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9号(总第57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9号
(总第57期)
县政府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2年“最美教师”“十佳班主任”和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休宁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尹勇等同志正式任用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2年“最美教师”“十佳班主任”和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书育人,无私奉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弘扬人民教师高尚师德,激励全县各类学校和广大教师不忘育人初心,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在第38个教师节来临之际,县政府决定,授予程顺清等10名同志休宁县“最美教师”、吴艳芳等10名同志休宁县“十佳班主任”、汪仲尧等44名同志优秀教师、黄雷发等12名同志优秀班主任、余凤婷等10名同志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个人珍惜荣誉、不负重托、勤奋工作,竭力挥洒智慧和力量,尽情施展抱负和才华,为推动全县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再立新功。
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牢记教书育人初心使命,凝心聚力、勇于创新,切实担负起时代的重任,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积极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来,努力开创休宁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休宁县2022年“最美教师”、“十佳班主任”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名单
2022年9月2日
附件:
休宁县2022年“最美教师”“十佳班主任”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名单
一、最美教师(10名)
海阳二中 程顺清
海阳一小 胡婷婷
海阳二小 程丽姣
海阳中学 盛天荣
蓝田小学 吴娥月
临溪小学 程阿兰
临溪中学 向 勤
商山初中 李肖娜
商山小学 高 姗
榆村小学 巴有香
二、十佳班主任(10名)
海阳二小 吴艳芳
海阳二中 汪裕发
海阳一小 储丽君
洪里小学 李拥护
蓝田初中 曹 强
五城小学 吴来富
五城中学 程春华
休宁中学 陈庆中
秀阳小学 吴春梅
源芳小学 许春辉
三、优秀教师(44名)
海阳一小 汪仲尧 张 慧 余珈萍
海阳中学 王立力 陈晓玮 许雯敏
休宁中学 周 兵 朱宗林 李 慧
海阳二小 宋顺玉 李美玲
海阳二中 潘永莉 汪振生
鹤城学校 王 玲 宋俊英
爱心幼儿园 候静洁
汊口小学 刘珊珊
汊口中学 吴柏青
海宁初中 吴智刚
海阳三小 卓 婧
洪里小学 蒋侠影
璜尖小学 徐丽媛
徽匠学校 黄静雨
江潭小学 王 兰
蓝田初中 胡莉莉
蓝田小学 吴义华
临溪小学 杜娴婧
临溪中学 吴 琼
岭南小学 程爱强
流口小学 谢一敏
南塘小学 胡金马
山斗小学 江 薇
商山小学 吴丽玲
石田初中 吴剑霞
汪村学校 吴 丹
渭桥小学 徐 洁
五城小学 吴淑蓉
五城中学 王群峰
西田小学 吴 艳
溪口小学 韩 莉
新教育学校 钱健辉
秀阳小学 王益顺
源芳小学 董 雪
齐云山小学 吴 华
四、优秀班主任(12名)
海阳二中 黄雷发
海阳二小 丁海英
海阳中学 韩国杰
洪里初中 倪长富
临溪中学 程群美
龙田小学 张思华
商山初中 胡志香
万安小学 吴亚韵
新教育学校 金晓勇
月潭湖小学 郑雪玲
中心幼儿园 朱 曼
休宁中学 杨卫东
五、先进教育工作者(10名)
汊口小学 余凤婷
海宁初中 项永泉
海阳中学 王国青
鹤城学校 卜来富
徽匠学校 方向辉
蓝田初中 余永峰
蓝田小学 程 亮
临溪中学 凌永兴
汪村学校 张建华
五城中学 叶旭辉
休宁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休政禁令〔2022〕1号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时间
2022年9月25日至2023年5月4日。
二、禁火区域
休宁县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并使用的;
2.祭祀活动时在祭祀点以外点烛、燃香、烧纸;
3.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埂地坝;
4.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
5.吸烟、火把照明、野炊、点火取暖;
6.爆破、电网狩猎等活动;
7.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处罚措施
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 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儿童和智障人员要加强监护,对中小学生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防因玩火而引发森林火灾。以上人员失火的一律追究监护人员责任。
五、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野外活动中违反野外用 火规定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六、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559-7518102、0559-7512856 或 119、110。
2022年9月25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
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7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不向参评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每届获奖组织和个人奖总数各不超过2家(人)。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2家,个人奖不设提名奖。当届申请组织或个人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组织),在推进公共管理和服务、解决重大社会和民生问题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及上述组织中的个人积极申报。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鼓励获奖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理论实践水平,共同积极争创黄山市、安徽省以及中国质量奖荣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处于县内外领先水平;
(五)重视组织质量文化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获得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等各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八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公示(候选)名单。
第九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拟定县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负责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各单位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县政府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依托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评审过程和专家评审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个人奖公示(候选)名单;
(六)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七)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适时修订《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个人)进行材料审查,形成材料审查报告,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三)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各奖项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荐申报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以及《政府质量奖评审指南》(DB34/T 1712)的最新版本。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对申报个人奖的评选标准,参照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评选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组织培育、启动申报、发布公告、申报培训、自评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候选提名、媒体公示和审定批准。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培训。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邀请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行业专家对相关组织(个人)开展集中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自评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组织(个人)的申报材料经乡(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由其组织各相关单位对申报组织(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个人)名单。
第十八条 材料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组织(个人),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得分。根据得分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名单。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个人)开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及得分。现场评审得分即为该组织(个人)的评审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候选提名。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按得分综合排序,提出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提名奖组织和个人奖的候选名单,提交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媒体公示。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表决通过的拟授奖组织(个人)名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内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社会反映的问题,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如反映意见中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属实,不应获得奖励资格的,则直接取消,空缺名额不补。核实结果应函告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被调查组织(个人),并形成调查报告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获奖组织(个人)名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人员,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5年,期满可再次提出申请。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有效期自获奖年度起3年,次届可再次提出申请。个人奖不设有效期。获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再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重新授予奖牌和证书,不予资金奖励,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组织宣传等。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申报及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评审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获奖组织(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个人)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在宣传活动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个人),撤销获奖荣誉,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公开通报,且在撤销之日起终身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个人)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报告,停止宣传获奖荣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公开通报,且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恶意欠薪案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等内容。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个人)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有异议的,或者发现申报、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反映,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提出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尹勇等同志
正式任用的通知
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红十字会:
尹勇等4位同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公示和研究,决定予以正式任用,任职时间自试用之日算起。具体名单如下:
县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尹勇同志;
县公安局商山派出所所长吴安安同志;
县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陈来进同志;
县市政园林环卫管理所所长张陟华同志。
2022年9月13日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休宁县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休宁县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年9月26日
休宁县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2〕704号)精神,确保政策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促进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带动能力巩固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和服务能力、带动效应进一步增强。
二、申报对象
全县动态名录内的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22年8月底前已被评定并经正式文件确认的)均可申报。
三、申报条件
1.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良好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合作社年经营收入银行流水不低于50万元。示范主体无安全生产事故和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良好,且配合政府部门各项管理工作。
2.示范合作社需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示范家庭农场需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3.2021年已经承担中央财政该类项目的主体,但未按要求完成实施任务的,本年度不予支持。示范主体2019-2021年已申报类似项目的原则上不再享受2022年项目补助资金。
4.同一法人(或家庭成员)实质上领办创办多个示范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
5.已经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补助。
6.涉及非法用地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立案查处未整改到位的不予支持;所申报项目涉及设施农业用地,未完成用地备案手续的不予支持。
7.示范主体已停业、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予支持。
8.示范主体或示范主体法人代表列入失信名录的不予支持。
9.违反相关规定(法人或法人代表有涉黑、涉恶、违法乱纪、不按照文件相关要求实施项目等情况)的不纳入支持范围。
10.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参与农村“三变”改革的示范主体及“三变”改革项目。
四、扶持内容
1.支持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打造适度规模经营样板;
2.支持示范社健全管理制度,通过应用会计软件或委托财务代理方式规范财务管理;
3.支持示范社带动成员发展本地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品牌营销;
4.支持扩种大豆油料,巩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
5.支持探索开展贷款贴息,解决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融资难题;
6.支持培育农村产业带头人;
7.支持提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素质;
8.支持各级农经辅导员队伍提升能力素质。
五、补助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申报项目为2022年度新建项目或拟建项目(项目须在2023年3月底前完成)。补助标准根据本年度资金总量和符合条件项目数综合确定,原则上国家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20万元,省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10万元、省级示范农场不超过5万元,市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6万元、市级示范农场不超过3万元,县级示范合作社不超过3万元、县级示范农场不超过1万元。
六、申报程序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对照项目支持内容,向所在乡镇提出申报,并对报送资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2.乡镇推荐。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和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并在申报材料上签署推荐意见,报送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3.县级评审。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对各乡镇推荐的申报主体项目进行评审,不符合条件和项目实施要求的将予以剔除。
4.公示公告。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核查验收。各示范主体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组,严格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实地核查验收。
6.资金拨付。对于核查验收合格的实施主体,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经县政府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拨付项目资金。实施项目的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收到资金后,通过新农直报系统或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及时更新本年度直报数据。
七、监管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要做好项目评审,并组织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公开公示,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并与农业农村水利局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财政支农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严格审核把关。各乡镇政府推荐前要进行初审,做好项目申报主体的经营状况调查和动态监测。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该专项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是强化项目监管。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内容、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并做好指导、咨询、培训和服务,切实发挥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