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1年4月9日
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县域内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土地等要素资源集约节约利用,重点培育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支持拉动服务业增加值持续增长和对财政税收持续作出贡献的企业及项目等;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采用投资补助、事后奖补、一事一议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其中,投资补助实行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投资补助(不包括房地产投资占总投资比重超50%的项目,且项目用地标准需达到县服务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B类及以上标准):
(一)支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体育运动、研学研修、徽州民宿、夜间经济、大健康、新零售等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实际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研究开发、工业设计、创新平台、检验检测、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实际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涉企事项仅支持入规达限企业、年度贡献较大的企业以及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且奖补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的地方实际财政贡献,分别由县统计、税务和财政部门出具相关审核依据):
(一)新入规企业奖励。年度入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月度入规企业中,新列入国家一套表平台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列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并上报数据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入规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月度入规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服务业发展贡献奖励。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速分档奖励。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30%-50%的,奖励2万元;增速50%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3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0%-20%的,奖励5万元;增速20%以上的,奖励8万元。
(三)新认定的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对申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红色旅游景区,对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新认定的国家四星级酒店、国家四钻级酒家酒店、四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国家三星级酒店、国家三钻级酒家酒店、三叶级中国绿色饭店,对申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新认定的旅行社并进入国家一套表平台、省平台的企业,对申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省级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对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3万元。
(七)全年演出超过200场的大型室内演出项目,超过150场的大型室外演出项目,超过场次每场补贴1000元(不含县本级购买服务的)。对自行创作具有休宁特色并首次纳入安徽省、黄山市展演项目的大型室内外演出项目,演出一场以上对申报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八)开发区内新开办且与园区内50%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九)支持5G服务、大数据处理、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新零售等服务业企业发展,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其中属于支持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按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首次获得国家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每户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一)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创建类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二)新认定的安徽省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黄山市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三)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服务业高端品牌企业、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
(十四)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正奖及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新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多个标准的,只按最高奖励标准奖补一次。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五)支持会展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举办国际性、区域性重点行业展会等。对会展承办单位,每个标准展位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国内外行业知名会展机构开展会展经营业务的,依据相关政策,按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国际知名连锁品牌酒店(全球酒店集团300强排名前50位)为我县现有酒店提供运营管理服务的,依据相关政策,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支持各大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服务业集聚区实行统一结算制度,对总运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入驻商户达50户以上的,新建统一的结算平台并正常投入使用,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本条款第(一)(二)项奖补资金直接奖励企业实际经营的相关负责人,且不与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挂钩。
第七条 以下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一)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县内注册企业。
(二)新认定的国家5A级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
(三)新认定的中国饭店金星奖饭店、国家白金五钻级和五钻级酒家酒店、五叶级中国绿色饭店、五星级酒店。
(四)对自行创作具有休宁特色并首次纳入国家展演的大型室内外演出项目。
(五)在我县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并聘请国际、国内知名连锁品牌酒店运营管理的企业。
(六)新晋升为国家5A级的物流企业。
(七)首次获得国家五星级旅游民宿。
(八)新认定的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九)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正奖及提名奖的。
(十)投资民办高等教育、获得办学资质并实现稳步招生的企业。
(十一)受让县内闲置国有资产,创新打造文旅行业标杆业态产品,并获得露营行业“鹿鹰奖”、全球文旅产业精品住宿高峰论坛“金口碑奖”、亚太单体酒店联盟“亚太(中国)最佳亲子度假酒店奖”等荣誉的企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本办法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九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本办法与我县现有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按照从优、从高原则自行选择申报,不重复享受政策补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奖补事项申报、评审工作,以及下达资金计划,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公示,处理质疑或投诉,奖补事项的跟踪监管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事项不能按计划实施的,或未达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标准的,资金使用单位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