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内国家和省级层面统一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先行自付比例。未统一制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城乡居民20%、城镇职工10%) 。
二、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要与省医保中心做好对接,及时将2022年版药品目录数据库提交维护;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内2022年版药品目录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数据库的匹配对照审核工作,确保按时执行2022年版药品目录。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相关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公开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