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202-00076 信息分类: 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2-01-31
发布机构: 休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2-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政通 〔2022 〕 1号 词: 禁渔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2-02-03 14:52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休宁等5县(市、区)申请实施禁渔的批复》(皖农渔 〔2014 〕 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实行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以下天然水域实行全年禁渔:

黄山大鲵自然保护区

夹溪河瘤拟黑螺放逸短沟蜷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大源河 (含支流)水域

小源河 (含支流)水域

率水流口镇段 (含支流)水域

碜溪河水域

榔溪河水域

沂源河板桥乡段 (含支流)水域

颜公河金坦至牛岭河口段水域

汊水河 (含支流)水域

三村河东临溪镇段 (含支流)水域

溪西河 (含支流)水域

璜尖河 (含支流)水域

白际河 (含支流)水域

龙田河 (含支流)水域

夹溪河休黟县界至里梓坑段、琅斯至横江入口段水域

横江夹溪河口至万安坝水域

二、禁渔期
除禁渔区外的其它天然水域实行从2022年3月1日 0时

6月 30日 24时禁渔。

三、执法监督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或破坏天然水域鱼类自然繁殖、增殖的行为,禁止收购、销售天然水域渔获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禁止捕捉、杀害、非法买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县农业、公安、市监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 110、 0559-7530420。

 

202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