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4号
(总第52期)
县政府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休宁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本)》和《休宁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2022年本)》的通知
中共休宁县委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状元英才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休宁县建筑企业评先评优的通报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休宁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基准地价、城区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民政局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休宁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休宁县乡镇政府
权责清单(2022年本)》和《休宁县乡镇
配合事项清单(2022年本)》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精神,持续深化“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开展优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1〕320号)要求,现将《休宁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本)》和《休宁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2022年本)》予以公布。
《休宁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本)》事项的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县直部门承担配合责任;《休宁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2022年本)》事项的责任主体是县直部门,乡镇政府承担配合责任。各乡镇政府和县直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及规定流程履行职责,提升基层管理服务效能。
清单公布后,《休宁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1.休宁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本)
2.休宁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2022年本)
2022年3月30日
休宁县乡镇政府权责清单(2022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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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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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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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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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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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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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受委托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林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根据县级林业部门委托,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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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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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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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确认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 |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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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救助政策的制定、宣传,适时对乡镇开展培训进行和业务指导;编制城乡低保资金当年预算及用款计划;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救助对象人数,按月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户中;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救助对象核对及动态管理工作;对乡镇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复核,加强监管。对乡镇书面上报的新纳入低保人员进行抽样调查,对需要进行低保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的近亲属申请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 |
1.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家庭动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对申请城乡低保的,应在受理当日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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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民政部门负责本县特困供养救助政策的制定、宣传,适时对乡镇开展培训和进行业务指导;编制特困供养资金当年预算及用款计划;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救助对象人数,按月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户上;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救助对象核对及动态管理工作;对乡镇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复核,加强监管。对乡镇书面上报的新纳入特困人员进行全面复核。 |
1.负责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动态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对申请特困供养的,应在受理当日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审核审核手续;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本辖区内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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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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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规划 |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
在县级交通部门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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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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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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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权力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
公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 |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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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做出确认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反馈乡镇,以及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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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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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 |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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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权力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民政部门对乡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
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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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 |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经营权流转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不得受理和调解由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已经依法处理的纠纷。乡镇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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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三款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社区或镇政府转报的申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对象范围,进行实物配租,签定合同、收缴租金和保证金,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申请人为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对象的,在规定时限对其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分别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
仅限镇人民政府 |
22 |
其他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第三款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社区或镇政府上报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
申请人为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对象的,在规定时限对其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分别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
仅限镇人民政府 |
23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受理、审核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和居民小区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 |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同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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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 |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乡镇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林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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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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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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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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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林业部门根据《休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方案》,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协助申请补偿人按赔付程序进行报案;如遇较大事故发生,协助保险公司和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查。 |
根据《休宁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方案》,协助申请补偿人按赔付程序进行报案;并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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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 |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相关医疗救助费用。 |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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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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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权力 |
兵役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
人民武装部负责预备役登记、审查乡镇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 |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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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乡镇配合事项清单(2022年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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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牵头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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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部门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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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级 |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执法 |
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9.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在教育部设立协调机制专门工作机构,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双减”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关键环节、薄弱地区、重点对象等,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形成警示震慑。 |
教育部门抓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双减”有关工作。 |
将校外培训机构巡查纳入网格员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劝导制止,并上报给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整治联合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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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级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
配合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支持帮助学校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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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
加强欠薪预警排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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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民政部门 |
殡葬管理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
乡镇负责履行殡葬整治属地管理职责。开展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在清明节、冬至、中元节等节点,对重点区域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组织实施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配合部门查处殡葬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说服教育、社会维稳等工作。协助部门核查殡葬违法行为整改动态。对正在占用耕地林地、乱埋乱葬、违规建坟的,属地乡镇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上报民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不听劝阻或拖延时间继续违建的,属地乡镇组织人员代为恢复原状;“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及城乡建设规划区域内的活人墓由民政等部门牵头、属地乡镇配合执法力量依法拆除,新坟责令限期迁移,白化坟、豪华墓通过覆土植树遮挡等方式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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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级民政部门 |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依托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
由民政部门牵头,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皖办发﹝2021﹞8号)文件,民政、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编制、应急、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是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实行社会化经营托管的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要做好托管经营机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权益;未实行社会化经营托管的养老服务机构(敬老院)负责人,由乡镇分管负责人或民政办正式工作人员兼任。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协助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取证等工作。协助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配合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说服教育、社会维稳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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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级公安部门 |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
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
公安部门负责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
乡镇、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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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级公安部门 |
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
由公安部门牵头,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要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容)、农业(农业机械)、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
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辖区内乡级、村级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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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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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反规划情况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定性为违法建设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交城管部门依法处罚。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协助做好日常规划建设的宣传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超出乡镇权限的,将发现违法线索的核实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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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或接到乡镇上报的问题线索后,及时进行实地核实认定;确认违法的,依法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
保护管理工作,发现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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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乡镇。相关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统筹乡镇、村(社区)两级网格化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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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实施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或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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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水质开展监测。 |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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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河流流域及相关涉水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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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园区危废、固废日常检查巡查,督促涉危废企业制订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审核,监督指导企业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监督管理危废收集、贮存、利用单位,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完成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对乡镇相关工作进行评估通报;组织开展危废固废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配合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危废固废的产生量、类别、贮存、去向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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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深度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及省、市、县减排目标的落实。开展环境承载力监测、评估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工业废气深度治理工作,督促全县企业废气治理提升改造,积极编报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
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做好问题整改及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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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扬尘综合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机动车等扬尘治理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做好辖区日常保洁,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建筑工地、拆迁工地、重点工程、道路运输、矿山开采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及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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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编制《休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全县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县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做好大气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督促重点废气排放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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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停产、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活动。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编制《休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应急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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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治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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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秸秆禁烧专项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负责秸秆禁烧工作,做好日常督查和执法工作。 |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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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声、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高音广播喇叭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巡察,对企业生产加工产生噪声监管负责。 |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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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责任机制,中央统筹指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政策引导,形成协同推进工作合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建管等,审批乡镇提出的危房改造申请。 |
负责危房入户审核、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做好危房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工程安全管理,指导村(社区)做好评议、公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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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
1.《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
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对辖区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社区)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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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审查批准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原有站址的调整,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联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指导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治超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督促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利用该信息平台,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 |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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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
负责区域内饲养动物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建立档案、统计上报等工作;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后,及时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以及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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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全面实行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定点屠宰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落实乡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动态管理乡镇生产主体名录;开展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服务及培训宣传;开展日常巡查及抽查检测等工作,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发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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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渔业监管执法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五、加大市场清查力度,斩断非法地下产业链。 |
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发挥渔政管理末梢和执法探头作用,对辖区内渔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摸底核实、日常巡查,做好禁渔禁捕特别是长江流域禁捕的政策宣传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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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发布农作物病虫预报,做好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控工作,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和指导等工作;协助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和防控工作,并及时核实重大植物疫病防控相关投诉举报,发现植物防疫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给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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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级农业农村、林业部门 |
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抓好各渠道试验,提升试验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推动品种登记工作,提升种子检验能力,落实品种展示评价工作总体要求,强化良种繁育服务,加强种子供需形势分析、种子市场动态监测和种业统计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巡查机制,查处违规经营、经营场所不规范等问题。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协同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开展农作物种子及林木种苗(种子)检查,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调查取证、现场处置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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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肥料监督管理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药、肥料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指导乡镇做好相关工作。 |
配合做好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药、肥料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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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级水利部门 |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水利、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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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级水利部门 |
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通报乡镇相关情况。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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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级商务部门 |
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监管执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商务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履行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等工作,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劝告制止,上报县安委会,由具有执法权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加油站、商场超市、餐饮经营单位,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流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县级有关部门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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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依法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实名登记、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娱乐场所“黄赌毒”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伪造变造演出门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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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旅行社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以及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或备案的依法进行查处。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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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级出版行政部门 |
对擅自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行为的监管执法 |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
对辖区内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巡查,发现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上报相关部门查处,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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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广播电视部门 |
对擅自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监管执法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处罚款。 |
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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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
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根据《休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休政办秘〔2021〕73号)要求,外事、网信、台办、发展和改革、教育、商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医疗保障、红十字会、生态环境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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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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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等。 |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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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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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防汛抗旱组织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
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本级防指日常工作。 |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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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应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情况汇总、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指导乡镇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按照上级政府要求,做好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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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应急管理、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域内森林防火、扑救工作,建立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预防、扑救方案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现场扑救等工作。 |
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责任制落实、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和群众性消防队伍,储备森林消防物资,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参加预防扑救专业培训,积极配合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统筹乡镇、村(社区)护林防火力量,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火灾隐患情况报告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并立即做好火灾早期扑救、疏散受威胁群众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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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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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日常安全监管执法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依规进行抽样检验并向社会公布结果;落实餐饮服务网格化监管责任,加强网络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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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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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零售和化妆品经营环节,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有因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开展相关问题产品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相关领域疑似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情况核实、抽检、执法等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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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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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消费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开展职权范围内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接受、处理、督办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职责范围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及咨询服务,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
支持配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和培训。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做好配合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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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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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
市场监管、有关行业监管和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企业、商贩(铺)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入户调查、秩序维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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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收费违法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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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
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 |
结合常规工作日常巡查,发现或收到传销、违规直销等行为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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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成品油非法经营监管执法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42号):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面落实专项行动各项任务,实现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流动加油车(船)全面清除,非法油品来源全面切断,油品质量全面提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力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持续推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
根据《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依法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休政办秘〔2021〕28号)要求,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
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劝告阻止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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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城管部门 |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遗撒、泄漏物料等行为的监管执法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废弃物,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
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设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实施方案进行核准,监督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倾倒、堆放、利用等处置活动,监管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场所; |
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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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部门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
林业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防治预案;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
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进行全面摸排和监管;发现病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检疫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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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县级林业部门 |
林木采伐的审批后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
林业部门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及监管工作,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推送至乡镇。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乡镇上报的乱采滥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
实行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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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部门 |
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统筹乡镇、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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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消防救援部门 |
消防安全监管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参加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小型消防站或消防点,社区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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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及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
乡镇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协助处置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电力建设的行为和盗窃电能的行为;协助处置违反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协助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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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县级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各村居监管员协助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协助有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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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休宁县委 休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新状元英才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2年4月22日)
为全面贯彻《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奋力打造高水平人才高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皖发〔2022〕12号)、市委市政府《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迎客松英才计划”引领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黄字〔2021〕22号),落实市委市政府“四千工程”“双招双引”工作要求,认真实施人才强县、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贯通,树立“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大人才观,构建深情爱才、创新育才、开放引才、大胆用才的人才政策体系,营造“行行出状元,人人建功业”的社会氛围,现就实施“新状元英才计划”推动新阶段休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人才发展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具有竞争力的人才体制机制基本形成,科学高效的人才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建成一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的新状元人才队伍,为加快建设高品质休闲康养胜地,开创现代化美好休宁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人才总量稳步增长。全县人才资源总量达到3.8万人左右,每万名劳动力中研发人员达到35人年,市级以上人才计划获得者7名;汇聚高层次人才团队2个,高端人才70名,大中专等基础人才1500名,农村实用人才达3500名,较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人才结构更加合理。高层次创新人才显著增加,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高等教育比例达到全市平均水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左右。人才布局更趋优化,城乡人才融合发展,农村基层人才保障明显加强。
——人才环境日益优化。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等作用更加有效,人才支持政策更加开放,人才投入保障更加有力。开展高层次人才分类服务管理,建立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人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显著改善。
——人才红利充分释放。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全县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3%以上,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形成一到两个具有核心技术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升。
二、人才专项引育计划
(一)智能制造产业人才专项。以汽车配件、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及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所需人才引育为主线,围绕产业链构筑人才链,突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批次新材料研制及推广应用紧缺人才,编制智能制造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和企业目录。创新项目制、候鸟制、兼职制、组合式等方式,加大高端人才柔性引进力度。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技术学校(院)联合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定期组织行业内企业家、高级管理人才、技术创新人才赴长三角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对行业领军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行业技术专家、制造工匠等给予人才资金补助。到2025年,引育智能制造领军人才3人以上,行业技术专家5人以上,制造工匠10人以上,引进储备智能制造产业紧缺特需专业人才30名。(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绿色食品产业人才专项。编制绿色食品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和企业目录。支持绿色食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深入推进校企共建人才培训中心等平台,引进一批有意来休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定向培育一批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贯彻落实“徽厨培育计划”,通过“徽厨”大师工作室评选、“徽厨”技能大赛、“状元美食节”等活动,促进徽菜技能人才交流。到2025年,引育绿色食品产业领军人才2人,科技创新人才团队1个,专业技术人才5人,引进储备绿色食品产业紧缺特需专业人才100名。(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休闲康养产业人才专项。围绕“高品质休闲康养胜地”人才需求,编制休闲康养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企业目录。支持黄山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和徽匠学校开设文化旅游和健康服务相关专业。大力引进省级以上文艺名家、知名运动员、知名文旅管理者等,着力打造名家工作室、云直播间、经营管理实体等载体,为名家创造良好的施展空间和平台;鼓励导游员、民宿管家等参加专业技能比赛、设立技能工作室;积极建设非遗传承人工作室,服务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大力扶持新安医学传承创新发展,柔性引进医学院教授、中医专家、中医药人才开展业务、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到2025年,培育本土优秀文化文艺、产业经营、文旅融合、新闻传媒、体育运动人才300名,引进医疗康养高级人才10人以上。(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融媒体中心)
(四)社会事业人才专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建立名师名医梯级培养体系,加大优秀教师、医生的引育力度。建立健全教育医疗卫生人才柔性使用机制。每3年遴选5名左右休宁名师、名医纳入高层次人才目录,遴选100名中青年骨干到发达地区学校和医疗机构进修深造。加强农村社区全科医生等基层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紧缺人才引育。强化与休宁籍名医或退休名医对接,通过建立专家工作室等形式,激发其服务桑梓的热情。到2025年,实现全县培养各类专业名师、名医20人以上,新增副高以上职称20人,培养农村社区医生60名。(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
(五)青年创意创新创业人才专项。积极推动休宁经济开发区争创省级青年创业园。推进孵化器等专业化平台建设,运用政策性担保、融资支持、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助力青年(大学生)创意创新创业。积极打造各类文化型、体验型业态进入景区、街区和楼宇,创新体验消费场景和适宜社交场景,推动创意项目落地。筹建一个集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于一体的徽州建筑产业实训基地。通过人才周转房、生活补助等形式,加大面向部分重点高校引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把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基础工程,扎实开展“家燕归巢”青年学子暑期实习、支持省内高校大学生创意创新创业等工作,切实提升优秀高校毕业生留休率和回流率。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采取订单培养、委托培训等多渠道的古建等技术人才培养形式。到2025年,在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新集聚大学生500名以上,全县新增大学生创业主体500个,培育古建工匠100人以上。(责任单位:团县委、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休宁经开区管委会)
(六)乡村振兴人才专项。加快培养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公共服务、乡村治理、农业农村科技“五类人才”。突出“学历+技能+创意创业”导向,大力培育农村高素质农民队伍。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鼓励带头人参加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实施乡村创客培育工程,将农村电商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鼓励科技特派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以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资金入股、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服务对象结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利益共同体。结合乡村产业服务团工作,鼓励特色种养殖户与“皖美”“田园徽州”等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首席专家工作室结对帮扶,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到2025年,引进培养新农人850人、能人乡贤1000人、乡村创客200人;实现全县行政村科技特派员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
(七)社会工作人才培育专项。以社会组织带头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为重点,加快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劳动就业、社区治理、社区调解、残障康复、养老护理和家庭生活服务等重点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薪酬激励、职级晋升、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社会工作人才使用激励机制。推动基层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构建知识普及、职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等相结合的培训体系。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和岗位,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推进社会工作人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到2025年,建立全县社工服务机构1家以上,各级社会组织新增30家,实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超300人,其中持证人才达100人。(责任单位:县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