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211-00049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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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1号(总第59期)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2-11-30 10:48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11

(总第59期)

 

县政府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休宁县第四届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通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王海峰等同志工作职务任免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休宁县乡镇农产品监管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

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及我县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皖政秘〔2022〕196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相关工作的通知》(黄政秘〔2022〕37号)要求,现就县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1日起,市政府不再受理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县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县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县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地址:休宁县黄山南路18号,电话:0559-7518320。

三、法律规定为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相关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非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相关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并正式实施后,如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进行告知。

特此通告

 

2022年10月31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休宁县第四届

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休政〔201762号)规定,经严格评审,并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荣获第届休宁县政府质量奖的黄山佳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荣获第届休宁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黄山市展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休宁县徽三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予以表彰通报。

希望受表彰组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追求卓越。全县各行业要以获奖单位为标杆,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提高全县各类组织的质量总体水平。

 

                           

 

                        2022113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负责同志

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县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进同志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审计局。

季必俊同志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政府督查、目标管理考核、外事、政务公开、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开区、应急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政府办公室(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统计局、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休宁县分中心、城投集团。

协助县长分管审计局。

联系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人行休宁县支行、黄山银保监分局休宁监管组、其他金融保险机构。

吴跃辉同志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文明创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方面工作。

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联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休宁管理部。

朱建新同志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公安局、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访局。

联系驻军、法院、检察院、武警中队。

程荣刚同志  负责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地震、投资促进、交通运输、二轻等方面工作。

分管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交通运输局。协助分管经开区工作。

联系工商联、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烟草专卖局、盐业公司、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休宁分中心、高速公路黄山中心、邮政公司、火车站、中石化公司、中石油公司、三五九储备处。

冯腾海同志  负责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生态环境等方面工作。

分管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联系生态环境分局、统战工作、红十字会。

汪景峰同志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乡村振兴、库区移民等方面工作。

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月潭办。

联系月潭水库建设投资公司、月潭湖开发投资公司、气象局。

  芬同志  负责教育、民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教育局、民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融媒体中心(休宁广播电视台)。

联系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新华书店、安广公司。

李文喜同志  负责残联、供销等方面工作,协助冯腾海同志工作。

分管残疾人联合会、供销合作社。

联系科协。

由县政府领导担任的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负责人,按上述分工作相应调整。

县委行文设立的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亦按上述分工作相应调整。

 

 2022年11月5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

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2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113

 

 

 

 

 

 

 

 

 

 

 

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为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提质扩量增效,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实现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范围

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新型工业化项目。

二、支持方式

县政府设立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主要采取事后奖补和一事一议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本办法奖励资金综合运用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其中参与评价的企业根据当年评价结果执行,对评价为A类的企业奖励资金按照100%兑现,对评价为B类的企业奖励资金按照95%兑现,对评价为C类的企业奖励资金按照90%兑现,对评价为D类的企业奖励资金不予兑现。列入过渡期、提升期、免评企业按照B类执行。规下工业企业享受A类企业差别化政策的,亩均税收应不低于亩均税收基准值或规上工业A类企业亩均税收最低值;规下工业企业不参评的按照C类执行。

三、支持条款

(一)支持企业加大投资

1.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建设期不超过2年且土地利用标准达到A类(按县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税收实绩)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项目和获得土地成本较高的新引进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并履行公平性竞争审查后给予奖励。

2.支持技术改造。对列入省级导向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县级工业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含)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专精特新发展。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8%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4.支持绿色安全体系建设。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节水型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5.支持绿色清洁化生产。企业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废气和污水治理等清洁化生产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茶业(菊花)加工燃煤替代。结合农产品加工燃煤替代工作需要,切块100万元用于农村茶叶(菊花)初制厂燃煤炉灶改造奖补,具体政策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实施。

(三)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7.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奖励10万元。

8.支持信息化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新一代信息产业项目,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投入使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项目,按照软件和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9.支持企业上云。当年开展皖企登云的工业企业,年度上云费用达到2万元(含)以上,按照上云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0.支持信息消费。对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每件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奖励5万元。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1.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度工业产值首次达到6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2.支持企业入规。对新建投产纳统的工业企业当年奖励5万元,自入规起第二年、第三年产值增速均达到或超过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平均增速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首次纳规且在库存续期满1年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当年奖励3万元,自入规起第二年、第三年产值增速均达到或超过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平均增速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入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乡镇、开发区每完成一户入规企业,奖励责任单位1万元。

13.支持亩均效益奖励。鼓励企业进园区,园区内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平均增速、当年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A类、亩均税收贡献较上年增长且不低于省级开发区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效益的标准,按参评企业亩均税收贡献评出一等奖2名,奖励企业30万元;二等奖3名,奖励企业20万元;三等奖3名,奖励企业10万元。

14.支持协作配套。鼓励电子信息、汽车配件、装备制造行业企业相互协作配套,对产品协作配套龙头企业按照当年县内新增采购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支持融资担保。县内主导产业企业通过省、市、县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的,待担保债务解除后,给予担保40%补助,其他产业按照担保费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支持科工贸融合。鼓励企业开展科工贸融合工作,由商贸融合成工业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的奖励2万元;当年成功入规的奖励10万元,自入规起第二年、第三年产值增速均达到或超过全县规上工业产值平均增速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17.支持企业参展。对本县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及工业产品展会,分别给予参会企业展位费50%40%的补助;对免展位费的展会,给予参会企业5000元的一次性参会补助。

(五)支持企业提升综合实力

18.支持标准建设。对新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按最高奖励标准奖补一次。

19.支持品牌建设。当年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每个奖励3万元;当年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每个奖励5万元;参加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的工业企业,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20.支持三首一保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县内研制或示范应用的企业,分别按售价或货值的1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对企业投保三首应用保险的,按年度保费的20%给予补助。

21.支持发展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奖励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创业创新

22.支持自主创新。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以上认定类企业按管理年限通过复评(复核)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3.支持平台建设。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4.支持传统工艺美术。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奖励5万元。

(七)服务企业经费保障

25.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组织企业项目编报、参会参展、交流考察、培训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四、附则

(一)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详细认定标准和结果依据省、市经信等部门公布为准,申报条件及要求请参照《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211同时废止。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

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2022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113

 

 

 

 

 

 

 

 

 

 

 

 

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步伐,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构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高校以及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自然人。

二、支持方式

县政府设立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助等方式,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提质、运用保护等。

三、支持条款

(一)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经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二)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我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领域等开展科技研发。对获得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发项目立项的第一承担单位,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照市级实际补助额1:1配套补助。

(四)支持产学研用。对企业与高校、大院大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且实际发生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购买技术成果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5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奖励5万元。

首次通过国家星创天地备案的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备案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

对省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奖励5万元。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创新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支持科技成果评价。对完成科技成果评价的企业每个科技成果评价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企业,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租用企业补助,每个租用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引进境外人才和智力。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引进境外人才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实际补助额1:1配套补助。对聘用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企业,按照市级实际补助额1:1给予补贴。

(十)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提质运用和保护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1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10件、20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1万元、2万元奖励

提升知识产权质量。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元、3万元、2万元。

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复核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奖励3万元;对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奖励10万元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的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待还款结束后,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25%的贷款贴息。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参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行业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企业分别奖励20万、15万、10万、5万元;获得安徽赛区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企业分别奖励10万、5万、3万、1万元。

、附则

(一)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一项奖励政策,本办法与我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专项资金年度实施的项目申报指南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详细认定标准和结果由省、市科技部门公布,申报条件及要求请参照《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212)同时废止。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王海峰等同志工作

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王海峰同志任县政府办(县外办)副主任;

成晟同志任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公管局)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周建坤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慧同志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占永清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郑伟阳同志任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汪育同志任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鲍文彪同志任县公安局蓝田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伍林林同志任县公安局流口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吴炎同志任县公安局五城森林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朱胜利同志任县农业机械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林同志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务结算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詹婷婷同志任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韩雪峰同志的县政府办(县外办)副主任职务;

程海春同志的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徐明同志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周建坤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李慧同志的县市场监管局万安市场监管所所长职务。

 

 

 

2022年11月18日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休宁县乡镇农产品监管资金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乡镇农产品监管资金管理,保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研究制定了《休宁县乡镇农产品监管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关于印发<休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资金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休农水字〔2019〕72号)文件废止。

 

 

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25日

 

 

 

 

 

 

 

 

 

休宁县乡镇农产品监管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乡镇农产品监管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休宁县乡镇农产品监管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镇农产品监管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快速检测的资金,包括农残、畜牧、水产。

第三条  奖补对象。有农产品监管及快速检测任务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奖补标准。乡镇每年每套快检系统完成快检任务,并将快检数据实时上传省级追溯平台,且合格率在98%以上,每年每套奖补1万元。包括农残32套,畜牧11套,水产2套。

第五条  资金拨付。乡镇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后,向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通过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和书面审核后,下发资金拨付通知。各乡镇凭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到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按照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资金使用。奖补资金使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购买检测设备、辅助设备、检测试剂、检测服装等。

2.购买检测样品。由各项目实施乡镇结合实际,自行购买,据实报销。

3.购买检测服务。各项目实施乡镇检测人员不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也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费用按不高于50元/个样支付,样品检测数量不超过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下达的检测任务数。

4.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费用。包括日常巡查检查、乡镇监管员、村级协管员培训等。

5.此项奖补资金在保障以上支出范围内的所有费用而形成的结余,可由乡镇统筹使用。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奖补公平、公正、公开,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奖补资金足额到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公报第59期 (2022年第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