案信息、留守儿童、未成年人、慈善捐助相关信息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民政部门统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婴幼儿死亡率及掌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弃婴情况的综合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领养儿童、领养家庭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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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档案信息(含受助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档案信息)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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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民政局 |
流浪乞讨、受助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寻亲信息、寻址不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公告等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尚未解决之前的边界争议处理意见和尚未公开的区划调整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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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有准确经纬度、水库库容、桥梁载重等信息的地名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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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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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边界水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对象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
纳入监管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及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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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统计局 |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
未经最后核定或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核准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
统计调查制度和相关规定之外的部门数据和行政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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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人社局 |
各类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社保监督及经办机构受理、办理的举报事项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等情况,以及举报信原件、复印件。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劳动监察过程中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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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特种设备现场检查中,在案件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
举报人的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
||
18 |
县卫生健康委 |
传染病疫情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
艾滋病人、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及其相关信息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 |
||
19 |
县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证据证明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有关信息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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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税务局 |
税务稽查案卷有关信息 |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
21 |
县气象局 |
基本气象探测资料以外的需要保密的气象探测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八条 |
22 |
县残联 |
涉及持证残疾人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23 |
县供销社 |
系统改制企业职工人员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24 |
县林业局 |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未公布的新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录、分布及原始资料 |
《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我国特有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饲养、培植、繁育技术,国际高度关注的敏感物种资源及培育利用情况 |
《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
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 |
《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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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原始数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原始数据 |
《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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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办发〔2017〕28号)第五条第一款 |
退役军人其服役期间部队番号、身份类别、入伍退伍时间、服役年限、服役经历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二款;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第十八条第六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26 |
县医疗保障局 |
涉及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医保报销的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
二、决策承办主体和执行主体要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实现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休政〔2015〕6号)中附件1(《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目录》)不再执行。
附件:《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
序号 |
决策事项范围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事项承办主体 |
决策事项执行主体 |
1 |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公共法律服务、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体育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教育局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卫生健康委 县医疗保障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人社局 县住建局 等有关部门 |
县教育局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卫生健康委 县医疗保障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人社局 县住建局 等有关部门 |
序号 |
决策事项范围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事项承办主体 |
决策事项执行主体 |
2 |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数据资源、外事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政府办 县发改委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公安局 县交运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住建局 县乡村振兴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县城管执法局 等有关部门 |
县政府办 县发改委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公安局 县交运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住建局 县乡村振兴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县城管执法局 等有关部门 |
3 |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 |
序号 |
决策事项范围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事项承办主体 |
决策事项执行主体 |
4 |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奖补政策:包括对全县工业、农业、服务业经济,民营经济等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府奖补政策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投资促进局 县财政局 县发改委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等有关部门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投资促进局 县财政局 县发改委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等有关部门 |
5 |
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 |
|
6 |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
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 |
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 |
序号 |
决策事项范围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事项承办主体 |
决策事项执行主体 |
7 |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
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 |
主体功能区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9 |
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
有关职能部门 |
有关职能部门 |
|
10 |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林业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林业局 |
序号 |
决策事项范围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事项承办主体 |
决策事项执行主体 |
11 |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新安医学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县住建局 县林业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卫生健康委 |
县住建局 县林业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卫生健康委 |
12 |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
县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长远发展、生态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项目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 |
13 |
需经县政府核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
县投资促进局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县投资促进局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
序号 |
决策事项范围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事项承办主体 |
决策事项执行主体 |
14 |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预算需二次分配的1000万元以上县级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需二次分配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300万元以上需追加资金的重大事项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项目资金安排 |
有关职能部门 县财政局 |
有关职能部门 县财政局 |
15 |
土地和矿业权出让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 |
县属国有企业须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决定的投资、融资、担保、重组、破产、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具体事项以《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黄政办〔2021〕8号)规定为准 |
县财政局 县属国有企业 |
县财政局 县属国有企业 |
|
序号 |
决策事项范围 |
决策事项名称 |
决策事项承办主体 |
决策事项执行主体 |
17 |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评估值)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含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专用设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县属国有企业因国有资产或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
县财政局 县属国有企业 |
县财政局 县属国有企业 |
18 |
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因项目特殊需要改变法定招标方式、需要跨区县选择休宁县辖区以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400 万元—5000 万元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5000 万元以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
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 |
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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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具有直接重要影响的事项 |
有关职能部门 各乡镇政府 县属国有企业 |
有关职能部门 各乡镇政府 县属国有企业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2021年菊花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2021年菊花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6日
休宁县2021年菊花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县2021年秋冬季菊花秸秆综合利用提升民生工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置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大格局中统筹考虑。探索我县标准化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菊花秸秆能源化利用,不断优化菊花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水平,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21年秋冬季菊花秸秆的综合利用率达到100%。
三、实施时间
2021年11月—2022年1月。
四、实施范围
海阳镇、齐云山镇、万安镇、东临溪镇、蓝田镇、渭桥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各相关单位及乡镇、村利用车辆宣传、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营造秸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浓厚氛围。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要组织农技、农机技术人员,采取以会代训、科技下乡、印发资料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利用秸秆资源。各乡镇、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党员干部联系农户责任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切实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张旗鼓的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推进秸秆旋耕还田。各菊花重点产区乡镇抓紧做好适合大型旋耕机械粉碎还田的菊花地块摸底工作,抓紧与农机服务组织联系,签订作业要求和具体奖补标准,以利组织农机服务队伍能按时进场开展作业。农户在旋耕前,必须清除农地膜、木桩等杂物,相关乡镇农技部门跟踪做好旋耕后土壤病虫害防治指导工作。
(三)加大秸秆离田利用。各乡镇要主动与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对接,采取适当的奖补政策(县级奖补标准见下文),确保离田利用菊花秸秆应收尽收。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要扩大产能,积极参与菊花秸秆的收购,有条件的企业可深入菊花主产区设点收购,或委托当地经纪人代收。同时合理调整产品原料结构,腾出仓库为秸秆的收购提供保障。仓储条件有限的企业可以借用部分乡镇村已建成的秸秆收储点作为临时堆放场所。菊花主产区和产业化利用有基础的乡镇要加大菊花秸秆的离田利用力度,鼓励当地企业、能人参与菊花秸秆消纳利用工作,着力推进菊花秸秆多途径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四)建立秸秆转运体系。各乡镇要以农业合作社、村集体和秸秆利用企业为依托,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资本投入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加大对购置秸秆粉碎、打捆机械的扶持力度,促进全县种植大户积极引进新机具、新技术,不断加大秸秆机械化离田的推广应用力度。通过多方投入,逐步构建政府引导、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的秸秆收储运体系。
(五)建立乡镇与企业终端消纳机制。各乡镇对不宜进行旋耕还田的地块,全部采取离田措施。秸秆离田后就近原则直接运送至秸秆综合利用企业。
六、奖补标准和奖补对象
(1)还田奖补标准:对乡镇组织的菊花秸秆旋耕全量还田每亩奖补140元。奖补对象为组织旋耕的农机服务组织。
(2)离田奖补标准:鼓励收储运组织在秸秆集中地就近设点收购并就近运到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奖补标准为每亩280元。奖补对象为专业秸秆收储运组织。
(3)收储运设备采购资金:每个乡镇至少要组织一支专业秸秆收储运队伍,组织暂时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社会化服务,聘请第三方以签订合同整村打包等方式进行秸秆的收储运。由财政支持各乡镇田间破碎机、简易打捆机(不含机头)或秸秆装载机12台套。
以上资金由收储运组织先行垫付。工作开展过程中,由各乡镇安排专人与收储运组织共同做好还田、离田面积的统计、核对、存档工作,待县级核定公示后按上述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七、预计成效
全县六个菊花种植重点乡镇,种植面积约20130亩。适宜机械直接旋耕粉碎还田地块约2150亩,剩余17980亩聘请社会化服务组织、乡镇秸秆收储运队伍进行离田处理(各乡镇任务分解见附件)。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县秋冬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宣传、考评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辖区内的秸秆综合利用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2.落实资金支持。整合项目资金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奖补。统筹省级奖补资金,加大本级财政资金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
3.强化责任追究。乡镇政府是本辖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分管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地块的工作机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包村干部是具体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监管到位。
九、其他
本方案仅用于2021年菊花秸秆综合利用。其他秸秆仍按照原方案《休宁县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产业化)利用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休农水〔2021〕67号)执行。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焦建利等同志正式任用的通知
县交通运输局:
焦建利等2位同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公示和研究,决定予以正式任用,任职时间自试用之日算起,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名单如下:
县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焦建利同志;
县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教导员汪辉同志。
2021年11月12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韩新民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韩新民同志任县茶产业发展中心主任。
免去:
李安民同志的县茶产业发展中心主任职务。
2021年11月19日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休宁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四带一自”特色种养业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农办函〔2021〕84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休宁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11月11日
休宁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奖补办法
根据《休宁县2021年“四带一自”特色种养业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着力培育产业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主体带动利益联结,推动脱贫发展特色产业提质增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强化主体带动激励,对带动特色产业发展成效好的主体在奖补支持、金融信贷、示范评定、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持续推动特色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园区(基地)增收水平、主体带动能力、项目实施效益、产业发展质量。
二、奖补对象
(一)对组织带动脱贫户及监测对象(简称脱贫户,下同)发展种养、农产品加工和订单生产收购销售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脱贫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关系的带动主体。
(二)对到脱贫村建设加工车间和原料基地的龙头企业,对入股、联营和其他方式参与脱贫村实施到村项目,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奖补标准
(一)带动脱贫户发展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增收奖补标准原则上每个主体当年奖补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奖补标准为:
1.入股分红模式。对吸收3户以上的脱贫户以自有资金、生产资料参与经营,以年度计算,实现对每户脱贫户分红400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其对脱贫户实际所分红总额的10%标准奖补,带动脱贫户10户以上的奖补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
2.订单收购。引导并带动脱贫户集中连片从事种养业规模生产,为脱贫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带动3户以上脱贫户发展相应的特色种养业,并与脱贫户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生产,产品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保底或溢价收购,且收购货值3000元以上。按照脱贫户实际自主经营的产品给予实际兑现收购金额10%的标准奖补,带动脱贫户10户以上的奖补标准提高2个百分点,该项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租赁模式。脱贫户将土地、设施、设备等自有要素直接租赁给有帮扶意愿和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养业;一是对本年度新增承租脱贫户的耕地、茶园、林地,且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支付脱贫户租金超过当地平均市场价格1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每流转1亩耕地200元、1亩茶园5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流转脱贫户林地或租赁脱贫户其它生产资料的,按照带动脱贫户租金收入的10%给予奖补。二是在脱贫村本年度新增流转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除可申报县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奖补外,每亩再增加100元一次性奖补。
4.务工模式。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吸纳脱贫劳动力务工就业,促进脱贫户务工就业,拓宽其增收渠道。达不到县人社局主管的主体带动奖补政策的,但在本年度带动脱贫人口务工,支付每个脱贫人口务工工资5000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带动脱贫人口工资收入的10%给予奖补。
(二)带动脱贫村发展类型。
1.带动脱贫村发展。结合脱贫村资源禀赋、主导产业,采取承包租赁、合作经营、入股分红等形式,建立或盘活脱贫村已有的特色种养业基地、生产加工基地,为脱贫村增加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同时新建或引进与当地主导产业相匹配的专业合作社吸纳脱贫户入社,带动当地脱贫户就业、订单收购、入股分红等增收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带动脱贫村集体年收益2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3万元~4万元(不含4万元)、4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5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具有带动作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0.7万元、1万元、1.3万元、1.8万元的奖补。
2.“一村一品”提升。结合脱贫村主导产业,注重加强特色产业长期培育,大力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产业档次。对生产档案规范齐全,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且主导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享受“三品一标”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
(一)评选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出具带动脱贫户发展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项目必须出具带动脱贫户发展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优先给予安排贷款等金融支持。
(四)以上奖补项目不得在县内其它部门实施的引导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带动作用的项目重复申报。
五、奖补程序
(一)主体申报。在一个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止)实施的带动奖补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超过申报截止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发展特色种养业的,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奖补申报表”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花名册”,提供股东分红、土地流转、货物销售等资金支付材料和相关带动协议复印件。
(二)村级核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村产业发展的,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奖补申报表”,提供帮扶协议或相关合作协议、村集体收入凭证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奖补项目申报由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进行审核,并在村级公开栏公示十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三)乡镇验收。由乡(镇)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奖补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实地验收,入户核实与支出账目据实核对,并在乡(镇)网站、政务公开栏公示十天无异议后,报县农水局复核。
(四)县级复核。县农水局对申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奖补情况进行复核,并在县级网站公示十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年度奖补资金拨付至乡镇往来户,由乡(镇)统一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驻村工作队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工作,强化主体带动激励,提高主体带动效果,提升产品质量,增加产业收益,促进脱贫户实现持续稳定脱贫致富。
(二)大力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脱贫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中,宣传产业发展政策,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脱贫户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内生动力。加强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服务,帮助其做大做强产业,不断增强带动脱贫户增收的能力。
(三)加强监督管理。奖补资金必须用于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各乡镇要严格把关,确保真正用于激励作用,决不允许简单将奖补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以分红形式空转给脱贫村、脱贫户。县、乡(镇)、村做好政策落实全程监督,在审核过程中要严格做到现场核查、入户核实与支出账目据实核对,真正把产业发展资金用好,做到见人见事、见产业见效果,同时要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对奖补申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其2年内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项目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由县农水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