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号(总第51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3号
(总第51期)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金俊勇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焦长宝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
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
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1日
休宁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企增效工作,奋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融资支持。2022年3月31日前,市场主体注册地在休宁的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银担”等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或制造业企业新增有效订单经确认后新增500万以上贷款,且贷款期限满1年(含1年)的,由县财政给予贷款主体1年的1.5%贴息补助,并给予贷款银行1年的1%放贷补贴;对于担保费率低于1%的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政策性担保公司注册地在休宁的,由县财政给予担保公司1年的1%担保费补贴。以上奖励标准贷款计算基数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休宁县人行按职能分工负责;联系电话:0559- 7511336)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加大对企业稳岗扩岗的支持力度,2022年上半年,对县内中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初次在休就业或新招用返乡人员(有休宁县外企业工作经历且2021年未在休宁企业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统筹资金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新增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59-7518830)
三、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对2021年度产值超2000万元或2022年上半年产值超1000万,2022年上半年产值同比增长10%—15%的工业企业,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2万元;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4万元;2021年一季度产值无基数的新投产工业企业,2022年一季度产值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4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59-7518262)
四、推动工业企业增产投入。对2021年度产值超2000万元或2022年一季度产值超500万元,2022 年一季度进行电增容的工业企业,由县级财政按内外部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不高于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不高于上年同期企业单位工业产值能耗的前提下,对2021年度产值超2000万元或2022年一季度产值超500万元,2022年一季度用水、燃气用量同比增加的工业企业,由县级财政按照实际增加用量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59-7518262)
五、加大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免申即享”。鼓励我县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减免在孵科技型企业租金。对2021年度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2022年一季度技改项目投资同比增长15%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新增投入300万元奖励4万元;2022年新上技改项目的工业企业,2022年一季度每投入300万元奖励企业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电话:0559-7512240)
六、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发展。2022年,首次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考核体系的企业,每户企业奖励5万元。每季度末当季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超过1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增速的企业,每户企业奖励6万元。每季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位于全县前5名企业,且增速高于全县平均增速的企业,每户企业奖励3万元。每季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速位于全县前5名企业,且累计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或当季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每户企业奖励6万元。以上政策可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0559-7516770)
七、促进商贸企业稳销稳供。鼓励商贸企业开展展示展销等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对在库限上或达到限上标准的批发、住宿企业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且同比增量位于全县行业前5位的,限上或达到限上标准的餐饮、零售企业2022年一季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且营业额同比增量位于全县前10位的,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一季度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25%以上,且纳入限上统计或达到限上标准的电商企业(含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59-7513669)
八、支持文旅产业发展。组织开展“黄山人游齐云山”“安徽人游齐云山”等优惠活动。鼓励旅游企业、景区景点举办、参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旅游推介、展览展销等活动。组织发放总额50万元的文旅消费券,鼓励游客在休宁参团旅游,鼓励游客和市民在县域景区景点、旅游民宿、旅游星级饭店、电影院、书店、娱乐场所、演出场所等旅游和文化娱乐场所消费。(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联系电话:0559-7513705)
九、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量每50万元奖励1万元。一季度新入规的新开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0559-7516770)
十、鼓励重点项目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对列入2022年度休宁县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社会投资项目企业业主,针对首次贷款、无还本续贷、提高信用贷款比例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核、放贷流程。2022年4月底前,对实质开工且持续推进的社会投资计划新开工市级重点项目(含提前至2022年4月底前开工项目,且施工许可证等证件要素齐全),给予企业业主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人行休宁县支行、黄山银保监分局休宁监管组按职能分工负责;联系电话:0559-7518203)
十一、鼓励建筑企业尽快开工复产。对2022年6月底前计划开工的重点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绿色建筑方案审查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容缺事项按照《关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实行容缺办理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试行)》黄建管〔2022〕24号文件执行)。对2022年3月15日(含)前建筑工地用工量达到节前正常水平且正常施工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或者2022年上半年建筑业产值或建筑业产值增幅排名前5位的建筑业企业、2022年上半年入库且建筑业产值在2000万(含)以上的,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59-7510561)
十二、全力做好为企服务。加快涉企财政资金拨付,2021年度涉企资金原则上3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2022年度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原则上2022年9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开展“新春访万企 助力解难题”活动,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定期举办政企座谈会,推深做实“四送一服”和驻企服务清单式、闭环化诉求收办机制,及时解决企业诉求,以一流的营商环境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联系电话:0559-7512921、0559-7515824)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申报办法)并负责政策落实。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金俊勇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金俊勇同志任县统计局局长;
许凌云同志任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方宏同志任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公管局)副主任(副局长);
金旭同志任县教育局副局长;
谢苗峰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江文辉同志任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政府金融办、县政府国资委)副局长(副主任);
方琦琦同志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
吴新如同志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吴晓东同志任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勇同志任县林业局副局长;
吴卫国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吴伟同志任县政府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伟同志任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潮蒙同志任县融媒体中心(休宁广播电视台)副主任(副台长)(试用期一年);
汪海青同志任县政府热线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汪慧箐同志任县市场监管局齐云山市场监管所所长;
郑建光同志任县市场监管局蓝田市场监管所所长;
王钢同志任县市场监管局溪口市场监管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余洋同志任休宁横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汪东标同志的县统计局局长职务;
汪向阳同志的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保留正科级待遇;
邹文利同志的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公管局)副主任(副局长)职务;
章迎春同志的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余青峰同志的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县政府金融办、县政府国资委)副局长(副主任)职务;
金俊勇同志的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江文同志的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方宏同志的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职务;
吴卫国同志的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谢苗峰同志的县政府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方琦琦同志的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职务;
吴顺九同志的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
占智民同志的县司法局板桥司法所所长职务;
余庆锋同志的万安坝工程管理所所长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黄建国同志的县疾控中心主任职务;
吴献君同志的县市场监管局齐云山市场监管所所长职务;
汪慧箐同志的县市场监管局蓝田市场监管所所长职务;
郑建光同志的县市场监管局溪口市场监管所所长职务。
2022年2月26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焦长宝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焦长宝同志任县疾控中心主任。
免去:
焦长宝同志的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2022年3月17日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休宁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
休宁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1〕585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2〕26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有效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有效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合理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支持粮食生产,确保县域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精准高效。结合我县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确定此次补贴发放的对象为粮食作物: 包括县域范围内种植的水稻、玉米、豆类(大豆、绿豆、红小豆、其他豆类)、薯类(马铃薯、甘薯)。
(二)生产者受益。对我县区域内合法耕地上(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的实际粮食生产者(包括农民、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补贴。种粮大户等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水田)经营权,从事粮食生产的,由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明确的,由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与农户签订合同未明确的,由个人和组织与农户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同一地块不得重复申报。
(三)规范操作。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要公开透明,过程要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便民高效原则,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兑现。对国家和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不予补贴。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民或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种粮大户等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依据。以农民、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和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当年在合法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为补贴发放依据,原则上不超过该地块土地确权颁证面积。包括水稻、玉米、豆类(大豆、绿豆、红小豆、其他豆类)、薯类(马铃薯、甘薯)播种面积的总和。
(三)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拨付我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总量和实际种植面积测算亩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根据全县汇总面积和省下拨资金测算,县域内执行统一标准。
(四)补贴兑付。按照“一卡通”发放相关程序,由乡镇在前期摸底、调查、统计和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乡镇202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分户清册》,村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涉农“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对新型经营主体等其他不适宜“一卡通”打卡发放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通过报账兑付。
四、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做好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调查,制定《休宁县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部署全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3月25日前)
(二)开展政策宣传。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集中开展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宣传,为补贴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做好群众和媒体的释疑答惑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3月31日前)
(三)做好补贴面积登记。各乡镇负责本区域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的组织实施,做好申报、登记、核实、公示和发放工作。根据《清册》内容,参照土地确权登记档案,采取农户申报和组织人员上户登记等方式(在外务工的,通过电话摸排),汇总申报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各乡镇对收集的事项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并实行村级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清册》完整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行文上报,同时报送电子版(4月8日前)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等对乡镇上报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清册》进行复核认定,于2022年4月15日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代办金融机构在办理补贴发放时,应在摘要栏上注明“种粮一次性补贴”字样(4月15日前)
(五)总结评估。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评估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与建议,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2022年4月30日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审核确认《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资金清册》,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汇总核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面积数据,建立全县补贴面积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面积到户(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情况的登记和审核工作,建立本乡镇补贴面积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报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清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村务公开栏等,广泛宣传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确保工作平稳落实。同时,积极争取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为政策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有效应对农资价格上涨,保障种粮农民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的实际工作举措。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工作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设立咨询热线电话,确保政策咨询渠道畅通,对农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予以答复,确保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五)严肃工作纪律。在落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中,切实做到“六到户”,既“政策宣传到户、资金分配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公告通知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严格执行“八不准”,既“不准擅自改动明白卡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农户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干部或他人代领补贴、不准违规收取农户“一卡通”存折、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不准阻扰农民自由提取补贴资金核搭售物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六)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水利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补贴发放过程中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电话: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7512048
财政局 751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