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6号(总第54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6号
(总第54期)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城区公办中小学入转学实施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休宁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休政办〔2020〕17 号)和《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休政办〔2021〕8号),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履行法定程序。列入《2022 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承办单位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说明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二、严格目录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和《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对列入《2022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应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按程序经县司法局初审后,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补报立项(立项申报表见附件2)。
三、强化工作责任。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同时按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报送工作,确保2022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时按质完成。2022 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或修订完成情况以及备案材料报送工作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同时,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实现决策事项程序全过程记录。
各决策机关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附件:1. 2022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 2022年度制定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申报表
2022年6月7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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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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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承办单位 |
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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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
修订完善《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2022年1月 |
2 |
修订完善《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2022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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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休宁县加大稳企增效力度实现良好开局若干政策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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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修订完善《休宁县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孵化考核管理办法》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2022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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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县卫生健康委 |
2022年3月 |
6 |
修订完善《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2022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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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修订完善《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2022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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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休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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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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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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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休宁县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202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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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齐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黄山市休宁县万安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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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休宁县“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
县交通运输局 |
202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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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休宁县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民增收行动实施方案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2022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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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休宁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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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休宁县细分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
县科商经局 |
2022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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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安广网络休宁分公司职工信访事项化解工作实施方案 |
县文旅体局 |
202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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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休宁县“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2021-2025) |
县农水局 |
2022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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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2年休宁县城乡公交化改造及交旅融合实施方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2022年4月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等五项制度》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9日
休宁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黄山市行政执法协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是指县政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提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或者由县政府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第三条 县内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经批准集中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裁决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全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或者裁决:
(一)因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
(二)因联合执法发生争议的;
(三)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行政执法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的涉及“三定”方案的争议,由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
(一)不涉及法律规范适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务争议;
(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
(三)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争议事项的协调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在执法中发生的职责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县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协调,或者向县政府申请裁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权主动协调: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争议事项;
(三)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既不主动自行协商也不向县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提交协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协调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二)需要协调的事项;
(三)自行协商情况及分歧意见;
(四)解决方案建议及理由;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应当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协调的行政执法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申请材料。未按规定补齐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属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告知申请协调的行政执法机构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也可直接移送有权受理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受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与行政执法争议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
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材料。
县司法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其中涉及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对具体案件权限争议进行协调、需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协调的行政执法机构,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解释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
第十四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时,应当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机构编制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参加的协调会议,或者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争议事项不及时处理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的,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争议协调事项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协调,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达成一致意见或就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结果和建议,加盖县司法行政部门和争议各方印章,送达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执行;
(二)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机构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争议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报请县政府裁决,县政府作出《行政执法争议裁决书》;
(三)争议事项不属于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上一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有权处理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争议未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单方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自觉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争议裁决书》,并将执行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协调意见、裁决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机构不执行协调意见、裁决决定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报请县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监督有关行政执法机构执行。
行政执法争议协商、协调和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追究其直接负责的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及时自行协商且不申请执法争议协调,造成行政执法混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挠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的;
(三)自行协商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或者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争议裁决书》的;
(五)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协调或者在协调意见生效前,擅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总结报告年度内行政执法活动全面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包括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相关情况说明及有关数据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行政执法其他有关数据。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须对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进行统一整理,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县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公开主体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各乡镇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县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内设机构为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有关投诉举报,发现本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及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投诉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没有法定期限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内予以回复。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作用和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领导全县范围内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下列情况纳入通报范围: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及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
(四)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六)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七)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理情况。
第四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采取定期通报和适时通报相结合,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五条 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可总结先进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对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整改的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被通报表扬、被要求整改及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理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对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县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
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的,报请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 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具体工作的部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的投诉、举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资料;
(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意见;
(四)办理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的案件的移送;
(五)办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核申请;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依法移送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适用依据错误的;
(六)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委托机关对外承担责任,受委托组织的具体执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责令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四)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暂扣行政执法证;
(三)注销行政执法证;
(四)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构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的执法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在15日内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或者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成立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其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理。
第十九条 调查终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管理权限,作出以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二)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者属于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追究责任;
(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事实和证据;
(三)给予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申请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配套制度,规范执法活动,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数字化个人执法档案、执法信用信息库以及重要执法场所的电子视频监控设施,为减少和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提供科技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
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 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县已对2021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开展了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其中A类企业13 户、B类企业29户、C类企业21户、D类企业3户。
请有关单位分类精准施策,优化要素配置,加速低效企业整治提升,着力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2021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评价结果 |
1 |
黄山奥特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A类 |
2 |
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
A类 |
3 |
黄山友宸茶业有限公司 |
A类 |
4 |
昌辉汽车电器(黄山)股份公司 |
A类 |
5 |
黄山三佳谊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A类 |
6 |
黄山东安新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A类 |
7 |
黄山华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
A类 |
8 |
黄山市昌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A类 |
9 |
休宁县永旺砂石预制品有限公司 |
A类 |
10 |
黄山市展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A类 |
11 |
黄山恒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A类 |
12 |
黄山市鸿亚化工有限公司 |
A类 |
13 |
黄山王光熙松萝茶业股份公司 |
A类 |
14 |
黄山市天壮实业公司 |
B类 |
15 |
休宁县洪里心怡茶厂 |
B类 |
16 |
黄山市华大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17 |
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 |
B类 |
18 |
休宁县华园绿茗精制茶厂 |
B类 |
19 |
黄山市休宁县龙珠茶叶精制厂(普通合伙) |
B类 |
20 |
黄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
B类 |
21 |
安徽金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B类 |
22 |
黄山荣腾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23 |
黄山市龙盛茶叶有限公司 |
B类 |
24 |
黄山市开神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25 |
黄山市齐云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
B类 |
26 |
黄山市新安源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 |
B类 |
27 |
黄山市徽毫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28 |
黄山市信德成胶业有限公司 |
B类 |
29 |
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B类 |
30 |
黄山市天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
B类 |
31 |
黄山市双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
B类 |
32 |
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B类 |
33 |
黄山市白岳活性白土有限公司 |
B类 |
34 |
黄山市品香苑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35 |
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B类 |
36 |
黄山嘉羽服饰有限公司 |
B类 |
37 |
黄山市碧馨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38 |
黄山市俊轩日用品有限公司 |
B类 |
39 |
黄山市新方净化彩钢有限公司 |
B类 |
40 |
休宁县河西精制茶厂 |
B类 |
41 |
休宁华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B类 |
42 |
昌辉精密模具(黄山)有限公司 |
B类 |
43 |
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
C类 |
44 |
黄山市率水源茶叶有限公司 |
C类 |
45 |
黄山市汀兰茶业有限公司 |
C类 |
46 |
凯盛石英材料(黄山)有限公司 |
C类 |
47 |
黄山市金童水泥有限公司 |
C类 |
48 |
黄山市多瑞尔科技有限公司 |
C类 |
49 |
黄山市宝纳制茶有限公司 |
C类 |
50 |
黄山市毅华木竹工艺品有限公司 |
C类 |
51 |
黄山市国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C类 |
52 |
黄山市商叶制茶有限公司 |
C类 |
53 |
黄山茗飞茶业有限公司 |
C类 |
54 |
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 |
C类 |
55 |
休宁县海阳精制茶厂 |
C类 |
56 |
休宁县潭龙茶厂 |
C类 |
57 |
黄山市凤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C类 |
58 |
黄山佳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
C类 |
59 |
黄山市汇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C类 |
60 |
黄山市新叶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
C类 |
61 |
休宁县齐宁茶业有限公司 |
C类 |
62 |
休宁县森远茶厂 |
C类 |
63 |
黄山市休宁精诚茶业有限公司 |
C类 |
64 |
凯盛信息显示材料(黄山)有限公司 |
D类 |
65 |
黄山市新安六股尖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 |
D类 |
66 |
黄山市碧馨茶厂 |
D类 |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休宁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
休宁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1〕1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进一步提升我县耕地地力水平,扩大政策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实现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精准高效。简化补贴发放程序,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扩大政策增收效应,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衔接。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保持农业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优化补贴方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三)规范操作。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方便兑现”原则,优化工作程序,实施集中一次性发放,提高办事效率。
三、主要目标
通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县域耕地地力得到有效提升,粮食等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相对稳定。
四、补贴对象、依据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合法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用途不改变、地力不降低。
(二)补贴依据。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依据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面积为基础,暂未确权到户的耕地,按原有方式发放。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卫星图片查处的已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三)补贴标准。根据2022年省下达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和全县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执行统一的标准,年度之间保持相对平衡。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开展政策宣传。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准确把握补贴政策精神,为补贴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好群众的释疑答惑工作,回应社会关切。
(二)做好补贴面积登记。各乡镇负责本区域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组织实施。做好申报、公示、核实和发放工作。根据《休宁县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清册》内容,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档案,采取农户自主申报和组织人员上户登记等多种形式(在外务工的通过电话摸排),据实申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水田)面积,利用现状等;各乡镇对收集的事项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并实行村级公示。公示的内容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清册》完整内容,时间不少于7天。期间,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无异议后,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于2022年6月25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
(三)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对乡镇上报的《乡镇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附件3)进行审核确认,于2022年6月30日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代办金融机构在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时,应在存折摘要栏上注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字样。
(四)总结评估。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汇总、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建立全县补贴面积基础信息数据库,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财政局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审核确认《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清册》,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发放到位。各乡镇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的登记和审核工作,建立本乡镇补贴面积基础信息数据库,编制报送《乡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二)做好政策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涉及千家万户。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电视字幕、手机短信、报刊和网络、村务公开等,广泛宣传政策,自觉接受广大农户和媒体咨询监督,为政策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咨询服务。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因土地确权面积溢出、农作物种植面积脱钩等,可能对个别群众利益造成影响的,深入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设立咨询热线电话,确保咨询渠道畅通,对农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限期办结,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和乡村社会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在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中,切实做到“六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签证确认到户”。严格执行“八不准”,既“不准擅自改动明白卡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农户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干部或他人代领补贴、不准违规收取农户“一卡通”存折、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不准阻扰农民自由提取补贴资金核搭售物品、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五)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是否及时、补贴清册是否齐全、补贴面积认定是否规范、政策宣传是否到位等。坚决遏制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在补贴发放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电话:县农业农村水利局:7512075
县财政局:7515704
休宁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城区公办中小学入转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休宁县2022年城区公办中小学入转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积极参与做好入转学预报名工作。
休宁县教育局
2022年6月23日
休宁县2022年城区公办中小学
入转学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2年城区公办中小学入转学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6号)精神,结合我县城区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学区划分
海阳一小:城区内松萝路-齐云大道-柏树路-率水路-县前河路-万宁街-万秀巷-文昌巷-厚田里路-横江路-下汶溪桥以西齐宁、萝宁、横江三个社区和南北街村辖区;海阳镇川湖、万全、石人、盐铺、新塘、瑯斯行政村和秀阳行政村汶溪上、汶溪下、外村、联合村、寺干、研店6个村民组辖区。
海阳二小:城区内松萝路-齐云大道-柏树路-率水路-县前河路-万宁街-万秀巷-文昌巷-厚田里路-横江路-下汶溪桥以东万宁、萝宁、横江三个社区和南北街村辖区;万安镇车田、轮车行政村辖区。
海阳三小:海阳镇川湖、石人行政村辖区。
海阳中学(初中部):城区内松萝路-齐云大道-柏树路-率水路-县前河路-万宁街-万秀巷-文昌巷-厚田里路-横江路-下汶溪桥以西齐宁、萝宁、横江社区和南北街村辖区;海阳镇川湖、万全、石人、盐铺、新塘、瑯斯行政村辖区;蓝田镇、流口镇、齐云山镇、渭桥乡辖区。
海阳二中:城区内松萝路-齐云大道-柏树路-率水路-县前河路-万宁街-万秀巷-文昌巷-厚田里路-横江路-下汶溪桥以东万宁、萝宁、横江社区和南北街村辖区;海阳镇汪金桥、秀阳、钗坑、首村行政村;万安镇辖区。
二、起始年级入学要求
(一)小学一年级
1.入学条件及提供材料
入学对象为年满六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户籍或房产在城区小学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和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对象。具体入学条件及提供资料要求如下:
(1)户籍(不含挂靠户籍)在城区各学校施教区内的适龄对象,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城区内有住房房产人员的适龄子女,提供不动产证(房产证)、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如已经购房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需提供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核准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
(3)驻休部队现役军人适龄子女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城区举办企业的法人代表适龄子女,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
(5)在城区范围内经商人员(至2022年6月30日满一年)适龄子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
(6)黄山市内区县进城务工人员(至2022年6月30日满三个月)随迁适龄子女,提供企业务工合同、县人社局征缴中心出具的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有2022年4、5、6月份征缴记录)、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
(7)市外区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提供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务工合同或证明、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
2.预报名安排
(1)符合以上1、2、3项入学条件的适龄对象,监护人持相应资料,于7月8日、9日、10日,到所属施教区小学办理预报名登记,原则上安排到预报名学校就学。
(2)符合以上4、5、6、7项入学条件的适龄对象,监护人持相应资料,于7月11-12日,到休宁徽匠学校(原一职高)办理预报名登记,由县教育局根据海阳一小、二小、三小的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二)初中一年级
1.入学条件及提供材料入学对象为户籍(不含挂靠户籍)或房产在学校施教区内的小学毕业生和其他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具体入学条件和提供资料如下:
(1)户籍(不含挂靠户籍)在城区各学校施教区内的适龄对象,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城区内有住房房产人员的适龄子女,提供不动产证(房产证)、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如已经购房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需提供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核准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
(3)驻休部队现役军人适龄子女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城区举办企业的法人代表适龄子女,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
(5)在城区范围内经商人员(至2022年6月30日满一年)适龄子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
(6)黄山市内区县进城务工人员(至2022年6月30日满三个月)随迁适龄子女,提供企业务工合同、县人社局征缴中心出具的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有2022年4、5、6月份征缴记录)、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
(7)市外区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提供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务工合同或证明、户口本等原件和复印件。
(8)2022年海阳一小、二小、三小不具备以上入学条件的毕业生,有就读海阳中学、海阳二中意愿的,提供学校发放的《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预报名安排
(1)符合以上1、2、3项入学条件的对象,监护人持相应资料,于7月8日、9日、10日,到所属施教区初中办理预报名登记,原则安排到预报名学校就学。
(2)符合以上4、5、6、7、8项入学条件的对象,监护人持相应资料,于7月12-13日,到休宁徽匠学校(原一职高)办理预报名登记,由县教育局根据海阳中学、海阳二中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三、非起始年级转学要求
1.转学条件及提供资料
非起始年级学生转学条件及提供资料参照起始年级入学条件及提供资料要求执行。毕业年级不办理转学,县城学校之间不办理转学。
2.预报名安排
(1)城区中小学施教区内户籍的就学对象需转入城区中小学就学的,监护人持相应资料于7月14-15日到所属施教区学校办理预报名登记。
(2)城区有住房房产人员子女需转入城区中小学就学的,监护人持相应资料于7月14-15日到施教区学校办理预报名登记。
(3)驻休部队现役军人适龄子女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城区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和经商人员子女、市内外区县符合进城务工条件人员随迁子女需转入城区中小学就学的,监护人持相应资料,于7月14-15日到休宁徽匠学校办理预报名登记。所有转学预报名对象,县教育局将根据城区学校空余学位和预报名总体情况统筹安排。
四、报名须知
监护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应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入转学预报名登记,预报名只能登记一次,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县教育局将对预报名对象和监护人提交的不动产证、房产证、购房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社保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的将取消其子女入转学资格,属违法违纪的将提交公安等部门处理;发现有两次重复预报名登记的,户籍不在城区学校施教区范围的将取消入转学资格,户籍在学校施教区范围的将由县教育局直接安排就读学校。
预报名具体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五、温馨提示
今年预报名时间增加一个工作日,报名时间充裕,请各位家长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持材料报名即可,无需过早排队,只要符合进城就读条件对象均可报名。
咨询电话:0559-7512139 项老师
附:休宁县城区海阳中学、海阳二中、海阳一小、海阳二小学区划分线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