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2号(总第48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2号
(总第48期)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满意消费长三角 放心消费在休宁”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胡政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休宁县村(居)务公开事项目录》(2021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满意消费长三角 放心消费在休宁”创建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满意消费长三角 放心消费在休宁”创建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2月30日
“满意消费长三角 放心消费在休宁”创建行动方案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满意消费长三角 放心消费在黄山”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决定开展“满意消费长三角 放心消费在休宁”创建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历史机遇,积极融入“满意消费长三角”建设,以“满意消费长三角 放心消费在休宁”为主题,以消费“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为内容,推进创建活动“点、线、面”同步发力。突出地方特色,紧扣“全域旅游放心满意”, 在“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中共同打造放心满意消费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消费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或投诉举报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领域为重点,督促经营者严把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关,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创建,承诺诚信守法经营,提升消费品质。
(二)坚持分类推进。针对地域和行业特点分类指导、分级组织、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因业施策。推动点上优化,加强对参创经营者的培育指导;推动线上延伸,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创建;推动面上突破,全面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放心消费创建,拓展景区、街区、市场等区域创建。
(三)坚持长三角一体化推进。积极融入“满意消费长三角”建设,打造具有徽州地域特色的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模式,助力长三角地区建成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品质消费地。
(四)坚持改革创新。发扬基层首创精神,推出更多具有县域特色的创建举措。区域间开展联动联创合作,将创建活动融入文化旅游特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等建设中。
(五)坚持社会共治。党政齐抓共管,加快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经营者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为一体的消费环境建设共治格局。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消费者组织以及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三、主要目标
到“十四五”末,全县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消费环境进一步优化。以开展“五个放心”承诺、培育示范典型为主要内容,实施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提质升级,打造一批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品牌,新增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省级1家、市级10家、县级80家。
四、重点任务
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提升行动继续聚焦金融业、公用企业、餐饮、商店、景区等五大行业和领域纵深开展。“十四五”期间,结合我县消费热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实际情况,打造集“食、住、行、游、购、娱”六位一体的“全域旅游放心满意”系列消费特色创建工作,使消费服务供给端不断提质增优,进一步扩大“放心消费在休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一)围绕“放心食”,开展放心满意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行动。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等领域,同步推进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开展“食安安徽”品牌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放心满意消费示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单位为载体,进一步增强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强化食品经营者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建立全程监控、全程追溯等全链条监管体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冷链食品追溯体系。“十四五”期间,以绿色、安全、健康、优质为发展方向,重点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绿色食品品牌,力争培育“食安安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25家、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基地(园区)1个、食品安全街区(小镇)1个。到2025年,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食安安徽”品牌培育、认证和示范体系,形成标准化生产、产业化运营、品牌化营销的食品产业格局,构建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的现代食品产业体系。(牵头单位:县消保委、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二)围绕“放心住”,开展放心满意住宿服务示范创建行动。围绕商务活动与休闲旅游,推动住宿业向品质化、特色化、智能化发展,增强游客驻留意愿,延长游客驻留时间,满足多元个性需求,培育彰显休宁特色的星级酒店和民宿。重点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督促民宿经营者做到房源真实描述、预定提前确认、收费公平合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打造一批环境美、服务优、口碑好的文明旅店(客栈、农家乐),树立最美旅游宾馆、最美特色民宿、最美乡村酒店等先进典型,促进全县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十四五”期间培育放心满意消费民宿行业示范单位达10家以上。鼓励民宿经营者积极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标准,做到服务项目、设施、卫生、价格等硬性要求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敦促相关主管部门加大民宿行业体系化建设,制定出台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民宿行业发展,紧密结合休宁县状元文化,打造民宿行业品牌,使我县民宿真正成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寻得到乡愁的载体,做到有规范可依、有标准可查、有制度可控,服务乡村消费安全有序、舒适放心。(牵头单位:县消保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围绕“放心行”,开展放心满意交通站点示范创建行动。优化旅游交通整体环境,改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公路服务站点、加油站、收费站等交通服务条件;改善便民设施,完善以旅游交通标识、导游导览图为重点的旅游标识,优化行程延误处理机制,加强旅游交通秩序管理;坚决打击非法营运,严厉查处出租车和旅游包车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发挥示范引领力作用,在已有成熟的示范单位的基础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样板,突出亮点,以点带面,分批次、逐步推进,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创建覆盖率100%,将高速公路服务区打造成为休宁县旅游的一张亮丽名片。(牵头单位:县消保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围绕“放心游”,开展放心满意旅游行业示范创建行动。提高景区、旅行社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不断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景区、旅行社行业诚信度和市场竞争力。重点推进旅游景区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县4A以上旅游景区创建覆盖率100%。紧扣我县经济发展特点,结合乡村振兴工作,以美好乡村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掘我县旅游特色和地域元素,围绕乡村游、购、食、住、行、娱等多元消费市场,民宿等地标性乡村旅游集聚区、“摄影网红打卡地”,文创与旅游要素结合,开展放心满意消费进乡村活动,提升乡村旅游消费满意度,力争放心满意消费进乡村覆盖全县95%以上的行政村。(牵头单位:县消保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围绕“放心购”,开展放心满意购物街区示范创建行动。健全消费维权服务机制,推行质量责任首负承诺和先行赔付制度。鼓励经营者作出高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承诺,将线下实体店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纳入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评选认定标准;鼓励参创线下实体店作出更优的无理由退货承诺;鼓励知名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安徽消费体验馆”“安徽伴手礼”等活动。打造一批放心满意购物示范品牌,力争“十四五”期间打造一条具有本县特色的放心满意消费街区。
开展电子商务领域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创建提升行动,指导电商平台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健全消费维权处理队伍,落实赔偿先付等制度,鼓励、引导网店经营者在七日无理由退货基础上,向社会推出更加优越的服务措施,力争“十四五”期间培育放心满意消费示范电商平台不少于 2个、网店不少于5家。(牵头单位:县消保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围绕“放心娱”,开展放心满意文娱场馆示范创建行动。充分挖掘我县文化资源禀赋,传承弘扬文体娱乐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文体娱乐需求。在全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所有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场馆内积极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实现场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内容明确、保障机制完善,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放心满意示范文娱场馆服务品牌。紧扣夜间经济发展特点,打造食、游、购、娱、体、展、演等多元一体的夜间消费市场夜间多元消费市场。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公共场所延长开放时间,集结餐饮美食、创意餐厅、文创零售、深夜食堂、夜市排档等综合业态,为市民游客夜间游玩提供好去处。创建夜娱消费示范场馆,服务夜间消费安全有序、舒适放心。(牵头单位:县消保委、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确保每项工作按要求、分步骤稳步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联动、上下协同、信息共享,发挥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作用,形成合力。以政府主导,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机制建设,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消保委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活动。
(三)坚持综合施策。积极推进综合维权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行政调解制度。加强消费领域监管执法,扎实推进“诉转案”工作。推动消费领域智慧监管,引导经营者主动成为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企业,深入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扩大公示覆盖面。推进消费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和改进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建立健全消费环境监测评价体系,找准改善消费环境的着力点。
(四)注重规范引导。通过开展社会监督、宣教引导、消费者评议、第三方评估等提升创建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参创单位、示范单位的培育引导,督促参创单位、示范单位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各项承诺。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有关评选认定工作,对违反创建活动有关规定的,及时取消其相应资格,向社会公示。
(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加强创建活动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经验推广,营造有利于创建活动良性发展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兴媒体、职能部门、创建工作成员单位和参创经营者、行业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作用,全方位、多元化开展宣传,推广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形成“人人关心创建、人人参与创建”的浓厚氛围。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休宁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2月29日
休宁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市管理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以及《安徽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有效推进我县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已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率先在县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及金诚阳光、新天地2个小区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工作。
2021年,县内公共机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车站、体育场馆、文化展览馆、宾馆、饭店、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窗口单位、公共场所)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农村“生态美超市”乡镇覆盖率达到95%。
2022年,将万宁社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非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争实现全覆盖。农村“生态美超市”乡镇实现全覆盖。
2023年,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二、分类标准
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普遍实行四分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居民居住区以及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车站等一般实行四分法,广场、公园、城市干道、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可根据垃圾产生实际情况实行除餐厨垃圾之外的三分法。农村按“生态美超市”要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县委统战部:指导促进宗教团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有重点地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和管理。
县发改委: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并负责相关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等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文明办: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等群众性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和城市文明创建督查内容;指导协调驻休单位、相关志愿者组织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配套制度,指导、监督、考核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对不规范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行为的处罚。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督促工业企业开展垃圾分类,在消费品生产领域反对过度包装、倡行适度包装。负责鼓励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开发,促进低碳、循环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县生态环境分局:指导有害垃圾的规范处置,加大对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单位的监管,督促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教育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并进行宣传教育,负责学校等教育系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本系统及养老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驻休部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指导和督促县直部门、乡镇落实资金保障。县新保中心牵头落实农村“生态美超市”。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公交场站、客运场站等公共场所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构建将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与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两网融合”。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推进旅游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酒店、宾馆、饭店、文化和娱乐场所与旅游景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星级酒店、绿色酒店和星级旅游景区评比的内容之一。
县司法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制度的合法性审查。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落实城区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工作。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数据共享平台建设。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负责组织发动环保志愿者和社会各阶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海阳镇负责牵头落实城区无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工作。
驻休企事业单位、驻休部队:负责做好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文明办、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配备专职人员集中办公,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乡镇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党建引领,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垃圾分类为突破口,开展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县、乡镇、社区(村)三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
(二)加强宣传教育。编制垃圾分类科普手册,制作公益展板,依托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设置专栏等形式,全方位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学校,组织开展幼儿园、中小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发挥“大手拉小手”作用,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良性互动局面。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单位)、进企业、进小区、进景点景区工作,通过讲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标语标识竞赛等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入脑入心,提升宣传成效。建立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垃圾分类等活动,提升群众垃圾分类意识和分类投放正确率。
(三)完善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合理布局分类收集容器,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以点带面在县政府大楼(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按楼层单位负责)、交通大楼(按楼层单位负责)、公安局等大楼合理设置集中投放点(四分类垃圾桶),大楼内各楼层合理设置垃圾分类设施(两分类、或三分类)和垃圾分类宣传海报或标语。其他公共机构单位在单位楼层内合理设置垃圾分类设施(两分类、或三分类)和宣传海报或标语。其他独立办公大楼由县文明办、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垃圾分类设施和宣传标语等由各单位负责设置,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城管执法局根据职责给予相应指导。城区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其中物业小区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无物业小区由海阳镇负责牵头。县创城办将此项工作内容纳入小区包保单位职责,海阳镇及社区会同包保单位具体负责落实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合理设置垃圾分类设施。同时通过党建引领,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等方式,将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在职党员进社区、入户宣传内容。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与垃圾收运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投放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垃圾分类回收设施。
(四)落实资金保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同时加大对垃圾分类的经费投入,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充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和运营服务。
(五)强化督查考核。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城市文明创建督查内容,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评办法》,根据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深入开展。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胡政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胡政华同志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副局长(副主任)、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
免去:
陈智胜同志的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张永海同志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副局长(副主任)、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2021年12月19日
休宁县民政局关于印发《休宁县村(居)务公开事项目录》(2021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政务公开事项与村(居)务公开事项的衔接工作,依据市民政局《黄山市村(居)务公开事项目录》(2021版)(黄民基函〔2021〕25号)的有关规定,重新修订完善了《休宁县村(居)务公开事项目录》(2021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规范做好村(居)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村(居)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村(居)务公开是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落实到基层的具体体现,是实行监督、约束和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城乡社区和谐稳定的制度保证。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村(居)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推进村(居)务公开规范化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真正把这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内容。凡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居)民希望了解和参与的事项,无论事前、事中、事后,都要进行公开(政策法规要求保密的除外)。要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居)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要根据乡村振兴形势需要,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要将各类乡村振兴项目国家支持资金使用、村集体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类涉农补贴、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评议发放等惠民政策及民生工程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同时,村级承担的公益性项目严格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方式和时间。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点题公开”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坚持公开栏公开与会议公开、入户公开、媒体公开相结合,以公开栏公开为主,并针对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适宜的公开方式。对于一般的村(居)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
四、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程序和档案。要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规范公开程序,原则上按照提议—确定—公开—(质询答复)—建档的程序进行,增强公开效果。各村(社区)要建立村(居)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村(居)务公开的有关材料、记录。村(居)务公开档案包括:村(居)务公开内容,村(社区)“两委会”会议记录,影像资料,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村(居)民关于村(居)务公开的意见和答复情况等。村(居)务公开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全面反映村(居)务公开整个过程。
各乡镇要把规范村(居)务公开作为维护城乡社区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每季度至少要对村(居)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听取群众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坚决防止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现象。对公开失真失实、群众意见大的重点村(居)、难点村(居),要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确保其按要求进行村(居)务公开,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附件:休宁县村(居)务公开事项目录(2021版)
休宁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28
休宁县村(居)务公开事项目录(202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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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依据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时限 |
公开时间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村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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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务 |
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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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实施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
√ |
2 |
卫生健康 |
|
国家卫生健康方面政策的落实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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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和物资管理 |
|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
每季度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4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救助情况 |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救助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5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情况 |
每季度 |
全年末端公开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6 |
征兵、抚恤、优抚工作情况 |
|
入伍情况、抚恤、优抚(含烈军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及其它)资金发放情况 |
每月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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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情况 |
|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公示表 |
每学期一次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5天 |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8 |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移民后扶持资金 |
|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移民后扶持资金发放情况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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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府补贴补助发放 |
|
1.种粮直接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误工补贴等补贴发放情况;2.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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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务 |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
村集体经济所得组织收入与支出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11 |
财务收支情况 |
|
村(社区)财务收支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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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债权债务情况 |
|
村(社区)债权债务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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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干部报酬 |
|
村(社区)干部报酬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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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 |
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村集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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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林权交易 |
公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信息,包括:出让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基本情况、出让价格、出让期限等。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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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1.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告,包括项目名称、委托方、公流转标的基本情况、标的用途要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竞价程序等;2.项目成交结果。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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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1.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公告,包括项目名称、委托方、出租标的基本情况、房屋租赁用途要求、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竞价程序等;2.项目成交结果。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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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1.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公告,包括项目名称、委托方、标的基本情况、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竞价程序等;2.项目成交结果。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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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
|
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收支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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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村集体债权债务 |
|
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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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和股份分红 |
|
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和股份分红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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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筹资筹劳 |
|
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实施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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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支持美丽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
|
社会各界支持美丽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
每季度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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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村级 |
干部组成人员及分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 |
村(社区)干部组成人员及分工 |
信息生成 |
全年公开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25 |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情况 |
|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情况 |
信息生成 |
全年公开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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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社区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
|
社区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
信息生成 |
全年公开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27 |
村(居)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
|
村(居)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
信息生成 |
全年公开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28 |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实施情况 |
|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实施情况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29 |
农业水利、机耕建设情况 |
|
村水利、机耕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招标投标及实施情况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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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村道路、桥梁铺建维修计划 |
|
村道路、桥梁铺建维修计划、立项、承包方案、招标投标及实施情况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31 |
公共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
村(社区)公共卫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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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
村(社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33 |
改水、改厕工程项目计划 |
|
村改水、改厕工程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招标投标及实施情况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34 |
村干部及村民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
村干部及村民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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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民主评议村(社区)干部情况 |
|
民主评议村(社区)干部情况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36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37 |
村(居)民意见反馈情况及处理结果 |
|
村(居)民意见反馈情况及处理结果 |
信息生成 |
每季度首月15日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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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村(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
|
村(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
信息生成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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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应当让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其他事项 |
征地补偿 |
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包括拟征收土地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 |
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同步公开。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县区、乡镇街道征地管理部门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40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包括:(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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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材料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包括:(1)《听证通知书》;(2)听证处理意见;(3)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①《听证通知书》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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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
信息制作或获取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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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
信息制作或获取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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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征地批准文件 |
征地批准文件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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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征收土地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 |
收到征收土地公告20个工作日内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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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
获得支付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转为村务档案。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村/社区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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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村庄规划 |
村庄规划批前公示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
不涉密的规划方案文本、图件等 |
规划送审报批前,不少于30日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30天 |
县乡规划部门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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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村庄规划批后公开 |
规划批准文件、不涉密的规划文本、图件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20天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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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1.《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2.《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皖发〔2016〕42号) |
1.法律法规资讯; |
信息制作或获取20个工作日内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县乡司法部门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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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1.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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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救灾领域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 |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
信息制作或获取20个工作日内 |
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公开时限不得少于7天 |
县乡应急管理部门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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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灾情救助核定 |
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受灾对象、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
53 |
救助审定 |
1.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2.申报材料;3.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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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1.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救助对象、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须保护个人隐私等信息);2.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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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2.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救助对象、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须保护个人隐私等信息) |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