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日
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黄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指导意见》(黄政公开〔2021〕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1年版)。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八)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55号》:“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因此这种“存在”是指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人民法院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不能基于“推定”,而应当基于政府信息是否“客观存在”。审查判断的方法一般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确实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
(十)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附件:1.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共性部分)
2.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机关、事业单位)
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共性部分)
序号 |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内容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以及相关的统计资料及报表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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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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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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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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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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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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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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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3 |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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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关于“县长信箱”及“12345”热线办理情况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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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兵及武装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的有关文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
5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中及其它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6 |
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尚未实施的事物;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7 |
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8 |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信息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 |
9 |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
10 |
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
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
11 |
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
12 |
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13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
经检索没有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55号》 |
14 |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15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16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
休宁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机关、事业单位)
序号 | 单位名称 | 信息事项名称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县政府办 | 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下发文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2 | 县司法局 | 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 |
人民调解中获知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 ||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一条 | ||
行政决策、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核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
社区矫正工作秘密、社区矫正对象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一条 | ||
3 | 县财政局 | 公检法司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储备粮油相关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涉军专项资金和人员经费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关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材料及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关于清理“三欠”工作材料及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小贷公司监管相关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银行业金融相关数据、指标、考核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政府债务相关数据、指标、考核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4 | 县教育局 | 教职工、学生学籍档案,考试管理资料,校园安防建设基础数据,贷款学生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5 | 县档案馆 | 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利益的档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6 | 县公安局 |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六条 | ||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刑事案件中影响未成年人名誉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一十一条 |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判断未成年人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 ||
被行政处罚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一十条 | ||
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 ||
7 | 县文化旅游
体育局 |
读者身份信息、借阅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
8 | 县发改委 | 项目申报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开展价格监测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 | 《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 |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十九条 | ||
农产品成本调查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成本资料及农本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 |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中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个人资料 |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第九条 | ||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中涉及国家机密、办案机关以及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 ||
政府制定调整价格听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信息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五条 | ||
专项储备粮油的动用、投放市场计划和轮换计划及其出入库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军民融合相关业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9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54年北京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国家大地坐标系与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之间相互转换精度优于±10厘米的转换参数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算法及参数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分辨率高于5´×5´,精度优于±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3"的垂线偏差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1:2.5万、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大于或等于1:1万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的正射影像;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不含作战指挥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区域)以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标注有敏感地理实体属性信息的遥感影像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高程精度优于(含)15米的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表面模型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实测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体现和表明我国政府立场与主张的敏感、争议地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及泄露后会对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与上述机密级条款涉及的要素、空间精度和范围相当的其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构成环线且覆盖范围大于2500平方千米或线路长度超过1000千米的国家等级水准网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不含作战指挥工程和重要军事设施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军事禁区以外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坐标、基准站网观测数据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带有名称、属性、位置等信息的国家等级控制点的坐标成果,国家等级重力控制点成果、重力加密点成果及其观测数据,国家等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大地控制点、天文、三角、导线的观测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分辨率在5´×5´至30´×30´,精度在±5毫伽至±7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0.2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在±3"至±6"的垂线偏差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以外1:1万、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军事禁区以外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大于1: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国测办字〔2003〕17号) | ||
含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禁止公开内容的水系、交通、居民地及设施、管线等分要素测绘地理信息专题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优于(含)20米等高距的等高线,以及与其精度相当的高程注记点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以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的航摄影像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10米或者地面分辨率优于0.5米、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正射影像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高程精度优于(含)15米、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表面模型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军事禁区以外平面精度优于(含)10米或地物高度相对量测精度优于(含)5%、且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5平方千米的三维模型、点云、倾斜影像、实景影像、导航电子地图等实测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与军事、国家安全相关的国民经济重要设施精度优于(含)±10米的点位坐标及其名称属性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与上述秘密级条款涉及的要素、空间精度和范围相当的其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20) | ||
不动产登记资料及相关属性信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涉及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地质调查资料 |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底价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10条第四款 | ||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底价 |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 ||
10 | 县生态环境
分局 |
环境影响评价受理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11 | 县交运局 | 涉密测绘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的军用机场、军用航图等涉及军方的信息资料 |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国防动员潜力交通战备类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交通法》第九条 | ||
基建档案工作管理不宜公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法》第十四条 | ||
12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涉及建筑业相关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农村危房改造、安居提升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
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 ||
人民防空建设统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 ||
人民防空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 ||
人民防空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关于加强人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办〔2004〕37号) | ||
人防经费预决算信息 | 《关于不公开人防经费预决算信息的通知》(国人防〔2012〕538号) | ||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 ||
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房屋征收台账资料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
13 | 县民政局 |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社会组织档案信息、留守儿童、未成年人、慈善捐助相关信息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民政部门统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孤残儿童、婴幼儿死亡率及掌握的儿童(社会)福利院弃婴情况的综合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领养儿童、领养家庭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第22条 | ||
救助档案信息(含受助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档案信息)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流浪乞讨、受助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寻亲信息、寻址不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公告等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尚未解决之前的边界争议处理意见和尚未公开的区划调整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标有准确经纬度、水库库容、桥梁载重等信息的地名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 ||
14 | 县农业农村
水利局 |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边界水事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补助、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对象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
纳入监管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及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 ||
15 | 县统计局 |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统计法》第二十四条 |
未经最后核定或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核准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
统计调查制度和相关规定之外的部门数据和行政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 ||
16 | 县人社局 | 各类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
社保监督及经办机构受理、办理的举报事项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等情况,以及举报信原件、复印件。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劳动监察过程中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 ||
17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特种设备现场检查中,在案件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