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7号(总第55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7号
(总第55期)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园区内工业项目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实施细则》的通知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
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工 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县已对2021年度规上工业企业开展了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其中A类企业13 户、B类企业29户、C类企业21户、D类企业3户。
请有关单位分类精准施策,优化要素配置,加速低效企业整治提升,着力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年6月30日
2021年度规上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评价结果 |
1 |
黄山奥特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A类 |
2 |
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
A类 |
3 |
黄山友宸茶业有限公司 |
A类 |
4 |
昌辉汽车电器(黄山)股份公司 |
A类 |
5 |
黄山三佳谊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A类 |
6 |
黄山东安新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A类 |
7 |
黄山华能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
A类 |
8 |
黄山市昌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A类 |
9 |
休宁县永旺砂石预制品有限公司 |
A类 |
10 |
黄山市展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A类 |
11 |
黄山恒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
A类 |
12 |
黄山市鸿亚化工有限公司 |
A类 |
13 |
黄山王光熙松萝茶业股份公司 |
A类 |
14 |
黄山市天壮实业公司 |
B类 |
15 |
休宁县洪里心怡茶厂 |
B类 |
16 |
黄山市华大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17 |
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 |
B类 |
18 |
休宁县华园绿茗精制茶厂 |
B类 |
19 |
黄山市休宁县龙珠茶叶精制厂(普通合伙) |
B类 |
20 |
黄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
B类 |
21 |
安徽金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B类 |
22 |
黄山荣腾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23 |
黄山市龙盛茶叶有限公司 |
B类 |
24 |
黄山市开神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25 |
黄山市齐云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
B类 |
26 |
黄山市新安源有机茶开发有限公司 |
B类 |
27 |
黄山市徽毫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28 |
黄山市信德成胶业有限公司 |
B类 |
29 |
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B类 |
30 |
黄山市天运混凝土科技有限公司 |
B类 |
31 |
黄山市双潭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
B类 |
32 |
黄山市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B类 |
33 |
黄山市白岳活性白土有限公司 |
B类 |
34 |
黄山市品香苑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35 |
黄山市方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B类 |
36 |
黄山嘉羽服饰有限公司 |
B类 |
37 |
黄山市碧馨茶业有限公司 |
B类 |
38 |
黄山市俊轩日用品有限公司 |
B类 |
39 |
黄山市新方净化彩钢有限公司 |
B类 |
40 |
休宁县河西精制茶厂 |
B类 |
41 |
休宁华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B类 |
42 |
昌辉精密模具(黄山)有限公司 |
B类 |
43 |
黄山市步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
C类 |
44 |
黄山市率水源茶叶有限公司 |
C类 |
45 |
黄山市汀兰茶业有限公司 |
C类 |
46 |
凯盛石英材料(黄山)有限公司 |
C类 |
47 |
黄山市金童水泥有限公司 |
C类 |
48 |
黄山市多瑞尔科技有限公司 |
C类 |
49 |
黄山市宝纳制茶有限公司 |
C类 |
50 |
黄山市毅华木竹工艺品有限公司 |
C类 |
51 |
黄山市国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C类 |
52 |
黄山市商叶制茶有限公司 |
C类 |
53 |
黄山茗飞茶业有限公司 |
C类 |
54 |
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 |
C类 |
55 |
休宁县海阳精制茶厂 |
C类 |
56 |
休宁县潭龙茶厂 |
C类 |
57 |
黄山市凤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C类 |
58 |
黄山佳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
C类 |
59 |
黄山市汇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C类 |
60 |
黄山市新叶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
C类 |
61 |
休宁县齐宁茶业有限公司 |
C类 |
62 |
休宁县森远茶厂 |
C类 |
63 |
黄山市休宁精诚茶业有限公司 |
C类 |
64 |
凯盛信息显示材料(黄山)有限公司 |
D类 |
65 |
黄山市新安六股尖山泉水开发有限公司 |
D类 |
66 |
黄山市碧馨茶厂 |
D类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
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2日
休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住院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休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政办〔2015〕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黄政办〔2019〕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条 休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休宁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协议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休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项目由县医疗保障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程序,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具体承办,并签订服务协议。第三方保险公司经办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第六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参保期内发生无他方责任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
(二)经县级以上司法、仲裁等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参保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经有关部门认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
(二)在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明确有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
(四)应当由第三人或公共卫生负担的医药费用;
(五)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的费用;
(七)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第八条 结合医学知识,以下情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纳入支付范围,不按照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处理:
(一)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执行,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二)作为宿主或媒介的动物咬伤传播的病原体导致的相应疾病;
(三)无外伤史且因重度骨质疏松、肿瘤、结核等因素造成的病理性骨折;
(四)意外伤害后发生的与意外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并发症;
(五)确认无他方责任的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癫痫病发作及精神病患者的自杀自残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九条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按照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结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申请待遇支付的,需填写《休宁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其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联网直接结算申报及审核
(一)意外伤害信息申报备案。参保人原则上应在住院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填写《休宁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办应对参保人意外伤害情况初审确认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报至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审核。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确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办理本地直接结算。
(二)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对参保人的意外伤害申请应于10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针对伤情严重、受伤情况复杂、描述不清以及可能涉及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情形的,经审批后,审核时间可以延长到 30日。
第十三条 意外伤害非联网直接结算申报及审核
(一)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得联网直接结算:
1、在异地发生的;
2、本方案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按照本方案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形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件;
2、认定责任人不支付或不能全部赔偿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材料;
3、认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费用结算
(一)本地住院申报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核准后,实行本地联网直接结算。未经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核准而联网直接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非联网结算申报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需携带《休宁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申请表》、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出院记录(住院病历)、有效证件及银行卡等到本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协议部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转外地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根据调查需要,有权查阅和复印病历、急救记录、120 信息、报警信息等。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个人应积极协助与配合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的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意外伤害调查,每次不少于 2 人,应及时完成调查笔录,按规定存档。
第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制度,配备必要人员,配合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做好意外伤害管理工作。
(一)建立联系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 1 至 2 名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专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政策咨询、指导填写申请材料、日常巡查、定期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报告意外伤害管理情况;
(二)首诊医师接诊时应及时告知意外伤害联网结算申报及审核程序,应在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中写明造成外伤的时间、地点、原因与救治经过;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意外伤害档案管理。《休宁县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申请表》以申请时间为序按月装订,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在意外伤害审核和调查过程中,参保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意外伤害联网直接结算,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病历和证明。对定点医疗机构在意外伤害审核各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过程中,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人员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外泄和滥用参保人信息。县医疗保障局将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度案例按2%的比例随机抽查。对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机构在意外伤害审核各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参保人已从责任人处获得医疗费用赔偿的,应当在获得赔偿后30日内主动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中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部分退还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向责任人追偿。
参保人拒不退还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归还的数额,或者暂停医疗保险待遇、纳入不良征信记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参保人隐瞒已经从责任人处获得医疗费用赔偿的,且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拒不退还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休宁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园区内工业项目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效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措施(2022版)》(皖政办秘〔2022〕13号)要求,制定《园区内工业项目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8日
关于园区内工业项目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拿地即开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效率,着力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2〕14号)、《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休政办秘〔2022〕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拿地即开工”定义
“拿地即开工”,指的是有意向获得土地的建设单位在地块出让准备阶段先行开展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业务协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权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1个工作日内办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业务事项,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取得土地的时间节点,出让用地是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
二、实施范围
项目范围:适用于园区工业项目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实施条件
1.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明确,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等。
2.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已支付土地出让金和税金。
3.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能够积极高效地配合各审批部门按时序节点完成报批准备工作。
四、实施原则
1.自愿申请,超前服务,以建设单位或出让地块申请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
2.依法合规,承诺守信。审批流程是建立在建设单位或出让地块申请单位做出书面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
3.提前介入,深入审查。提前介入项目设计方案,并同步深化至施工图设计。
4.强化安全,保障质量。明确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
五、实施内容
1.在出让地块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前,完成对拟建地块申请单位的规划方案审查及公示、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建设工程规划审核。
2.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立即开展土地交付前期工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当日,完成土地现状交付。
3.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用地单位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同步办理不动产权证。
六、操作要点
1.将原流程中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提前,至建设单位或出让地块申请单位自愿采用“拿地即开工”流程的起始阶段,同时实行一个阶段、一个报告、集中评审并建立方案审查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多种审查形式,通过各相关部门业务协同的方式,提前完成规划方案联审。公示期内未收到有效反馈意见的,不再另行进行方案审查。
2.提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联审通过的规划方案公示、建设工程规划审核,在“拿地”前通过容缺预审完成局内部业务流程,但不发证;批前公示说明中可不体现建设单位名称;流程中建设单位即为出让地块申请单位。
3.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过程中同步完成资规局内部关于建设单位主体确认程序、流程和住建局内部关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确认程序。
七、程序中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中止“拿地即开工”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2.建设单位中途放弃的;
3.公示期间收到有效反馈意见需要调整方案的。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休宁县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8日
休宁县2022年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和省委对“三农”工作的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大力推广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年我县实施水稻、油菜两类以农业生产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和全程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项目,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即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村联合社),开展水稻、油菜、玉米、大豆等粮油作物“大托管”试点。项目任务面积共计1.03万亩,单环节托管通过“综合托管系数”对服务面积加权平均得出,其中耕=0.36×服务面积;种=0.27×服务面积;防=0.1×服务面积;收=0.27×服务面积。通过项目实施引导村联合社参与社会化服务,扶持一批规模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提供有效支撑。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范围。我县选择水稻、油菜、玉米、大豆等粮油农作物,实施以农业生产托管为重点、开展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重点选择社会化服务业发展基础较好、工作积极性较高、农业劳动力外出较多、农户托管意愿较强,发展优质粮油的区域组织实施。鼓励整组、整村、整乡镇集中连片推进,引导小农户及专业大户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接受社会化服务。鼓励村联合社发挥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功能,支持开展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
(二)支持环节。依据我县农业劳动力状况、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需求、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本地区重点支持水稻机育插秧等薄弱关键环节,支持水稻、油菜、玉米、大豆全程托管和“大托管”。在服务内容上,水稻重点推广旋耕整、机育插秧、机防;油菜重点推广免耕撒、旋耕撒、机防、机收粉碎还田;对提供耕种防收等环节的服务给予补助。
(三)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为主;兼顾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接受社会化服务;支持服务能力强、服务范围广、市场化运营规范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服务,支持村联合社牵头探索农业生产“大托管”试点。“自我服务”和“相互服务”的土地面积不得列入本项目补贴范围。不得将项目资金支持中介费用。
(四)支持方式。项目实施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制定合同文本,各方按要求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补助款按验收核实作业量结算。补助形式分三种:一是小农户接受服务的,接受单环节服务的由服务组织作为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补助比例参照5:5,补助款分农户和服务组织分别打卡发放。二是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接受服务的,由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经营主体与服务组织签订合同报乡镇备案,补助比例参照5:5(经营主体:服务组织),补助款分经营主体和服务组织分别打卡发放。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度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三是接受“大托管”服务的,发挥村联合社“统”的功能,由村联合社统一与农户签订农业生产大托管经营合同,可自己经营开展托管服务,项目补助款项按验收核实作业量结算,打卡发放至村联合社账户;可自己经营后遴选服务组织提供全程托管服务,签订农业生产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面积,服务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等,项目补助款项按验收核实作业量结算,分别打卡发放至村联合社账户和服务组织账户。
(五)补助标准。重点支持小农户接受社会化服务,其中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不少于60%,原则上单季亩均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标准不超过100元。具体补助标准参照附件2。如果资金不足,则根据验收面积和实际项目资金,摊薄使用。降低托管补助标准,扩大托管面积。
三、实施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制定2022年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项目实施方案,讨论、研究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方案经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印发各乡镇。
(二)选定服务主体。项目实施服务组织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要求,将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中遴选确定,优先支持安装农机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支持村联合社和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承担项目。参与项目的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已纳入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法人征信无不良记录,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二是具备与服务合同相匹配的农机数量(由农业机械事务中心审核把关),县外的服务组织还需提供跨区作业证和农机具情况。三是能接受乡镇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法依规监管。
(三)组织项目实施。
(1)项目申报。由各乡镇组织项目申报,于8月15日前完成。小农户、大户、家庭农场等接受服务的,由服务组织填写社会化服务作业项目申报表(附件3);实行农业生产“大托管”的,由村联合社填写社会化服务作业项目申报表(附件3)。
(2)签订合同。由各乡镇指导村联合社、服务组织、农户签订相关合同,明确服务区域、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完成时限、收费标准、违规责任等内容。
(3)实施作业。服务组织为农户、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作业服务的,经服务对象认可,在作业服务到户清册中签字确认。
(4)督查。在实施的关键环节,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机械事务中心、县农技推广中心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适时开展督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设立举报电话:0559-7530415、0559-7530417,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5)指导和监管。在服务过程中,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机械事务中心、县农技推广中心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开展服务进度和服务质量监管。
(四)开展项目验收。各类别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社会化服务验收标准,分阶段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采取乡镇初审验收,县级抽查验收方式。面积核实由各乡镇对服务组织在本乡镇辖区内的服务面积进行核实,加盖政府公章予以确认。小农户接受服务的作业面积核实依据:由村集体出具证明核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承包证面积或实际服务面积(双方确认)为准。实施农业生产“大托管”的作业面积核实依据:农业生产大托管经营合同、村集体出具证明、实际服务面积。大户、家庭农场等接受服务的作业面积核实依据: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业实际结算单和转账凭证、实际服务面积,综合核实,以小的面积为准。
(五)拨付补助资金。分期分批对验收合格作业的补助资金,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六)全面总结评估。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好迎接上级考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为成员的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具体事务。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服务组织的推荐、各服务环节作业的组织和面积落实、监督作业合同的签订、服务质量和面积的验收以及作业补助资金的申报。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对象、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等政策内容,制定作业申报表、服务合同文本、服务和验收标准等。县财政局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监督、验收工作;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局下属的县农业机械事务中心、县农技推广中心等参与项目实施、技术指导、项目验收等,做好服务组织的审核把关。
(三)加强宣传。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政局、各乡镇村充分利用会议、电视、网络、公开栏等多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相关政策,宣传发展全程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意义,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和统一广大干部群众对项目的认识,使项目深入民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参与宣传报道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典型,加大舆论引导。
(四)严格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申报、任务落实、履约情况监管,按照财政项目“四制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督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对服务组织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要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严格资金监管。切实加强试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项目实施完成,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资金;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于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依予以查处。严格把关项目实施,严格审核项目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乡镇、村、组干部,要严肃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于服务对象提供虚假的项目材料的,应全部退回项目补助资金,并取消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资格;对于服务组织提供虚假的项目材料的,应全部退回项目补助资金,并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农业财政项目,并列入农业项目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