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转移支付2022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按照《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休财绩函〔2023〕6号)要求,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于2023年4月对2022年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开展了绩效评价,现就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2022年度中央对地方政法转移支付预算和绩效目标为226万元。其中:中央政法补助150.96万元,省级政法补助75.04万元;办案业务经费 164万元、装备业务经费 62万元。
二、绩效情况分析
(一)资金投入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022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到位226万元,实际到位率100%,其中:中央政法补助150.96万元,省级政法补助75.04万元;办案业务经费164万元,实际到位率100%、装备业务经费62万元,实际到位率100%。
2.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分析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办案支出。
(1)2022年度办案业务案件审结数319件,办案业务经费实际支出148.95万元,预算执行率90.82%。(2)2022年度装备业务购置数22件,指标完成率100%,装备业务经费实际支出49万元,预算执行率80%。
(二)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必须按照<安徽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管理办法>确定办案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列支各项支出,并设置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装备业务经费购置,严格按照县级检察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套标准执行。除省级集中统一采购外,县级采购需由县政府、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批后,在徽采云平台按程序进行采购。装备经费列支各项支出,转账需附有效票据、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采购合同、验货单等。
(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以办案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守初心、担使命,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勇担当、善作为,推动共建共享共治,转理念、强定力,全面持续推进“四大检察”发展。
2022年度办案业务案件审结数319件,业务装备购置数22件,办案业务经费实际支出148.95万元,业务装备采购金额49万元,全年预算执行数197.95万元,预算执行率达87.59%。
(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A、办案业务经费绩效目标及指标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2022年检察业务案件审结数319件,指标完成率达101.27%。
(2)质量指标,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办案业务的比例72.57%,全年实际完成148.95万元,预算执行率90.82%,全年案件办结率达88%。全面受县财政、驻检察院纪检组及相关业务部门检查监督,程序规范,审核完备,监督到位。
(3)时效指标,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及时性达到100%。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社会效益:化解社会矛盾明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保障检察办案及检察监督有效开展,成效较高。
3、可持续影响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可持续影响指标: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成效较高;对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保障力度持续加强比较明显。
4.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办案业务案件质量达到检察质效要求,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满意度达95%以上。
B、装备业务经费绩效目标及指标情况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数量指标,2022年装备业务购置22件,当年实际已完成购置金额49万元,指标完成率达100%。
(2)质量指标,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装备业务的比例为27.43%。当年实际已完成购置金额49万元,全年检察信息化水平完成率80%。全面受县财政、驻检察院纪检组及相关业务部门检查监督,程序规范,审核完备,监督到位。
(3)时效指标,业务装备采购及时性达到100%。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社会效益:促进改善办案基础设施和办案条件,成效较高。
3、可持续影响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可持续影响指标:对基层检察机关业务装备经费保障力度持续加强成效明显。
4.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保障办公办案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办案业务质量,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满意度达95%以上。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2022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实现预算和绩效目标要求,基本没有偏离绩效目标。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绩效评价运用在绩效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可忽视。绩效评价之所以能够发挥激励作用,并不仅仅是依靠绩效分数本身,而是与绩效分值相关联的其他方面,绩效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开的,在电子政务平台及本院网站予以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政府采购工作越来越规范,但采购程序繁琐,装备采购不能完整获得技术指标,又面临政府采购规范限制,容易发生流标或是采购装备性能落后的情况,质量状况也难以验收。因此装备业务费绩效的提高也收到一定限制。
附件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2日
附件2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2年度)
转移支付(项目)名 称 |
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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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部门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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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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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单位 |
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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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入情况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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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 (B/A×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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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资金总额: |
226 |
197.95 |
8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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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财政资金 |
150.96 |
132.27 |
8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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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资金 |
75.04 |
65.68 |
87.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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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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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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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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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科学性 |
资金分配与项目计划及预算基本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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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及时性 |
按照规定时间安排下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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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合规性 |
遵守国家法规和财政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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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范性 |
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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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准确性 |
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绩效目标完成资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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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
安排专人按计划进行绩效申报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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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责任履行情况 |
强化资金审核,规范资金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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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 日标 完成 情况 |
总体月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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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以办案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守初心、担使命,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勇担当、善作为,推动共建共享共治,转理念、强定力,全面持续推进“四大检察”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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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 |
· 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 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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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支持的市县(区)检察院数量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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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数量 |
315 |
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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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检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数量 |
22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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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检察机关案件办结率 |
85%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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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检察信息化水平完成率 |
8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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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预算执行率 |
85% |
8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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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指标1:资金下拨及时性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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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检察业务装备采购及时性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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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指标 |
指标1: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
明显 |
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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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促进改善办案基础设施和办案条件 |
较高 |
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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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保障检察办案及检察监督有效开展 |
较高 |
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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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 响指标 |
指标1: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
较高 |
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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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对基层检察机关办案经费保障力度持续加强 |
明显 |
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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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3:对基层检察机关业务装备经费保障力度持续加强 |
明显 |
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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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度指 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 标 |
指标1:社会公众满意度 |
9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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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办案人员满意度 |
95%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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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各级巡视、审计和财政监督中未发现问题。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绩效月标填报,主管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用标填报。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间投入到同一项日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能年度的结转 结余资金等。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所形成的实际支出。