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县地名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形象。经研究,决定成立休宁县地名委员会和地名委员会专家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宁县地名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吴雁冰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何升健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程成进 县民政局局长
委 员:邹文利 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储树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章迎春 县民政局副局长
俞翠英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盛雪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张永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
汪勇进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徐兴苗 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党组成员
吴晓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程云彪 县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
丁志强 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
张建爱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副主任
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地名办),设在县民政局,章迎春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二、地名委员会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县地名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县域范围内各类地名名称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负责县域范围内标准地名的检查督导、推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地名名称的收集整理、成果转化、信息入档,开展对外咨询服务;指导地名标志的制作设置、管理和维护。
三、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各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地名主管部门上报的规范地名,发布地名公告等工作。
(二)县民政局:负责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开展地名咨询服务;负责规范管理全县街道、建筑物等标准地名标志;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在道路、建筑物、住宅等工程竣工时地名验收工作。
(三)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工程项目标准地名使用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地名名称审批工作,根据县地名办地名审核意见办理立项手续。
(四)县公安局:在户籍管理过程中,使用标准规范地名;配合县地名主管部门做好使用标准地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协助清理违规地名及标志。
(五)财政局:负责做好地名工作经费保障事宜,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本部门相关业务的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使用标准地名,对未办理地名使用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负责在地籍登记、申报和土地征用划拨、规划利用以及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中使用标准地名。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区规划区内需进行地名命名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前,查验相关地名命名文件,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命名手续;提供城区管辖范围内街路巷地名命名申报相关资料,按国标设置地名标志,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地名推广使用工作,做好县域范围内各类交通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
(九)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协助县地名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地名法规政策的宣传,审查电视、广播报道中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负责旅游景点标准地名推广和规范标志设置工作。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查在工商登记、名称变更、营业执照发放以及广告发布工作中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十一)县城管执法局:协助县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城区地名标志管理。
(十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宣传、推广县经济开发区内标准地名的使用和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会同县地名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地名命名工作。
(十三)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负责地名名称来历、历史沿革等地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城区内街、路、巷等地名名称的考证。
四、地名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 长:程成进 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章迎春 县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汪顺生 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四级调研员
黄永强 县政协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专门委员会主任
胡冬发 县委宣传部二级主任科员
邹文利 县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金 旭 县委教育工委委员
徐兴苗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党组成员
宁 蓉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陈开曦 县摄影家协会会长
王 辉 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人
五、地名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职责
做好地名委员会和地名主管部门参谋和助手,负责对申报的地名命名、更名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对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有关名称,提出规范性意见和建议。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