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209-00035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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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2-09-30 10:53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办法》修订背景、政策依据、修订过程、主要内容框架、下一步工作举措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对各类评选表彰活动提出评选程序、公示时间、评选范围、获奖者责任义务等新的明确要求,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在此期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等一批纲领性文件先后出台,也对各级政府实施质量奖励政策提出新的工作要求。随着我县质量强县建设深入推进以及县域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有必要对原《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休政201762号)进行修订。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136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

4.《黄山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黄政办〔20171号);

5.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休政201762号)。

三、起草过程

2022初,县市场监管局(休宁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开始着手《休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6月初形成2022版《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17日,通过县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均无意见建议718日,县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讨论了《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7月19日,副县长冯腾海组织召开《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专题会议,会上根据参会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722日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交易竞争审查7月30日,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7日,由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四、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相比2017版《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存在有较大改动,主要修订事项如下:

1.在奖项设置上进行了扩项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将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名额为1家,同时设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总数不超过2家”修订为“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每届获奖组织和个人奖总数各不超过2家(人)。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2 家,个人奖不设提名奖”。当届申请组织或个人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即:增加了县政府质量奖1家,个人奖2家,增加县财政预算12万元。

2.扩大了评审范围。对原评审范围“本县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建筑业、服务业企业”进行了扩大,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评审对象为各类组织、个人。

3.放宽了申报条件。对申报条件中“在本县域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修订为“在本县域行政区域内登记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修订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五、下步工作

做好《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实施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六、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有不清楚之处,可咨询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认证监管股,咨询电话:0559-7510158(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